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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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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8)川01行賠初74號

    【概要描述】

    (2018)川01行賠初74號

    【概要描述】

    詳情

    行政賠償起訴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因對原告《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未作回復的不作為違法行為須為原告消除不良影響

    被告因違法將原告核定為“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而對原告實施強制暴力斷電行為,以違法方式將原告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驅逐出溫江區,迫使原告在溫江區滅絕,而對原告在溫江區十五年來積累的自主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及其未來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良影響須由被告加以消除,具體消除方式為:判令被告組織國內、國外原告經營業務涉及行業(硅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碳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皮革化學品行業、傳統制革行業)相關院士、教授級專家對我企業六個原創發明專利為基礎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結果進行總次數不超過三次的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以徹底摘掉被告無端強加給原告的“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以彰顯原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成果實力,彰顯原告若干國家發明專利的原創性和首創性,以獲得國內、國外(美國、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同行院士、教授及相關知名企業原告科技創新國際領先的認同。

    1. 請求判令被因對原告《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未作回復的不作為違法行為須為原告恢復名譽

    被告因違法將原告核定為“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而對原告實施強制暴力斷電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名譽損失在溫江區和成都市范圍內須鄭重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具體恢復名譽方式為:恢復原告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的真實名譽,并為原告創造和諧安靜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外部環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習主席和李克強總理制定的科技興國的偉大戰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原告作為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被扶持的創新創業政策!

    1.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作經濟賠償500萬元

    被告因上述違法行為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名譽損失須向原告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為500萬元人民幣,該賠償金具體用于:(1)被告為原告組織不超過三次的上述科技成果現場評價費用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該費用的審定支出由原告負責;(2)被告以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原告的高新技術產品價值100萬元的生態牛皮涼席和價值100萬元的光面真皮防污產品及節水減排服務,作為其對原告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干擾破壞的侵權賠償,被告使用一年后為原告提出三點改進意見,以促進原告高新技術產品硅烷鞣革生態皮革及其防污真皮的產業化,推動科技進步。產品發明專利見申請號或專利號:201710723148.1、201710723150.9、201610652804.9。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原告于2018911日向被告郵寄了《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

    被告文件批閱單顯示2018913日區級干部對該申請書作了批示,但至今被告未給予原告回復。

    2、“三無企業”的定義:一般是指無廠址、廠名、無營業執照的企業,無注冊資質、無固定場所、無資質等級、更有甚者,無任何登記,這類企業既沒有獲得工商部門的審批、也沒有獲得環保部門審批的情況下進行生產、污染周邊環境。

      被告大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www.chengdu.gov.cn)(12345市長公開電話)來電流水號:118082806482,提取碼:83379及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兩次“來電情況”后“辦理結果”均表明:被告將原告定性在政府“三無企業”關停列表中。由此獲知:2018年3月28日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暴力斷電幕后主使是被告,被告的上述行政制裁行為法律依據失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二者有合法的工商法

    律關系和稅務法律關系證明,二者均具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擁有多項國家發明專利,多次承擔省、市、國家級科技計劃研發項目。由此可知:

    ①被告無視、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2017》第一條:“

    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②被告無視、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2017》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③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④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⑤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4、第一原告具有合法的環評文件,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原告2002年12月14日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國家環境保護局制)文件里包含以上內容。
        5、原告是典型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①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②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6、原告從2003年5月15日起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具有自主首創的發明專利,已有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還有三項在實質審查中。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一原告作為第二原告的生產車間,與第二原告以財務、稅務合并報表方式于20141014日向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四川省民政廳申請認定獲得了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因三年一審,原告于2017912日又向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四川省民政廳申請高企認定,2015年至2017年原告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受到被告干擾和破壞較嚴重,故未能審核通過。201883日,原告以201883日新獲授權的發明專利《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ZL201610653973.4)為主要知識產權,再次委托四川萬豪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再次向四川省科技廳等申請高企認定。原告一直以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方式申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雖然在溫江區受到諸多不公正的排擠、打壓等行政制裁待遇,但一直沒有放棄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原告也不會因為被告自2014年以來對原告的無端排擠、打壓造成原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于2017年申請認定失敗而動搖和放棄將來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科技進步。

    7、原告一直合法、合規生產經營,依法納稅,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原告具有合法的工商和稅務登記,并每月按時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和其他稅款。

    8、明尼達化工廠-凱特公司(溫江)大事記列出了原告十多年來在溫江區的法律關系梳理以及諸多行政及公益被害過程。

    鑒于上述被告對原告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實施暴力斷電,原告認為其法律依據失當,對原告作為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造成侵權和傷害,無視、漠視原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及擁有的若干首創國家發明專利,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原告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被告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懇請貴庭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

     

    附:《證據目錄》及證據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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