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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民終11014號再審申請

    【概要描述】

    (2020)川01民終11014號再審申請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4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董事長。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18號樓,主要負責人:陳光建,主任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一審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5號及二審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請求

    一、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5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二審法院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4號《民事判決書》

    二、依法改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共計12000元;

    三、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認為,本案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并應支持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

    一、一審法院酌定案涉損失為4000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缺乏事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訴除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能是對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沒有權利對搭建物進行強制拆除,故被申請人在對明尼達廠、凱特公司的搭建物進行拆除系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明尼達廠購買三角梅等價值3800元人民幣的財物交給凱特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陽慶文組織凱特公司員工實施種植、鋪磚、搭建雨棚和葡萄架等施工,強拆前原建人工費和強拆后重建人工費、材料費合計為3800元人民幣。因花木銷售和二次青磚、種花用沐浴木桶、辦公區鋼架、茶具、收藏瓷器、水具藏品等銷售方均為個體私營主,沒有正規發票,僅有白條、收據,故申請人僅能提供凱特公司內部報銷單,但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作為合法民營企業均具有合規合法的規范財務管理流程,且上述被損財物有大量現場照片和視頻證明系第一上訴人明尼達廠的合法財物。

    故被申請人應當對上述明尼達廠財物被滅失3800元人民幣給予財產損失賠償,對陽慶文和凱特公司員工在被強拆前原建人工損失4600元人民幣、強拆后辛勤付出的勞動人工費和重建材料費4000元人民幣,合計12400元人民幣應當給予人工損失和重建材料損失賠償。

     

    二、申請人應對申請人全面承擔違法強拆造成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應當承擔全面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此次違法強拆行為對明尼達廠造成財物滅失折合3800元人民幣,對陽慶文和凱特公司員工在被強拆前原建人工損失4000元人民幣、強拆后辛勤付出的勞動人工費和重建材料費4600元人民幣,總計124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

    被上訴人參與案涉2018年12月17日下午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上訴人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圖”而暗地里對上訴人實施突然襲擊的暴力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案涉強拆行為各自承擔合法合規的民事侵權和行政侵權全面賠償責任,應當各自接受合法合規的全面懲戒,方能在日后的工作中吸取合法教訓并不再超越、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法條而導致違法行為,故一審法院可以不必運用法官自由裁量權而逕行裁判被申請人自行承擔其參與案涉拆除行為的民事侵權全面賠償責任,二審法院應全面審查,不應維持原判決。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對本案依法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彰顯公正司法。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時間: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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