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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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原 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 告一: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區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被 告二: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稱游家渡社區居委會)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18號樓
主要負責人:陳光建,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因2006年-2007年緊鄰原告統規自建“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建設項目給原告廠區造成生產生活辦公污水雨季積水被堵無法排放,恢復原告廠區的生產生活辦公污水雨季積水排放渠道。
2、請求判令被告一因其統規“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建設項目給原告廠區造成生產生活辦公污水雨季積水被堵無法排放而作出經濟賠償15萬元。
3、請求判令被告二因其自建“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建設項目給原告造成生產生活辦公污水雨季積水被堵無法排放而作出經濟賠償10萬元。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標的:25萬元
事實與理由:
1、被告一區天府街辦統一規劃(統規)“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建設項目,不具有合法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保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也充分載明了被告一的上述違法事實。請參見附件。
2、被告二游家渡社區居委會自行建設(自建)“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建設項目,沒有任何報建手續,同時不具有合法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保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也充分載明了被告二的上述違法事實。請參見附件。
3、二被告2006年至2007年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給原告的廠區造成低洼之勢,使廠區地勢低于外圍地面30cm-60cm,導致每年雨季積水深近0.6米,使原告生產、辦公及機器設備銹蝕受損,存在嚴重的漏電、電擊安全隱患,使原告承受了十余年的困擾。附圖片證明。二被告和溫江區環保局對原告的生存環境保護置之不理,從未考慮將原告的生產、生活污水和雨水積水并入上述安置社區的污水管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基本生存權益。
4、被告一區天府街辦濫用“統規”之名、被告二假借“自建”、實質違法修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緊鄰原告修建,與原告墻體之間最近距離不足3米,造成原告生產、生活污水正常的排放渠道被堵塞。二被告違反了原告2002年12月14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的原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合法批復的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原告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原告的上述環評文件于2002年12月30日依法獲得了溫江區環保局的合規批復。
5、溫江區環保局對二被告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14號樓緊鄰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修建、沒有環評手續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存在嚴重瀆職違法行為,存在知法犯法、知規違規的情形。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一濫用統規之名、被告二假借“自建”、實質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基本法律規定,并且進一步違反了原告環評報告中專家評審意見“要求原告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的合法合規規定,其違法行為無視游家渡社區住戶的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無視原告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款,侵害了原告的基本生存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生產生活安全隱患和機器設備、人員精神損失,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民事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