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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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第二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稱區執法局)
主要負責人:黃學甫 職 務:局長
辦公電話:(028)82721357 傳真電話:(028)82721330
辦公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1樓103室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區政府撤銷其溫復字(2020)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對緊鄰原告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典型的違法建設項目進行徹查,然后依法移交人民法院裁決執行強制拆除。
事由:
針對2020年7月6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區政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和2020年5月25日原告向第二被告區執法局提交的“《關于對2020年5月22日《建設項目執法調查通知書》(以下稱《執法通知書》)和《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以下稱《執法決定書》)的質疑、申訴和相關其他組織違法建設的舉報》”(以下稱《舉報》),第二被告區執法局在2020年5月25日和2020年7月23日期間對上述《舉報》置之不理,后經第一被告區政府依法提醒、督促,第二被告區執法局才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作出《回復》。
上述《回復》涉及所述行政復議第二請求事項提到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的答復內容原文全文如下:
1.“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問題。經調查,天府街道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為成都市統一修建項目,2015年取得區國土資源局用地預審意見、區規劃局關于“天府街辦游家波幼兒園”選址意見和區環保局環評批復,項目方案也經區規委會審議通過; 2016年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項目于2015年12月啟動建設,2016年12月竣工。
2.“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問題。經調查,游家渡社區14號樓為游家渡社區統規自建搬遷安置小區的一部分,屬于統規自建的搬遷安置小區。
原告對上述《回復》不服,于2020年8月6日向第一被告區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補充材料》。
第二被告區執法局作出上述《回復》內容,不應當眼不明耳不聰、對原告提交的兩個建設項目的違法證據置之不理、刻意回避兩個建設項目的違法建設行為,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局,第二被告顯然存在睜一只耳、閉兩只眼、歪瓜裂棗、無視藐視法治的情形,其毫無崇尚法治精神而顯露出來的行尸走肉的神經質狀態,應當受到廣大民眾的監督、譴責和法律的追責、追究,懇請貴院為民除渣,純正民風和法律尊嚴。
理由如下:
1、上述“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緊緊與原告相鄰,造成原告廠區地勢低洼近60厘米、原告自2008年至今每年夏天廠區雨水淤積內澇成災,對原告的財產和經營等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上述《回復》有意、惡意回避了這一客觀事實,有意、惡意置原告作為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的利害關系人遭遇到的相鄰權被侵害這一客觀事實于不顧;
2、迄今為止,“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不能出具合法的成都市溫江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成都市溫江區建設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工商登記信息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被告《回復》的內容第一點提到的“天府街道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為成都市統一修建項目,2015年取得區國土資源局用地預審意見、區規劃局關于“天府街辦游家波幼兒園”選址意見和區環保局環評批復,項目方案也經區規委會審議通過; 2016年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并不能反駁上述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的違法行為,反而恰恰充分證明了成都市統一修建項目落戶溫江區后,遭遇到了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溫江區規劃局、溫江區環保局和溫江區規委會等行政部門一系列的騷操作違規違法審批,導致該公立幼兒園成為地下幼兒園至今;
3、“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不能出具合法的成都市溫江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成都市溫江區建設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被告《回復》的內容第二點提到的“游家渡社區14號樓為游家渡社區統規自建搬遷安置小區的一部分,屬于統規自建的搬遷安置小區”并不能反駁上述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違法行為,反而恰恰充分證明了被告嚴重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和基本的字面文意邏輯:其提到的“統規自建”其中的“統規”二字,難道是游家渡社區(村民或居委會)統一規劃嗎?土地使用和建設項目的統一規劃法定職權究竟在哪里?這個統一規劃職權顯然應當由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行使,被告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局缺乏這一基本法律常識是千不該萬不該的!!!
