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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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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1】川行申1592號

    【概要描述】

    【2021】川行申1592號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351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71

     

    行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陽慶文,地址:成都市武侯區雙楠路1號1棟2單元2樓3號,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區長)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成都溫江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一審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71號《行政裁定書》及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351號《行政裁定書》裁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71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351號《行政裁定書》;

    二、依法受理或指定其它法院受理再審申請人的訴求:

    1、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枚利證書》;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

     

    再審事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均錯誤認定再審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以下稱第6號土地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以下簡461號《土地權利證書》)兩次頒證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003年8月25日再審申請人與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原柳林鄉政府將前進村6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以下稱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作價轉讓給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于2003年5月15日、2007年8月16日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現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先后注冊開辦了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成都市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實際占用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至今。

    《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原柳林鄉政府如對外轉讓與長征化工廠占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以下稱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保證再審申請人有優先受讓權,但是,被申請人2014年先后兩次向溫江區天府街辦頒發的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均包含了上述原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并且,2016年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在上述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修建了公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以下稱游家渡幼兒園),該幼兒園與明尼達化工廠僅一墻之隔緊緊相鄰,迄今不能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發改委的立項審批文件等合法手續而成為地下幼兒園違法營運,該幼兒園違法用地侵害了再審申請人就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擁有的對原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合法權益,該幼兒園緊臨明尼達化工廠修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嚴重侵害了祖國花朵幼兒們的健康成長權益。

    以上陳述足以證明再審申請人系被申請人兩次頒證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002年12月14日明尼達化工廠依法委托環評機構成都科技大學環境保護研究所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明尼達化工廠利用已破產、倒閑的原長征化工廠及相鄰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建設新型皮革化工應用生產線,建設項目占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約11畝),與上述5.74畝、5.727畝之和11.467畝吻合,2002年12月30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依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了批復,明尼達化工廠系再審申請人作為唯一投資人的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以上進一步證明再審申請人和明尼達化工廠因《土地轉讓協議》,系被申請人兩次頒證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上述再審申請人被保證擁有優先受讓權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即存量國有土地已于2014年先后被劃入被申請人頒發的第6號、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即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土地包含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的存量國有土地,且其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被錯誤地標示為凱特公司而非再審申請人,證明被申請人的兩次頒證行為侵害了再審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擁有上述原長征化工廠占地5.74畝和柳林公社油廠占地5.727畝合計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

    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招商引資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經濟,將當時(2003年8月25日)之前已破產、倒閉多年的相鄰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公社油廠兩個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7337平方米(約11畝)轉讓給再審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二款的法律規定。

    1、再審申請人陽慶文應當是本案案涉第6號土地權利證書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5.74畝即本案第三人凱特公司占地的合法權利人和指界人。

     

        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若將本案第三人凱特公司作為第6號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權利人的利害關系人,即案涉兩個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的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和指界人,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地籍檔案和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如若不能,則應當依法撤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的法人公司印章效力,并依法根據再審申請人與溫江區天府街辦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恢復再審申請人作為上述利害關系人的實際真實身份。 這也是根據再審申請人已受讓并實際占用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5.74畝之客觀事實,再審申請人請求撤銷兩個土地權利證書的法律依據和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編制兩個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弄虛作假、偽造再審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捺印的證據理由,同時更充分證明了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責令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糾正其偽造再審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捺印、導致凱特公司非法成為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5.74畝的權利人和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集體經濟組織非法成為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5.727畝的權利人,而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根據《土地轉讓協議》應當成為上述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5.74畝和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5.727畝合計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法律錯誤,

    2、2014年被申請人向溫江區天府街辦先后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頒證行為涉及的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調查程序違法,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作為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對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應當擁有的優先受讓權合法權益。

    (1)被申請人的兩次頒證行為,侵害了再審申請人就《土地轉讓協議》而言應當是原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依據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向凱特公司公示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再審申請人實際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認為凱特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間,即2014年2月10日前未提出異議,確認區國土局履行了法定職責,即確認再審申請人知曉了區國土局的公示公告行政行為。實際上,區國土局以公示圖中有凱特公司印章為由堅持認為已向凱特公司履行了公示法定職責,但凱特公司并非案涉爭議土地的利害關系人,并且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所有“陽慶文”三個字簽名并非再審申請人陽慶文本人簽署,對此,再審申請人就本案相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曾多次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案、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26號行政復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筆跡司法鑒定申請,法院均置之不理、不予準許,令再審申請人萬般無奈。

