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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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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履行《土地轉讓協議》申請2023.1.21

    【概要描述】

    履行《土地轉讓協議》申請2023.1.21

    【概要描述】

    詳情

    致: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關于請求你處遵守契約精神全面履行

    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陽慶文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的

      

     

    申請事項:

        請求你處遵守契約精神全面履行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2003年8月25日與申請人陽慶文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負責為申請人陽慶文辦理上述轉讓協議約定的申請人陽慶文受讓和被你處保證優先受讓的9538平方米(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原長征化工廠土地附著物房屋產權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陽慶文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存量國有土地《土地轉讓協議》。

         協議復印件如下:

     

     

    協議全文如下:

     

    土地轉讓協議

     

    ∶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

    ∶陽慶文?

     

    為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甲方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把位于柳林鄉前進村六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2)號文件批準的約3 畝存量國有土地轉讓給乙方。有關轉讓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位置∶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六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面積以?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及中國農業銀行溫江區支行天府營業所核實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地面資產殘值處理意見報告中提供的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平面圖為依據,含與柳林油廠共用區域(兩廠大門之間的區域)。

    二、轉讓價格

    ?1、每畝6 萬元人民幣,該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和辦理用地手續的所有稅費和其它費用。

    ?2、地面的附著物購買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乙方已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付給甲方,附著物相關廠房、設備、房屋產權手續甲方在二○○三年十月交給乙方,并由甲方另行出據轉讓手續給乙方。

    ?3、用地面積如有出入,以溫江區國土局核實面積為準,最后進行結算。

    三、用地協調∶ 用地協調由甲方負責,保證乙方施工及生產正常運行。

    四、轉讓手續:轉讓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手續辦理為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用期伍拾年,相關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協議簽定后,乙方在五日內付給甲方人民幣叁萬元正,甲方即開始辦理用地手續(即國有土地出讓證、規化用地許可證,用期伍拾年),甲方在 140(壹佰肆拾)日內將土地兩證辦好交給乙方后,乙方在 70(柒拾)日內付清余款,超期付款視為乙方違約。?

    六、所述轉讓用地相鄰的植物油廠占地約 4 畝,鑒于現由長江氣門廠租用至二○○五年,甲方保證兩年后若需出讓優先出讓給乙方,轉讓性質同長征化工廠,手續辦理為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用期伍拾年。在這兩年內如乙方發展需要,甲方負責租賃原長征化工廠相鄰土地約 10 畝給乙方使用。

    七、違約責任∶ 以上各條如有違反均視為違約。甲乙雙方如有違約處以總額 30%違約金,由違約方支付守約方。?

    八、以上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九、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  ?乙 方∶陽慶文

                                

     

     

     

     

        二、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因為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本案案涉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1984年至1998年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鄉鎮企業“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二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轉化而來的案涉存量國有土地,現已規劃在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所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三、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申請人陽慶文受讓和被保證優先受讓的存量國有土地面積是9538平方米(約14.32畝)。理由如下:

        1、申請人陽慶文在案涉存量國有土地上創辦企業及企業經營行為涉及的申請人陽慶文個人行為與申請人陽慶文在案涉存量國有土地上創辦的“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企業行為一致。

        明尼達試驗廠系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投資人為申請人陽慶文,故,作為投資人的申請人陽慶文作出與明尼達試驗廠的對外經營行為密切相關的個人行為與明尼達試驗廠的企業行為一致,即此情形下申請人陽慶文與明尼達試驗廠為同一法律主體。

        2明尼達試驗廠迄今在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貯存有合法的任何時候可調取的載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合計9538平方米(約14.32畝)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明尼達試驗廠于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局于2002年12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中涉及與本申請書相關的、作為本申請書重要證據的內容及要頁如下:

     

        上述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三頁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第九行載明“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合計項目用地為9538平方米(約14.32畝);

        3上述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三頁“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倒數第五行載明“面對機遇和挑戰,充分利用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擴大規模,提高質量,增強效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提及的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轉讓位置∶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六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面積以?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及中國農業銀行溫江區支行天府營業所核實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地面資產殘值處理意見報告中提供的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平面圖為依據,含與柳林油廠共用區域(兩廠大門之間的區域)和第六條、所述轉讓用地相鄰的植物油廠占地約 4 畝,鑒于現由長江氣門廠租用至二○○五年,甲方保證兩年后若需出讓優先出讓給乙方,轉讓性質同長征化工廠,手續辦理為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用期伍拾年。在這兩年內如乙方發展需要,甲方負責租賃原長征化工廠相鄰土地約 10 畝給乙方使用”提及的長征化工廠和植物油廠一致,

        由此并根據上述第1點足以證明:申請人陽慶文因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受讓和被保證優先受讓的存量國有土地面積即是明尼達試驗廠根據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依法獲得的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合計9538平方米(約14.32畝)。

     

     

       你處應當履行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二條第2款:負責將原長征化工廠建設用地上附著物相關廠房、設備、房屋產權手續過戶辦理交與申請人陽慶文。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申請,請求你處依規依法予以回復、履行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約定的相關事項!

     

      

                                     申請陽慶文    

    時間: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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