綜上,可以看出,第一被告區政府在溫復字(2020)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認為:原告作為舉報人在上述行政復議中提起的第二個請求事項“請求判令第二被告區執法局對緊鄰原告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典型的違法建設項目進行徹查,然后依法移交人民法院裁決執行強制拆除”涉及的違法建設的舉報,第二被告區執法局對此回復與否,均與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作為舉報人就上述第二請求事項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區政府的這一觀點顯然存在溺愛、包庇、袒護第二被告區執法局低下的執法能力的情形,是極其不妥當的。就此,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訴訟。
事實和理由:
- 緊鄰原告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三個方面即環保違規違法、行政審批失職瀆職及執行不力袒護包庇的情形,并且與原告自身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存在明顯的利害關系:
第一方面,溫江區教育局修建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建設項目嚴重侵害了舉報人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30日經被舉報人溫江區環保局依法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涉及的專家評審意見和明尼達化工廠項目用地的合法權益,兩個建設項目均存在環保違規違法的情形;
第二方面,就上述兩個建設項目環保違規違法問題,溫江區環保局存在對其環評文件審批失職、瀆職的情形;
第三方面,就上述兩個建設項目環保違規違法問題,成都市環保局存在對中央環保督察敷衍、執行不力的情形,并對溫江區環保局存在袒護、包庇的情形。
理由如下:
1、案涉“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建設項目不應當侵害、無視撕毀原告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合法的環評文件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
原告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30日經溫江區環保局依法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明尼達化工廠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但案涉兩個建設項目“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緊鄰舉報人明尼達化工廠均不足3米,顯然違反上述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
2、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沒有環評文件備案,是典型的環保違規違法建設項目。
3、迄今為止,溫江區教育局承建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不能出具合法的成都市溫江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成都市溫江區建設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工商登記信息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2016年建成后便淪落為地下幼兒園、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至今,其根源在于:“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溫環建評【2015】096號)(以下稱《登記表》)表涉“周圍環境簡況”一欄將其相鄰利害關系人應當描述為擁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的明尼達化工廠,反而錯誤地描述為沒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的凱特公司,其描述為“......項目北面為空地、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從而魚龍混雜、涉嫌弄虛作假地被溫江區環保局違規違法蒙混審批通過。理由如下:
(1)“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座落于《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并與舉報人明尼達化工廠、凱特公司緊緊相鄰。
(2)溫江區教育局在辦理其“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評文件時,引用“《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為凱特公司”是錯誤的,相鄰宗地權利人應當是明尼達化工廠。理由如下:
①原告凱特公司是2007年8月16日在成都市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研發貿易型企業,沒有環評手續,不具備生產性質,其辦公場所是由具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和化工生產資質、生產廠房的明尼達化工廠無償提供或借用;明尼達化工廠是2003年5月15日在成都市溫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冊的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其法律責任與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的法律責任在涉及企業行為時完全等同關聯,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陽慶文受讓和保證優先受讓并用于開辦民營企業的存量國有土地及其附著物廠房、房屋等固定資產在法律上只能歸屬于陽慶文、明尼達化工廠兩個法律主體其中任何一個,與承擔有限責任的凱特公司無任何法律關聯,凱特公司根本不擁有待拆遷的廠房固定資產,故《登記表》表涉“周圍環境簡況”一欄將其相鄰利害關系人凱特公司描述為“......項目北面為空地、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是完全錯誤的。
②明尼達化工廠的投資人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與原柳林鄉政府簽定有合法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該《土地轉讓協議》載明:陽慶文受讓和保證優先受讓的存量國有土地面積涵蓋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土地轉讓性質均為存量國有土地,現“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占地即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范圍內;
③原告凱特公司被拆遷與否涉及凱特公司生存發展的核心合法權益,其被拆遷與否的合法權益不應當由案涉《登記表》附帶核定,溫江區環保局應當在案涉《登記表》的審查、審批文件中將凱特公司收簽知曉的相關部門核定并書面送達的《待拆遷企業告知書》作為附件,但沒有該附件,凱特公司也從未收到相關部門送達的將被拆遷的書面通知;
④原告凱特公司不是政府核定拆遷企業,政府相關部門從未向告凱特公司公示《拆遷公告》,凱特公司從未與政府相關部門或拆遷方簽定《拆遷補償協議書》,也從未收到政府相關部門向凱特公司送達的《限期強制拆遷通知書》或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限期強制拆遷決定書》,凱特公司也從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司法強制拆除判決書》;