    迄今,溫江區國土局不能出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的地籍檔案證明資料和相應的不動產權利證書,但基于《土地轉讓協議》,實際上凱特公司并不是本案利害關系人,誤對凱特公司作出的公告公示行為,將不具有本案案涉利害關系人的凱特公司代替了再審申請人陽慶文作為本案利害關系人的實體權利,該公示是無效的,再審申請人才是本案利害關系人,且再審申請人從未收到被申請人下屬地籍調查機關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也從未收到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不合法,編制人區天府街辦和區國土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該編制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再審申請人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但其未能與所述存量國有土地受讓人即申請人陽慶文共同向溫江區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登記。在再審申請人陽慶文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向區天府街辦(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程序違法。

    (2)被申請人的兩次頒證行為同時侵害了再審申請人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而言應當擁有對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優先受讓權的合法權益。

    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是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其不應當被隱瞞、被視同為未經開發建設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即農用地、村民自留地或宅基地等,而再次錯誤地被劃入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證書證涉集體土地范圍內。

    所以,陽慶文以《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的對原溫江縣柳林公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優先受讓權,其與溫江區政府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行為之間,顯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申請人顯然應當撤銷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以恢復原柳林公社油廠土地是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本來面目,并責令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遵守契約精神、依法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囯有土地5.727畝優先轉讓給再審申請人。

        二、二審法院應當允許再審申請人增加新的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

    因為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是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權利證書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先決條件,并且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和證書證涉宗地圖同樣存在錯誤地將2003年8月25日之前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際5.727畝劃入其中的情形。

        三、二審法院【2020】川行終1351號《行政裁定書》中有兩段自相矛盾、振振有詞、顛三倒四的文字,比較充分地體現出二審法官不求上進、行尸走肉混飯吃、對本案心智不全而又陰陽怪氣、歪瓜裂棗的吡牙裂嘴非自主狀態。

    1、第一段文字(2020)川行終1351號《行政裁定書》第二頁最后一行起至第三頁第三行止,載明:

    陽慶文二審期間陳述,植物油廠系(已破產)鄉鎮企業,其土地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土地就是(包含)植物油廠土地。陽慶文后來未與柳林鄉政府就植物油廠(存量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問題進行過協商。

    再審申請人對該段文字駁斥如下:

    (1)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經與二審法官電話溝通后,于2020年12月2日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情況說明》,原文全文如下:

     

    四川省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71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351號

     

    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建設用地與《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涉及的原柳林公社油廠約4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二者關系的

     

    情況說明

    一、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所謂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與《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涉及的原柳林公社油廠約4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二者系同一塊土地、為覆蓋關系,與陽慶文于2003年、2007年申辦、迄今運營的明尼達、凱特兩個民營企業實際占用的原長征化工廠土地緊緊相鄰。

    二、《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保證優先轉讓給陽慶文的土地性質系已破產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性質,并非等待轉用和報征為國有土地的農用地。

    三、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迄今一直未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保證優先轉讓給陽慶文,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15年將案涉土地報征為國有土地(成府土[2015] 423號土地批復)并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溫江區天府街道辦游家渡幼兒園”之前并未與陽慶文協議過、未有補充協議,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嚴重侵犯了陽慶文因《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而擁有的被保證優先受讓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土地的合法權益。

    陳述人:陽慶文

    2020年12月2日

     

    (2)二審法官顯然認識到了原柳林鄉政府轉讓包含在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是合法的,只是認為再審申請人后來沒有就其自身的優先受讓權利與原柳林鄉政府進行過協商;

    (3)二審法官顯然沒有認識到被申請人將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重新劃為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證涉集體土地處女地、再轉為第461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再通過成府土(2015)第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報征為國有土地、再劃撥給教育局緊臨明尼達化工廠修建公立幼兒園“游家渡幼兒園”這樣繞一圈是違法的,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濫用公權力的行為,其“初心”和目的就是欺騙、欺壓老百姓,欺騙、欺壓再審申請人作為老百姓沒有公權力!

