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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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行政起訴狀
原 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第二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經信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 職務: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因第一被上訴人區政府已核定上訴人不屬于三無企業后,第一被上訴人區政府應當責令第二被告區經信局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對原告予以機用電供電的”法定職責違法,并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恢復機用電供電;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 第一被告區政府溫復字(2018)第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已確認原告不是三無企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該判決書。
- 第二被告區經信局未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來電時間2018-09-14 10:36、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回復之辦理結果:原告已被第一被告區政府核定不屬于三無企業,第一被告應當責令第二被告區經信局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供電分公司予以機用電供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均存在違抗上級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回復規定的法定職責之情形。
鑒于第一被告區政府及第二被告區經信局違抗上級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指令的不作為違法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無視、漠視原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及擁有的若干首創國家發明專利,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原告在溫江區合規合法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和生產經營活動,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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