⑤《登記表》內凱特公司被偷梁換柱地出現在其“周圍環境簡況”一欄,其實質是溫江區環保局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部門嚴重暗地里侵害了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依法編制的、溫江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依法審批通過的明尼達化工廠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明尼達化工廠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
進一步地,溫江區環保局陰謀詭計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利害關系人)予以公開”,這種爛人爛事、翻手為云覆手為雨、暗地里違規違法的騷操作糾纏,其根本原因在于:
a、 時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楊永康調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之前,即擔任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b、 就上述2003年8月25日陽慶文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與陽慶文一直存在土地糾紛(時任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為楊永康),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一直惦記反悔企圖違法收回陽慶文應當依法受讓和保證優先受讓的7337平方米【約11畝,包含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存量國有土地,其并于2018年9月7日就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向溫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合同無效(現該案處于重審審理之中,案號為(2020)川0115民初1749號);
c、作為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楊永康過去和現在均應當知道以上基本情況,并且其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審核上述幼兒園《登記表》時,也應當知道《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囊括其中,違反了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合同內容,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相關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法律規定;
d、作為溫江區環保局局長,楊永康過去和現在均應當知道,“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表涉幼兒園占地相鄰宗地權利人標示為沒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的凱特公司,其目的是惡意回避應當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的擁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的明尼達化工廠,從而周武正王、弄虛作假地審批通過了溫環建評【2015】096號“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直截了當、目無法紀當地違反了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依法編制的、溫江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依法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保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明尼達化工廠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未成年人集中的公立幼兒園更是不應當在此范圍內修建,同時,將公立幼兒園環評規劃在化工用地地塊上,溫江區環保局旗幟鮮明、行尸走肉地進一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⑥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三次向尊敬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映情況。
a、2017年8月20日第一次反映
環保問題反映
尊敬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
我是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我企業基本情況如下: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2001年底從當時的柳林鄉人民政府購買了廠房和地面殘值,2002年開始建設,2003年8月25日與柳林鄉人民政府依法簽定了《土地轉讓協議》,于2005年底投入生產。企業于2002年12月5日依法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的劉永祺先生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依法經成都信息工程學院鄧新民教授、中國輕工業成都設計院張禮清高工、四川省氣象環境評價中心譚繼先高工等專家評審,對工程營運應注意問題的評審意見如下:1、在正常情況下,工程無生產廢水廢氣排放。但是壓力容器總量有一定風險的。因此,工廠應采取有效措施,隨時監測、監控反應釜的工作狀態并制定應急預案,杜絕風險事故發生;萬一發生風險事故,應對得當,將風險事故的影響減至最少;2、建議設置100米安全衛士防護距離,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居民點;3、打足并落實環保投資,嚴格執行“三同時”,確保穩定、可靠、全面達標;4、綠化、美化涉及企業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企業效益。因此,工廠應高度重視,建“花園式”工廠。因我試驗廠屬個人獨資企業,隨著企業發展需要,為申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我于2007年8月在溫江區工商局注冊成立了“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被評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并承擔國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項目4項,擁有自主首創國家發明專利3項,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儲備多項,2016年申請了國家發明專利2項、實用新型專利1項,2017年申請了國家發明專利2項。
現就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環保局、溫江區天府鎮政府等相關部門不顧我企業死活欲置我企業于死地,密謀串通、蛇鼠一窩、狼狽為奸、沆瀣一氣、公權私用、違法亂紀、偽造材料、欺騙上級、陰謀得逞——在緊臨我化工廠違規違法強行建造游家渡安置小區(2006年建設)和幼兒園(2015年建設)一事向你們如實反映。
盼望你們本著習總“執政為民、立黨為公”、“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及李總“振興經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扶持中小企業”之利國利民精神,成立專案組,將事情調查清楚,給小區居民和我化工廠一個滿意答復。
1、2006年年底溫江區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及天府街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明知我化工廠環評結論“建議設置100米安全衛士防護距離。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居民點”的情況下,強行修建游家渡安置小區,該小區為小產權房,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造成我化工廠與小區樓房間隔距離為3米。試問規劃設計、土地批復、環評手續是怎么通過的?