    (4)上段文字的最后一句心智正常、公平、正義、合理、合法的的表述應當是這樣:原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在準備深層次地伙同溫江區規資局將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際5.727畝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違法地下幼兒園之前應當與再審申請人協商,征求再審申請人同意放棄對原柳柳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并以書面文件作為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但是遺憾的是: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二審法官非但沒有確認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是違約方和過錯方,還陰陽怪氣地陳述為“陽慶文后來未與柳林鄉政府就植物油廠(存量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問題進行過協商”。

    (5)二審法官完全不應當象孫小果的母親和繼父一樣,無法無天溺愛、袒護孫小果一樣,無微不至地溺愛、袒護被申請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原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把明顯是被申請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原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的過錯歸于弱勢的再審申請人一方,顯然有失公允!

    對此,再審申請人強烈質疑二審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文化素質,其不應當停留于初級中學文化水平,不應當喪失基本正常的心智和基本的是非觀點。

    再審申請人明顯感受到二審法院、一審法院、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少數任性行使公權力的渣人公務員形成團團伙伙,共同隱瞞、溺愛、袒護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的違約過錯方天府街道辦(原柳林鄉人民政府)而企圖欺壓、戲弄、顛倒黑白地、莫名其妙地將再審申請人陽慶文歸于過錯方,顯然,二審法院不應當不講衛生地與一審法院、被申申請人區政府、天府街道辦、原柳林鄉政府共同穿一條連襠內褲,將天府街道辦(原柳林鄉政府)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的違約責任陰陽怪氣地歸于再審申請人陽慶文,公然地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于不顧,因為實際情況是:再審申請人陽慶文作為老百姓,并不能如同原柳林鄉政府或現在的天府街道辦、被申請人區政府、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等國家機關一樣擁有公權力,可以近水樓臺先得月地、任性妄為地使用公權力、先斬后奏地處置存量國有土地資源,故而顯然地,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之后,導致了上述諸多行政機關行政違法諸多惡果,特別是游家渡幼兒園迄今處于地下運營狀態,充分證明了被申請人及所屬個別工作部門未能依法行使公權力,而是視公權力為兒戲!!!

    2、第二段文字(2020)川行終1351號《行政裁定書》第三頁“本院認為”一段第七行起至第十四行止,載明:

    同時,陽慶文與柳林鄉政府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柳林鄉政府保證如其出讓(實為轉讓)植物油廠土地,陽慶文有優先權。但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權的前提之一是出讓的土地系國家所有土地,而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土地系集體所有土地,在該塊土地(被)依法征收為國有之前,人民政府顯然沒有權利直接出讓該土地使用權。陽慶文以《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的優先權主張其與溫江區政府頒發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審申請人對該段文字駁斥如下:

       (1)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登記的集體所有土地錯誤地包含了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際5.727畝,該5.727畝土地并非二審法官認定的系461號土地權利證書登記的集體所有土地性質即未經開發建設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其須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人民政府才有權利轉讓該5.727畝土地。實際上,該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作為存量國有土地是完全可以直接進入轉讓受讓流轉程序的,再年申請人依據《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取得的對該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二款的法律規定。

    在《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被漠視的情況下,該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在2015年通過(2015)成府土第423號土地批復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方式報征為國有土地后,被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了一個地下幼兒園。

       (2)正是因為再審申請人強烈質疑、申訴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圈進去的土地不全是未經開墾、開發建設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其中包含的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是早已破了處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囯有土地,且再審申請人依據《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擁有對該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故而再審申請人方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不服其優先受讓權被侵害,才對被申請人提起一審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申請人撤銷案涉集體土地權利證書。

    但是,二審法官在上段文字中,心智不全、先入為主、顛三倒四、昏頭昏腦地吼認: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土地系集體所有土地,在該塊土地(被)依法征收為國有之前,人民政府顯然沒有權利直接出讓該土地使用權。顯然,二審法官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26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一樣,均犯了同樣的低級錯誤:斷章取義,只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其中的第一款,而舍棄了第二款。

       (3)再審申請人以《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對上述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際5.727畝擁有優先受讓權,柳林鄉政府有權處置轉讓上述存量國有土地,而不是出讓前須征收原柳林公社油廠占地這塊所謂的未經開發建設的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處女地,二審法院上述陳述和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在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26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均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混淆是非的言行,有如惡俗不良賣淫女為騙取高額嫖資和高額初夜費而修復、制作虛假處女膜一樣,令人作嘔惡心!!!

