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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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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8號申請書

    • 分類:(2022)8號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3-11 15:34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2022)8號申請書

    【概要描述】

    • 分類:(20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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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對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陽慶文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爭議進行處理的

      

     

    申請人: 陽慶文,男,19667月31日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聯系電話:13881886159

    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廠

    第一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

    第二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城大道東段70號

                  負責人:李烱       職務:局長

     

    申請事項:

        請求你府法定職權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簽《土地轉讓協議》產生的土地使用權爭議進行處理根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第一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為你府進行調查處理,再由你府向申請人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決定書》,以確認《土地轉讓協議》中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一、你府應當撤銷你府2014年先后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以下稱第6號土地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以下稱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

        理由如下:

        1、你府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頒證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因《土地轉讓協議》對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的合法使用權。

         2003年8月25日申請人與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柳林鄉政府將前進村6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以下稱長廠)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作價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認真遵守契約精神、履行《土地轉讓協議》宗旨“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企業”,你府行政轄區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區案涉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上2003年5月15日、2007年8月16日先后注冊開辦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成都市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實際占用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至今證明申請人對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協議第六條約定柳林鄉政府如對外轉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以下稱柳林公社油廠)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保證申請人有優先受讓,但2016年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在上述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修建了公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以下稱游家渡幼兒園),該幼兒園迄今不能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發改委的立項審批文件等合法手續而成為地下幼兒園違法營運,該幼兒園違法用地侵害了申請人就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擁有的對原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合法權益,并且,迄今,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之外,沒有第三方對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提出異議,所以,證明申請人對上述案涉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同時證明,該幼兒園緊臨明尼達化工廠修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嚴重侵害了祖國花朵幼兒們的健康成長權益,你府應當責令你府工作部門溫江區教育局立即停止違法用地和違法運營地下幼兒園的顯著違法行為,騰退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交出其土地使用權歸還于申請人。

    明尼達化工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其明確載明:明尼達化工廠利用已破產、倒的原長征化工廠及相鄰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建設新型皮革化工應用生產線,建設項目占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約11畝),與上述5.74畝、5.727畝之和11.467畝吻合,2002年12月30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依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對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合法的使用權。

    上述申請人被保證擁有優先受讓權的原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即存量國有土地已于2014年先后被劃入被申請人頒發的第6號、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即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土地包含2003年8月25日之前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的存量國有土地,顯然證明你府頒發上述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頒證行為不當。

         原柳林鄉政府通過招商引資,以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正當名義,將當時(2003年8月25日)已破產、倒閉多年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緊緊相鄰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7337平方米(約11畝)轉讓給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二款的法律規定。

     2、申請人陽慶文應當是本案案涉6號土地權利證書和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國有土或存量國有土地5.74畝即凱特公司占地的合法權利人和指界人。

    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是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其不應當被隱瞞、被視同為未經開發建設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即農用地、村民自留地或宅基地等,而再次錯誤地被劃入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證書證涉集體土地范圍內。

    所以,陽慶文以《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的對原溫江縣柳林公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擁有優先受讓權,其與府頒發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行為之間,顯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你府顯然應當撤銷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以恢復原柳林公社油廠土地是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本來面目,并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遵守契約精神、依法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囯有土地5.727畝優先轉讓給申請人。

        府若凱特公司作為6號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權利人的利害關系人,即案涉兩個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的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和指界人,你府應當提供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或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地籍檔案和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如若不能,則應當依法撤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的法人公司印章效力,并依法根據申請人與溫江區天府街辦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恢復申請人作為上述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利害關系人實際真實身份 這也是根據申請人已受讓并實際占用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5.74畝之客觀事實,申請人請求撤銷兩個土地權利證書的法律依據和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編制兩個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弄虛作假、偽造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捺印的證據理由,同時更充分地證明了你府應當依法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糾正其偽造申請人本人簽字并捺印、導致凱特公司非法成為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際5.74畝的權利人、導致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集體經濟組織非法成為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5.727畝的權利人,而嚴重侵害了申請人根據《土地轉讓協議》應當成為上述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少年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3畝實5.74畝和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約4畝實5.727畝合計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法律錯誤

    3、2014年你府溫江區天府街辦先后頒發6號和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頒證行為涉及的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調查程序違法,嚴重了申請人作為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對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應當擁有的優先受讓權合法權益。

    1)你府的兩次頒證行為涉及的地籍調查違法程序先后侵害了申請人就《土地轉讓協議》而言應當是原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你府依據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向凱特公司公示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申請人實際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認為凱特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間,即2014年2月10日前未提出異議,確認區國土局履行了法定職責,即確認申請人知曉了區國土局的公示公告行政行為。實際上,區國土局以公示圖中有凱特公司印章為由堅持認為已向凱特公司履行了公示法定職責,但凱特公司并非案涉爭議土地的利害關系人,并且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所有“陽慶文”三個字簽名并非申請人陽慶文本人簽署。

    迄今,溫江區國土局不能出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的地籍檔案證明資料和相應的不動產權利證書,但基于《土地轉讓協議》,實際上凱特公司并不是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的利害關系人,誤對凱特公司作出的公告公示行為,不能作為凱特公司代替申請人陽慶文作為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利害關系人實體權利的法律依據,上述對凱特公司的公示是無效的,申請人才是本案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從未收到你府下屬地籍調查機關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也從未收到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不合法,編制人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和第二被申請人溫江規資局共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該編制人即第一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申請人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但其未能與所述量國有土地受讓人即申請人陽慶文共同向第二被申請人溫江區規資局進行土地登記。在申請人陽慶文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你府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頒發案涉兩個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違法。

    2)你府的兩次頒證行為涉及的地籍調查違法程序先后侵害了申請人就《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而言應當擁有對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優先受讓權的合法權益。

    前已詳述。

    二、你府應當根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責令你府所屬工作部門第一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為你府進行調查處理,再由你府向申請人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決定書》,確認《土地轉讓協議》中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和與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理由如下:

        基于前述你府應當撤銷侵害申請人作為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第6號和第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你府應當依法恢復申請人作為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人的合法身份,確認《土地轉讓協議》中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申請人2001年12月28和2003年8月27日按《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向第一申請人原柳林鄉政府現天府街道辦支付了受讓房屋全款15萬元、受讓和優先受讓的成量國有土地首付款3萬元,但申請人迄今一直未取得上述轉讓協議的轉讓標的,即申請人第一被申請人柳林鄉政府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長征化工廠和柳林公社油廠”占地合計11.467畝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長征化工廠”占地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

    隨后,柳林鄉政府在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之后,本案案涉原柳林鄉政府1984年至1998年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6組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二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現已規劃為被申請人行政區轄范圍。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在《土地轉讓協議》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條第二款載明:申請人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的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均由柳林鄉中政府負責為申請人辦理,因此本案中相關土地使用權證和相關房屋權證應當由被申請人進行辦理

    20189月第一被申請人向溫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無效,溫江區人民法院于20213月20日作出(2020)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第一被申請人起訴,并在裁定書中釋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修訂)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故,綜上所述,至今由于申請人多次催辦和等待被申請人申請人辦理案涉量國有土地的合法用地手續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無果因此申請人依法向你府提出申請,請求你府對《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爭議進行處理,確認《土地轉讓協議》中載明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緊緊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合計實際11.467畝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歸屬申請人。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陽慶文

                                  申請時間:2021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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