2、2015年年底溫江區教育局及相關部門以同樣的形式變本加厲又在我化工廠南面僅一墻之隔修建“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當時我就不斷向溫江區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及天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反映,一年多了最終未能阻止這一違規違法建設。現幼兒園已建成,其間隔距離不足1米。請問全國哪個化工廠旁邊是幼兒園和安置小區?他們這種行為難道不是在公開挑戰和踐踏國家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 學校保護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真是“吃屎的把屙屎的碼(欺壓)著”。
造成上述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原因:
1、“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于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02年12月14日),環評結論為“設置100米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居民點。”2003年5月16日依法注冊為研制、生產、銷售:皮革化工(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生產型企業,2005年底建成投產運行。屬于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轄區企業。
2、“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于2007年8月16日依法注冊的只具有研發、銷售,不具備生產資質的非生產型企業,法人代表陽慶文,該企業不擁有生產廠房,不具有環評手續,其經營場地是無償借用位于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六組“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的部分土地和廠房。屬于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轄區企業。
3、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集體所有)在2015年7月15日公示的宗地總面積14563.57平方米的宗地圖上標注的“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備該宗地圖相鄰的權利人身份,代之以實際相鄰的權利人身份必須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所以該宗地圖是無效的。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地籍所必須重新測繪丈量上述宗地圖以維護相鄰的實際權利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的合法權益。
4、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承建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周圍環境簡況”一欄中“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描述嚴重失實,誤導溫江區環保局做出錯誤的判斷,即于2015年9月01日審批通過了溫環建評[2015]096號環境影響登記表;進一步誤導溫江區規劃局于2015年11月24日給溫江區教育局規劃出具了“幼兒園初步用地工作紅線圖”,錯誤地規劃幼兒園座落與我化工廠緊挨相鄰,造成了幼兒園建設施工紅線和圍墻與我化工廠車間房間隔僅15厘米,對未成年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這一惡果。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擁有土地和生產廠房,故亦不存在待拆遷廠房。溫江區教育局必須重新編制“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周圍環境簡況”一欄中必須描述的主體是“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5、2005年年底我廠投入運行后本應進行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的,由于當時游家渡安置小區的建設,天府鎮政府要求我廠進行搬遷前的準備工作,同時政府也安排有工作人員進行協調工作,也帶領我考察過新的廠房建設地址,但從未商討過搬遷補償協議和金額,不知什么原因,搬遷工作未完成,而違規違法的游家渡安置小區的建設工作全部完成,造成了我化工廠緊鄰小區樓房的局面,以致后來竟成了區環保局拒絕我廠要求進行正常的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的理由!真讓人欲哭無淚!
6、2006年底前進村“游家渡”安置小區于開始建設,該小區為小產權房,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當時天府街道辦事處將“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定性為待拆遷生產型企業,并派人帶領我考察過新的廠房建設地址,但從未談及搬遷補償協議和金額,9年后從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調任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局長的楊永康無端惡意污蔑我試驗廠漫天要價,目的是為了掩蓋、推脫他擔任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黨政一把手期間未將我試驗廠妥善搬遷安置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和他擔任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審批“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這一事實。
7、2015年3月12日在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和溫江區教育局沒有提供“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該建設項目所屬宗地圖審核日期為2015年7月15日)用地宗地圖(該宗地圖是無效的)的情況下,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盲目預審通過了《關于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溫國土資函【2015】20號);緊接著,2015年3月13日在溫江區教育局沒有提供“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編制日期:2015年08月03日)”周圍環境描述的情況下,溫江區規劃管理局盲目規劃審核通過了“關于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上述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和溫江區教育局弄虛作假的行為以及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溫江區規劃管理局盲目審批的濫作為違規違紀行為,造成了“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緊鄰“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修建,其建設施工紅線與試驗廠車間庫房墻體間隔僅15厘米這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惡果。
8、2015年7月,四川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弓曉琳(電話:13666290420)為溫江區教育局編制“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填寫“周圍環境簡況”一欄時,串通游家渡社區、天府鎮政府、溫江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編造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之謊言,以偷梁換柱、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等方式惡意抹殺了“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的合法存在,騙取了“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成立。
- 我從2015年12月以來多次向溫江區信訪辦、區紀委、區監察局反映天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區環保局上述環保違法違規問題,天府街道辦事處、區教育局均向我作出規范的書面回復,唯獨區環保局未向我作任何書面回復。溫江區環保局不遵守信訪基本制度和辦事流程的這種瀆職、不作為行為必須給予嚴肅查處,以維護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紐帶聯系。
訴求:
- 請求責成停止“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環保違規違法建設,徹查“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土地批復、環評手續、規劃設計是怎么通過的?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溫江區天府鎮政府、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打著“公益幼兒園”的旗號,違規違法修建“公害幼兒園”——把祖國的花朵惡意安排在與我化工廠一墻之隔的地方進行“親密試毒”!真是人神共憤、天地不容!丟盡了黨和政府的臉!