       (4)被申請人頒發第6號集體所有權土地證書,錯誤地將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企圖以重新登記為從未開墾、開發建設過的農用地、村民自留地或宅基地等處女地方式來抹殺以前案涉5.727畝原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的建設行為,再轉化為可以報征為國有土地的第461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其目的就是動用公權力繞一大圈反悔、違反《合同法》、侵害再審申請人對案涉5.727畝柳林公社油廠占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踐踏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的《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契約精神。

    四、就《土地轉讓協議》,作為被申請人兩次頒證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再審申請人已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確認《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和與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全文如下:

     

    致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對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陽慶文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處理的

     

    土 地 權 屬 爭 議 調 查 申 請 書

     

          申請人: 陽慶文,男,1966年7月31日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聯系電話:13881886159

    住所: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廠

    第一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第二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城大道東段70號

                  負責人:李烱       職務:局長

     

    申請事項:

        請求你府依法定職權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之間因簽定《土地轉讓協議》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爭議進行處理,根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第一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對上述土地權屬爭議為你府進行調查處理,再由你府向申請人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決定書》,以確認《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和與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一、你府應當撤銷你府2014年先后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以下稱第6號土地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以下稱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

        理由如下:

        1、你府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頒證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因《土地轉讓協議》對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的合法使用權。

         2003年8月25日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以下稱柳林鄉政府)現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天府街辦)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原柳林鄉政府將前進村6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以下稱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作價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認真遵守契約精神、履行《土地轉讓協議》宗旨“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在你府行政轄區現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案涉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于2003年5月15日、2007年8月16日先后注冊開辦了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成都市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實際占用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至今,證明申請人對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協議第六條約定第一被申請人如對外轉讓與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以下稱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第一被申請人保證申請人擁有優先受讓權。

         但2016年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在上述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修建了公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以下稱游家渡幼兒園),該幼兒園建設項目迄今不能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溫江區發改委的立項審批文件等合法手續而成為地下幼兒園違法營運,該幼兒園建設項目違法用地侵害了申請人就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擁有的對原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合法權益,并且,迄今,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之外,沒有第三方對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提出異議,所以,證明申請人對上述案涉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同時證明,該幼兒園緊臨明尼達化工廠修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嚴重侵害了祖國花朵幼兒們的健康成長權益。你府應當責令你府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立即停止其違法用地和違法運營地下幼兒園的顯著違法行為,騰退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交出其土地使用權歸還于申請人。

    明尼達化工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其明確載明:明尼達化工廠利用已破產、倒閉的原長征化工廠及相鄰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建設新型皮革化工應用生產線,建設項目占地(存量國有土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約11畝),與上述5.74畝、5.727畝之和11.467畝吻合,2002年12月30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依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對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合法的使用權。

        原柳林鄉政府通過招商引資,以“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正當名義,將當時(2003年8月25日)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緊緊相鄰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上述建設項目占地(存量國有土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約11畝)轉讓給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二款的法律規定。

        上述申請人被第一被申請人保證擁有優先受讓權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即存量國有土地已于2014年先后被劃入被申請人頒發的第6號、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即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土地包含2003年8月25日之前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的存量國有土地,顯然證明你府頒發上述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頒證行為不當,應當將之予以撤銷。

     2、申請人應當是本案案涉第6號土地權利證書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原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現游家渡幼兒園占地的合法優先受讓人即利害關系人,同時申請人也應當是上述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現凱特公司占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和指界人。

    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是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其不應當被隱瞞、被視同為未經開發建設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即農用地、村民自留地或宅基地等,而再次錯誤地被劃入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證書證涉集體土地范圍內。

    所以,陽慶文以《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的對原溫江縣柳林公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優先受讓權,其與你府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行為之間,顯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你府顯然應當撤銷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以恢復原柳林公社油廠土地是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本來面目,并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即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遵守契約精神、依法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囯有土地5.727畝優先轉讓給申請人。

