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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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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2)川行申1389號

    【概要描述】

    (2022)川行申1389號

    【概要描述】

    詳情

    四省中級人民法院川01行初75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 1712 號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申請請求:

    1、請求判令一審法院撤銷其(2019)川0124行初752號《行政裁定書》并改判;

    2、請求判令二審法院撤銷其(2020)川行終1712號《行政裁定書》并改判;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

     

    申請理由:

       1、一審、二審法院均錯誤認定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理由如下:

    1)一審、二審法院不應當不認定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核心證據,即2003年8月25日申請人(陽慶文)與原溫江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合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

    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載明:所述植物油廠(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廠址占地系申請人應當優先受讓的量國有土地,申請人按照《土地轉讓協議》約定首付3萬元,其蓋了申請人優先受讓植物油廠的合法權益。

    案涉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靠近“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側包含了原植物油廠占地。

    2)進一步地,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申請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明尼達廠建設項目用地包含上述植物油廠占地。

    因為,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其開辦的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廠在法律上屬同一法律主體,故明尼達廠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中涉及的植物油廠占地亦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中應當優先受讓的植物油廠項目用地。

    顯然,申請人陽慶文應當是被申請人區政府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被申請人在頒發上述《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時與一審、二審法院均存在認定、審查上述“申請人陽慶文應當是被申請人區政府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事實遺漏,且調查審查明尼達試驗廠建設用地含植物油廠用地均是化工地塊用地”事實遺漏,進而導致相應“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評違法土地違法的情形。理由如下:.  

    1)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制作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時,不應當將上述植物油廠占地(已是破產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劃入其中作為集體土地農用地重復報批,也不應當在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沒有破產、倒閉的情況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原植物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變更、轉讓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而出現在《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被申請人審查該事實遺漏。

    2)進一步地,被申請人不應當將案涉植物油廠土地作為“科教用地”進行重復報征其隱瞞、挪用、植物油廠存量國有土地指標的違法行為,侵害了申請人應當優先受讓原植物油廠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益,不應當出現在川府土(2015)522號及其配套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轉征與實施分離”中

    3)更進一步,被申請人土地管理委員會將原植物油廠存量國有土地錯誤地作為集體土地農用地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經川府土(2015)522號及其配套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轉征與實施分離”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教育局于2016年底建成“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公立幼兒園,但遺憾的是,該公立幼兒園迄今一直處于違法狀態中,成為了典型的地下幼兒園。

    溫江區教育局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0.3818公頃即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原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在建成后即成為典型的地下幼兒園,導致其建筑物迄今在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讓成都市教育局國家投資1032.29萬元不能合法成為囯有資產。

    陽慶文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發現:

        迄至2021年12月14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未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在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

        迄至20211117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在成都市溫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存在;

        迄至2021126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在成都市溫江區發展和改革局現有檔案信息中不存在;

        迄至20211217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存在。

        初心建設項目“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被篡改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最終由成都市教育局國有資產地上投資轉化為典型的資產不明晰、運營手續違法的非法地下幼兒園,實際具體情況如下:

        2015年底,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在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區17號化工地塊旁,即緊臨明尼達化工廠承建了成都市教育局民生工程項目“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總投資1032.29萬元,建設面積2216平方米;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選址明顯不當、環評顯著違法,2016年底建成后于20178月被中央環保督察組叫停;但溫江區教育局不思悔改、拋棄教育之誠實守信初心,弄虛作假地將原幼兒園建設項目名稱“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篡改成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實質是涉嫌抹殺、銷毀或莫名其妙地吞掉成都市教育局國有資產投資1032.29萬元,導致國有資產投資1032.29萬元不能在國有資產檔案里合法呈現、被違法流失,神操作地將柳岸錦城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混同于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并且拱手將“舉辦單位”名頭的法律責任也借給了柳岸錦城幼兒園使用,導致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出現了“舉辦單位 成都市溫江區柳岸錦城幼兒園”這一明顯荒唐的低級法律錯誤!溫江區教育局當上了縮頭烏龜,同時扮演了對上述游家渡公立幼兒園國有資產監守自盜的內鬼角色;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從事教育工作的靈魂工程師首領,不應當從上述游家渡公立幼兒園選址嚴重不當開始,繼續錯上加錯、一錯再錯,帶領其他一大片行政機關沖到陰溝里去、持之以恒堅持錯誤,干出這么多讓別人再給它揩屁股換開襠褲的偷雞摸狗的爛事,并傲然于201910月偷偷摸摸違法違規地運營了兩個班的幼兒,將未成年人幼兒放置于不法環境中,讓幼兒們時時被懸掛于法律安全隱患和身心安全隱患密布之危險場景,對未成年人幼兒存在嚴重的身心健康安全隱患,應當予以立即糾正!

        故,溫江區教育局不應當死皮賴臉地非法侵占明尼達試驗廠的合法化工建設用地用于營運地下幼兒園,其應當依法騰退案涉天府游家渡幼兒園5.727畝國有建設土地歸還給溫江區天府街辦,溫江區天府街辦再依法轉讓給陽慶文溫江區教育局應當立即終止“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違法運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2019)川0124行初752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2020)川行終1712號《行政裁定書》均錯誤認定申請人陽慶文不是被申請人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頒發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侵害了申請人對其中原植物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益;被申請人在頒發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時存在審查“明尼達試驗廠建設用地含植物油廠用地均是化工地塊用地”事實遺漏,進而導致相應“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評違法土地違法的情形。故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申請人在本次行政申請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和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陽慶文

    時間: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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