- 請求責成徹查溫江區“游家渡安置小區”環保違規違法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是如何通過的?
3、請求責成相關部門妥善處理我試驗廠的化工機器設備搬遷,保證我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并徹底完善履行我2003年8月25日與柳林鄉人民政府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投資人:陽慶文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b、2017年8月28日第二次反映
關于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對“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安置小區兩個建設項目環保違規違法被老百姓投訴一事”的
敷衍搪塞、避重就輕、裝神弄鬼、不聯
系群眾、不聯系實際、不到現場求證的
不作為、濫作為的“函件答復”
尊敬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
我是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17年8月26日我收到了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給我的“投訴事項答復函”,見附件。針對這個答復函,我實事求是地將實際情況向您們反映。
我于2017年6月27日,向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王鋒君局長以郵政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了《為非作歹何時休?關于我企業被溫江區相關部門迫害的材料》,見附件。郵局信息顯示王鋒君局長已簽收。
我向成都市環境保護局投訴溫江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的材料,明確指出2006年溫江區天府鎮政府“游家渡安置小區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的環保違規違法行為(與該安置小區緊密相鄰的我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有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02年12月30日“同意該項目建設”的批復審查意見),責問當時擔任原溫江區天府鎮政府黨政一把手的楊永康,為什么膽敢公然藐視、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這個楊永康后來2011年又調任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局長,任職至2016年。2016年底這個楊永康又調任溫江區政協秘書長一職。
我在投訴材料中更明確指出:2015年8月溫江區教育局委托四川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弓曉琳(電話:13666290420)編制的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評文件中周圍環境簡況一欄描述不符合實際情況、偷梁換柱、弄虛作假、嚴重缺乏真實性!(即惡意抹殺具有合法環評文件手續的明尼達化工廠的存在而代之以沒有環評手續和生產資質的凱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從而騙取了上述幼兒園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成立。)
但成都市環境保護局與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密謀串通、官官相護、團團伙伙、蛇鼠一窩、狼狽為奸、公權濫用、違法亂紀、偽造材料、對上欺騙上級、對下欺瞞群眾,肆意歪曲、隱瞞我投訴的實質問題:即2006年底溫江區天府鎮政府“游家度安置小區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這一環保違法行為和2015年9月溫江區環境保護局違規違法審批通過了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不真實的弄虛作假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評文件,造成該幼兒園緊鄰我明尼達化工廠的惡果,公然藐視、踐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我并沒有投訴上述兩個建設項目中“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評程序是否合規合法,再者成都市環境環保局在“投訴事件答復函”中,對2006年溫江區天府鎮政府游家渡安置小區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我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有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和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02年12月30日“同意該項目建設”的批復審查意見)只字不提,這“欣然”助長了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目無法紀、目無王法、無法無天的狗膽包天行為,包辟縱容、禍國殃民!
另:成都市環境保護局有意回避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評文件中周圍環境描述的真實性問題, 而代之以裝神弄鬼的“環評程序合規合法”來唬弄、愚弄老百姓,客觀上包庇、縱容了溫江區環境保護局違規違法審批弄虛作假環評文件的環保違法亂紀行為。
我在想,上述兩個建設項目在老百姓看來是顯而易見、清晰明了的環保違規違法問題,但溫江區環保局,成都市環保局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視而不見,極力粉飾其所謂的“環評程序合規合法”來浪費國家錢財、浪費納稅人的貢獻,寧可讓花了國家一千多萬元新建的所謂“民生項目”公益性幼兒園樓房成為爛尾樓(2015年12月我和溫江區教育局負責該項目的工作人員理論時,這個工作人員就講:最多就是這個幼兒園成為爛尾樓嘛。這種對黨和人民的財產極端不負責任的作法讓我們老百姓感到瞠目結舌),并且還讓不明真相的游家渡安置居民(因小區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他們只獲得了所謂的“房屋小產權”)繼續與我合規合法的明尼達化工廠(有合法營業執照和合法環評手續)相互投訴環保問題打爛仗,而溫江區環保局卻在那兒坐山觀虎斗,并舉起處罰大棒像街頭地痞流氓古惑仔一樣滑稽可笑,真是丟盡了黨和政府的臉!把我們老百姓搞得苦不堪言。這其中一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陰謀詭計和腐敗問題,我們老百姓懇切請求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我們老百姓的救星,對上述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和溫江區環境保護局的環保違規違法問題進行徹查。
此致
崇高敬禮!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投資人:陽慶文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2017年8月28日
c、 2017年9月15日第三次反映
情況反映
尊敬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
我是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我這是第三次向您們郵寄材料了,不知上兩次您們收到沒有?
