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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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205號一案
行政上訴狀
上 訴 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經信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 職務:局長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其(2019)川01行初205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履行“因第一被上訴人區政府已核定上訴人不屬于三無企業后,第一被上訴人區政府應當責令第二被上訴人區經信局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對上訴人予以機用電供電的”法定職責違法,并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恢復機用電供電;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上訴人仔細研讀了一審訴訟請求,認為不需要劉靜審判長在案涉《行政裁定書》第2頁倒數第7行至第3頁第10行裝腔作勢的釋明、要求明確該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劉靜審判長語言文字能力差,需要加強提高;
(2)面對上訴人的顯然冤屈無動于衷,不具有一個人民法官基本的公平、公正之素養,反而耍弄小聰明,惡意增加上訴人的訴累,讓上訴人在一審審理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不到基本的公平、正義,讓上訴人感受到劉靜審判長為虎作倀,與被上訴人一道共同加深上訴人的被侵害,進一步加重干擾和破壞上訴人作為合規合法的科技型民營中小企業應當擁有的合規合法的基本營商環境,即機用電的供應!
(3)既然劉靜審判長裝腔作勢的釋明、要求明確一審訴訟請求后的所謂“明確”后的訴請內容明顯超出了原訴請的字面文義而形成新的訴訟請求,那么,上訴人將另案起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溫江區人民政府在2019年1月25日作出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前,核定上訴人為“三無企業”違法;請求判令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上訴人恢復機用電供電。這,并不影響劉靜審判長應當在一審中審理上訴人原正當訴訟請求的法定職責,既然“明確”訴請后會形成新的訴訟請求,那充分說明劉靜審判長更應當返回來充分傾聽上訴人的合法訴求,充分理解上訴人的原訴訟請求字面文義,而不應當裝腔作勢地釋明、要求“明確”訴請,其自行造成自相矛盾的碰撞閉環,惡意給上訴人增加訴累,有失人民法官的基本尊嚴和素養!
(4)既然上訴人在一審中經劉靜審判長釋明并要求明確訴請后形成了新的訴訟請求,即確認第一被上訴人在2019年1月25日作出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前,核定上訴人為“三無企業”違法,上訴人也顯而易見、充分地說明了正當理由:即上訴人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并且具有成都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資質,難道這個理由用以證明上訴人不是“三無企業”還不充分、還不正當嗎?一審劉靜審判長不應當耳聾眼瞎,無視上訴人作為合規合法民營企業的合法身份,其顯然應當將上訴新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不應當推諉、不負責任地惡意增加上訴人訴累!
故,一審劉靜審判長經閱卷、調查并庭前詢問上訴人上述情況后,應當首先由其審理確認上訴人不是“三無企業”,僅此一點,劉靜審判長即應當負責任地開庭審理,對上訴人作出公平、正義的判決,而不應當對上訴人極其不負責任地逕行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劉靜審判長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作出《行政裁定書》,顯然失當,顯然是有意推諉、不作為。
2、劉靜審判長在案涉《行政裁定書》第3頁第10行至第17行,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上訴人要求溫江區人民政府責令溫江區經信局對上訴人恢復機用電供電的訴訟請求,屬于要求溫江區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職責,其監督、管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該行為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雖然僅發生在上、下級機關之間,但由第二被上訴人區經信局外化了,外化到了上訴人身上,并且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直接侵害,即第二被上訴人區經信局暴力切斷了上訴人賴以生存的機用電供應,顯然,劉靜審判長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明顯袒護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第十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顯然失當。因為被上訴人二者上下級機關的監督、管理內部行政行為已經實際實質性外化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應當開庭,嚴肅、嚴格審理該案,給予上訴人公平、正義的判決。
故,一審劉靜審判長經閱卷、調查并庭前詢問上訴人上述情況后,應當首先審理確認被上訴人二者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管理的內部行政行為實際已外化侵害了上訴人基本生存權利的合法權益,所以,劉靜審判長即應當負責任地開庭審理,對上訴人作出公平、正義的判決,而不應當對上訴人極其不負責任地逕行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劉靜審判長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作出《行政裁定書》,顯然是有意推諉、不作為。
3、劉靜審判長在案涉《行政裁定書》第三頁倒數第5行至倒數第一行,認為上訴人要求第二被上訴人區經信局對上訴人恢復機用電供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院管轄,劉靜審判長認定該事實錯誤,該訴訟請求是基于附帶于第一被上訴人區政府核定上訴人為“三無企業”之后第二被上訴人區經信局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劉靜審判長不應當斷章取義,把第一被上訴人區政府和第二被上訴人區經信局割裂開來,歪曲事實關聯、惡意推諉。關于上訴人另案單獨起訴或行政復議第二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是上訴人的另外的獨立訴訟救濟渠道,用不著劉靜審判長瞎操心!對此,劉靜審判長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和 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第三款“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顯然失當,其不應當惡意推諉,應當負責任地將第一被上訴人和第二被上訴人合并審理。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案涉《行政裁定書》中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不應當推諉、不負責任,不應當無視上訴人的冤枉,不應當袒護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故上訴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上訴,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上訴人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民營企業基本營商環境的改善和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