        你府若將凱特公司認定為第6號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權利人的利害關系人,即案涉兩個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的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和指界人,你府應當責令第二被申請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地籍檔案和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如若不能,則應當依法撤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的法人公司印章效力,并依法根據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恢復申請人作為上述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利害關系人的實際真實身份,亦即案涉長征化工廠占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實際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身份、案涉柳林公社油廠占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優先受讓權人的合法身份。 這也是根據申請人已受讓并實際占用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5.74畝之客觀事實,申請人請求撤銷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法律依據和你府所屬工作部門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編制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弄虛作假、偽造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捺印的證據理由,同時更充分地證明了你府應當依法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糾正其偽造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捺印、導致凱特公司非法成為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際5.74畝的權利人、導致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集體經濟組織非法成為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際5.727畝的權利人,而嚴重侵害了申請人根據《土地轉讓協議》應當成為上述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際5.74畝和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際5.727畝合計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錯誤,

    3、2014年你府向溫江區天府街辦先后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頒證行為涉及的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調查程序違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作為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對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應當擁有的優先受讓權合法權益。

    (1)你府的兩次頒證行為涉及的地籍調查違法程序先后侵害了申請人就《土地轉讓協議》而言應當是原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你府依據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向凱特公司公示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申請人實際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認為凱特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間,即2014年2月10日之前未提出異議,確認區國土局履行了法定職責,即確認申請人知曉了區國土局的公示公告行政行為。實際上,區國土局以公示圖中有凱特公司印章為由堅持認為已向凱特公司履行了公示法定職責,但凱特公司并非案涉爭議土地的利害關系人,并且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所有“陽慶文”三個字簽名并非申請人陽慶文本人簽署。

    迄今,溫江區國土局不能出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的地籍檔案證明資料和相應的不動產權利證書,但基于《土地轉讓協議》,實際上凱特公司并不是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利害關系人,誤對凱特公司作出的公告公示行為,不能作為凱特公司代替申請人陽慶文作為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利害關系人實體權利的法律依據,上述對凱特公司的公示是無效的,申請人才是本案利害關系人,審申請人從未收到你府下屬地籍調查機關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也從未收到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不合法,編制人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和第二被申請人溫江區規資局共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該編制人即第一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申請人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但其未能與所述存量國有土地受讓人即申請人陽慶文共同向第二被申請人溫江區規資局進行土地登記。在申請人陽慶文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府向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頒發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違法。

    (2)你府的兩次頒證行為涉及的地籍調查違法程序先后侵害了申請人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而言應當擁有對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優先受讓權的合法權益。

     前已詳述。

         二、你府應當在撤銷第6號、第461號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基礎上,根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第一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對案涉土地權屬爭議為你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恢復申請人作為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身份,再由你府向申請人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決定書》,確認《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和與長征化工廠占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理由如下:

        基于前述你府應當撤銷侵害申請人作為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你府應當依法恢復申請人作為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人的合法身份,確認《土地轉讓協議》中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和與長征化工廠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申請人于2001年12月28和2003年8月27日按《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向第一被申請人原柳林鄉政府現天府街道辦支付了受讓房屋全款15萬元、受讓和優先受讓的成量國有土地首付款3萬元,但申請人迄今一直未取得上述轉讓協議的轉讓標的,即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柳林鄉政府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長征化工廠和柳林公社油廠”占地合計11.467畝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長征化工廠”占地上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

    隨后,柳林鄉政府在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之后,本案案涉原柳林鄉政府1984年至1998年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6組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二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現已規劃為被申請人行政區轄范圍。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在《土地轉讓協議》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條第二款載明:申請人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的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均由柳林鄉中政府負責為申請人辦理,因此本案中相關土地使用權證和相關房屋權證應當由被申請人進行辦理。

    2018年9月第一被申請人向溫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無效,溫江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2020)川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第一被申請人起訴,并在裁定書中釋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修訂)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故,綜上所述,至今由于申請人按照《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多次催辦和等待第一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案涉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用地手續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無果,因此申請人依法向你府提出申請,請求你府對《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處理,確認《土地轉讓協議》中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和與長征化工廠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陽慶文

                                  申請時間:2021年5月14日

     

        五、一審、二審法院基于上述胡亂認定基本實事,故而其均存在胡亂引用法律、戲弄法律的情形。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雖然不是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頒發的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權利人,也不是被申請人上述頒證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但是,上述三點再審事由充分證明了再審申請人2003年8月25日與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的再審申請人對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擁有的優先受讓權,與被申請人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行為之間確實存在利害關系,再審申請人是本案適格原告。

         因此,一審、二審法院裁定書均存在引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作出的案涉《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侵害申請人利益,故,申請人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申請人在本次再審案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切實改善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判如所請!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陽慶文

                         再審申請時間: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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