第一次(2017年08月23日電話028-87306866,2017年8月24日郵寄材料)我反映了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部門環保違法違規問題,第二次(2017年8月28日郵寄材料)反映了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對我第一次反映問題的避重就輕、不聯系實際、不到現場就濫作為的“函件答復”(2017年8月25日)。
我這次向您們反映的情況是:
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并未正視和糾正其環保違法違規行為,又開始了對我化工廠“嚴格執法”,通過溫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胡法官(電話13708174159)追繳2013年8月對我化工廠因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罰款。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投資人:陽慶文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經中央環保督察組轉辦成都市環保局之后,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2017年8月29日刊載了《成都市環保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涉及案涉兩個建設項目違規違法的通報如下:
成都市環保局對溫江區環保局作出了溫柔的批評撫摸,同時明確了處理意見:溫江區政府須牽頭搬遷安置好原告和原告的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并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之后,上述公立幼兒園方能開園運營。
但是,溫江區環保局、溫江區政府、成都市環保局對上述處理意見置若罔聞,對溫江區教育局違規違法開園運營上述公立幼兒園監管不力,導致該公立幼兒園于2019年10月、2020年6月兩次偷偷摸摸、以地下方式與正大光明、以地上方式正常經營的原告凱特公司和原告的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同時運營,為祖國花朵偷偷摸摸地埋下身心安全隱患。
⑦以下三點可以充分證明溫江區環保局對案涉《登記表》行政審查、審批過程中調查不力、并且明顯存在程序違法的事實:
a、溫江區教育局在辦理其“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相關手續時,引用的溫江區政府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包含了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陽慶文應當保證優先受讓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其引用的上述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藉調查表》的編制過程存在隱瞞明尼達化工廠(生產、銷售型企業,擁有合法的化工環評文件)及其投資人陽慶文的真實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錯誤地將“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研發、貿易型企業,沒有化工環評文件)”列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并且存在偽造、盜用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筆跡及指紋信息、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其引用的《地藉調查表》土地登記行為違反了上述《土地轉讓協議》、《中華人民共國和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等,將應當保證優先轉讓給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陽慶文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單方面地劃入其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范圍,這是溫江區教育局非法獲取明尼達化工廠的合法化工項目用地、用于違法修建上述公立幼兒園的源頭性錯誤;
b、溫江區環保局2015年9月1日審批通過案涉《登記表》滯后于溫江區國土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件《關于溫江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程序違法,違反了建設項目“先環評、后拿地”的基本原則。溫江區教育局在溫江區環保局尚未審批其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情況下,引用上述錯誤的地籍調查成果,誘使溫江區國土局2015年3月12日錯誤地作出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件《關于溫江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其行政申請和審批程序違法,致使溫江區教育局得以違法占用本屬于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陽慶文應當被保證優先受讓作為化工項目使用的土地,造成幼兒園建造座落在明尼達化工廠應當合法使用的化工地塊上的惡果;
c、溫江區環保局2015年9月1日審批通過案涉《登記表》滯后于2015年3月13日溫江區規劃管理局作出《關于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程序違法。溫江區教育局誘使溫江區規劃管理局于2015年3月13日在溫江區環保局尚未審批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情況下,引用上述錯誤的地籍調查成果,誘使溫江區規劃管理局錯誤地作出《關于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審批通過了幼兒園選址,確定了工作紅線圖,其審批程序違法,致使溫江區教育局得以違法占用本屬于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陽慶文應當被保證優先受讓作為化工項目使用的土地,造成幼兒園建造座落在明尼達化工廠合法的化工地塊上的惡果。
故,溫江區環保局2015年9月1日審批通過案涉《登記表》存在把關不嚴、肆意違反建設項目“環評先行”的基本原則、暗地里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其審查、審批過程存在嚴重程序違法。
綜上,緊鄰原告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是兩個典型的環保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并且,“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建設用地侵害了原告的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應當被保證優先受讓的化工項目用地的合法權益,“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侵害了原告的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的相鄰權合法權益。
- 原告作為第二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行為的、與兩個建設項目具有法律利害關系的協同共生舉報人,就上述第二請求事項具有名正言順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
1、第一被告區政府不應當對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給原告造成的嚴重相鄰權侵害視而不見、麻木不仁。
第一被告區政府溫復字(2020)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五頁第二段第五行“針對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舉報材料后,(被申請人區執法局)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相關回復,經查,對違法建設的舉報的設立主要是為鼓勵個人或者組織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城管執法部門對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復或者不答復,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舉報人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該段文字字面文義存在于法無據、口齒不清、忸怩作態的情形,理由如下:
(1)“經查”二字,主語不清,系誰查?是第二被告區執法局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文,還是第一被告區政府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文?若是后者,第一被告區政府顯然存在對第二被告區執法局袒護、溺愛的情形。
(2)第一被告區政府認為第二被告區執法局就第二請求事項涉及的兩個典型的違法建設項目造成對原告的侵害影響而對原告答復與否,均與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顯然顯示了第一被告對第二被告進一步袒護、溺愛的情懷,而對原告在《行政復議申請書》和《行政復議補充材料》中就兩個違法建設項目南北違法夾擠原告研發經營場地、嚴重違法侵害原告相鄰權合法權益而造成原告場地地勢低洼近60cm落差惡劣環境的痛苦申訴——麻木不仁、呆若木雞的冷漠和冷落。
(3)因針對第一個請求事項,第二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停止違法建設的行政行為,已顯然包含了或暗含了溫江區教育局和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緊鄰原告修建兩個違法建設項目并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行為,剛剛好、恰恰共生喚醒了原告相鄰權合法權益被兩個違法建設項目嚴重侵害的知覺。因溫江區教育局和溫江區天府街辦并沒有就上述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直接向原告履行告知義務,故,第二被告區執法局本著執政為公的理念,應當就原告向第二被告區執法局提交的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的違法證據進行一一對應質證并徹查;第一被告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就原告提交的兩個建設項目違法證據予以調查核實,并決定撤銷或更正溫江區教育局和溫江區天府街辦就兩個違法建設項目的錯誤的指令。
2、為維護自身的相鄰權合法權益,面對濫用公權、對原告肆意南北違法夾擠而施以奴役的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疑似幫兇的第二被告區執法局,原告擁有當然的行政復議權利和行政訴訟權利。
3、第一被告區政府溫復字(2020)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引用的的法律條文全部羅列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七十六號 實施日期2018-01-01)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實施日期2007-08-01)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第一被告區政府認為原告作為第二被告區執法局向其作出行政行為的、與兩個建設項目具有法律利害關系的協同共生舉報人,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從而駁回原告在行政復議中提出的第二請求事項“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對緊鄰申請人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兩個典型的違法建設項目進行徹查,然后依法移交人民法院裁決執行強制拆除”,比對可以看出,第一被告區政府在溫復字(2020)第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認為原告沒有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其并未引用相應的法律條文,顯然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第一被告區政府不應當認為兩個違法建設項目沒有對原告造成相鄰權侵害而與原告無利害相關,不應當于法無據地認為原告作為舉報人沒有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第二被告區執法局不應當接受第一被告區政府的溺愛和庇護,應當旗幟鮮明地伸張執法為民、執法為公的法治信念,對給原告造成相鄰權嚴重侵害的兩個違法建設項目予以徹查,并給原告和老百姓一個響亮的公正答復。故,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對本案予以依法立案審查,判如所請,讓原告在行政訴訟中作為非常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溫飽、脫貧的司法公平正義和獲得感。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時間: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