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試驗廠
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電話:028-82630906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被告就《土地轉讓協議》行政宗旨及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違約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存量國有土地《土地轉讓協議》。
二、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歸屬于被告。
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本案案涉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1965年至1998年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6組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以下稱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以下稱柳林公社油廠)二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現已規劃為被告行政區轄范圍。所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三、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協議。
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乙方即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是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屬于行政協議,從協議簽定主體看,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一方系行政機關,因此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是行政協議,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符合法律規定。
就本案而言,
甲方承諾:為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甲方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把位于柳林鄉前進村六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2)號文件批準的約3畝存量國有土地轉讓給乙方。
甲方作為行政機關通過招商引資、轉讓其存量國有土地,與乙方簽署上述行政協議,約定乙方應當“為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
乙方嚴格履行約定,認真遵守契約精神、踐行《土地轉讓協議》宗旨“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在案涉原柳林鄉政府將前進村6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以下稱長征化工廠)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上,分別于2003年5月15日、2007年8月16日先后注冊開辦了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成都市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原告、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自取得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及地面資產殘值后,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取得的知識產權成果如下:
1、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兩家核心關聯企業以科研、試驗、成果轉換為主營業務。迄今為止,我企業共申請國家原創發明專利7項,其中5項已獲授權:
(1)《有機硅和酶保毛脫毛劑組合物及其對動物皮保毛脫毛處理方法》專利號: ZL200610021814.9 ,原告:陽慶文,發明人:陽慶文;
(2)《水溶性自乳化偶聯型改性硅油組合物及其在制革浸酸鞣制染色中的應用》專利號:ZL200910060330.9 ,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發明人:王雪梅 陽慶文;
(3)《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
ZL201610653973.4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
(4)《一種水溶性多胺基硅烷偶聯劑取代酶制劑的硅烷鞣革工藝》 專利號: ZL201710723150.9,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5)《一種無鉻生態型硅膠-栲膠結合鞣植鞣皮的硅烷鞣革制造工藝》專利號:ZL201710723148.1,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6)《一種聚丙烯酸油脂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兩性離子乳液體系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911210946.X , 原告:陽慶文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詹藝、張顯奎、李喻;
(7)《一種堿皮高pH值硅膠前驅體溶膠-凝膠無鉻生態型硅烷鞣革工藝》 申請號:201911211599.2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詹藝、張顯奎、李喻;
2、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于2007年2月2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商標名稱:明尼達,注冊號:5883781,公告期數1185 ,公告日期2009年9月27日,申請日期:2007年2月2日,類別:1,使用商品:皮革翻新化學品;皮革鞣劑;生皮鞣劑;皮革防水化學品;皮革加脂用油;皮革表面處理用化學品;除油以外的皮革修飾材料;硅酮;硅樹脂;聚硅氫;有機硅樹脂;防水銹劑。
3、企業創始人已發表的科技論文:
(1)陽慶文.硅皮化小議.西部皮革.2003,25(2):27
(2)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一).西部皮革.2003,25(4):26
(3)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二) —含硅表面活性劑在藍皮
制革工藝中的緩沖、潤濕、滲透、乳化、增溶和分散.西部皮革.2003,25(6):28-30
(4)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三) —含硅表面活性劑與酶制
劑在豬反絨、光面二合一藍皮工藝中的應用.西部皮革.2003,25(8):29-30
(5)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四)—硅皮化國產酶制劑清潔化(無毀毛、浸灰、復灰、脫灰、軟化等工序)豬藍皮工藝及高吸收的含硅復鞣、填充工藝(無升溫加脂工序) .西部皮革.2003,25(10):29-30
(6)陽慶文.硅皮化再小議.西部皮革.2004,26(2):19
(7)陽慶文.硅皮化與中和小議.西部皮革.2004,26(4):22-26
(8)陽慶文.硅皮化與無中和工序的復鞣、加脂參考工藝.西部皮革.2004,26(6):26-28
(9)陽慶文.有機硅改性芳砜橋型非鉻金屬絡合合成鞣劑TSB100的制備.西部皮革.2004,26(8):33-37
(10)陽慶文.有機硅改性常溫交聯水溶性聚氨酯防水光亮劑的應用及其原理.西部皮革.2004,26(10):39-42,46
(11)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一).西部皮革.2005,27(14):24-26
(12)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二).西部皮革.2005,27(4):19-24
(13)陽慶文.水溶性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已應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精細與專用化學品編輯部 2006.4.20
(14)陽慶文.王紅磊.水溶性高分子封閉多異氰酸酯烴基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中的應用.2006年第十三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會論文集.94-102
(15)陽慶文.王雪梅.水溶性高溫分子硅烷偶聯劑及其在制革領域的應用.2014第十七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論文。
4、凱特公司擁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凱特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獲得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批準,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 于2019年11月28日以新的發明專利面貌,又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
可以看出:
原告在取得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后,庚即以原告為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先后注冊了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兩個民營科技型企業,并且,迄今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證明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原告與被告、溫江區政府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同時,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于2014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先后兩次將凱特公司評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故而,凱特公司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同樣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
原告在取得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后,努力發揚艱苦樸素的新時代延安精神,倡導技術先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效益帶動經濟效益兩手都要抓,自2003年8月25日與被告簽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起,努力盤活所購破產鄉鎮企業至今近18年來專心經營成現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積累了系列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在被告行政轄區創新創業產業化的合法權益。
原告并未將從被告處取得的存量囯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及其地面資產殘值用于倒賣、獲取高額紙幣用于個人消費、揮霍、享樂,而是全身心地將之投入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企業和社會技術進步的正當公共事業中,顯然,被告與原告簽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這一行為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即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典型的行政協議,因為被告轉讓案涉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面資產殘值給原告,并非是在一次性處理廢品獲得少量紙幣用于自身小金庫暗發獎金,原告也并非收荒匠購買案涉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面資產殘值后變賣成紙幣用于吃喝嫖賭個人消費等民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5年5月1日修訂版】(1989年4月4日首次發布,1990年10月1日首次實施),經由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對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行政協議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7月1日修訂版】,經由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據此,2017年7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類案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是對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行政協議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
所以,結合本案,原告與被告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于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典型的政府行政機關進行招商引資的、具有行政協議性質的協議,因2015年5月1日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此類協議屬于民事協議,此類協議也未約定選擇民事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糾紛。在此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尊重原告對訴訟類型的選擇權。
故,被告作為行政復議司法機關,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尊重原告對案涉行政協議違約而違法提起行政復議的訴訟選擇權,予以受理并進行實質性審查。
此種情況請參看最高法判例:當事人于2015年5月1日前與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并非一律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案號:(2020)最高法行再16號。
四、就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被告不遵守基本契約精神,漠視協議行政宗旨、協議第三條和協議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顯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法規規定、顯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具體情形如下:
1、被告顯著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宗旨“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經濟”。
原告嚴格按照協議宗旨、認真遵守契約精神、履行《土地轉讓協議》宗旨“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在案涉受讓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于2003年5月15日、2007年8月16日先后注冊開辦了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實際占用上述5.74畝存量國有土地至今。凱特公司已發展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但是,被告秉承其花生腦袋的小商小販部門利益出發,置原告創辦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從事科技創新發明創造活動、積極追求響應黨中央國務院科技興國偉大戰略國策于不顧,漠視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正義正當宗旨,不僅持續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四條“轉讓手續:轉讓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手續辦理為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用期伍拾年,相關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和第五條“付款方式:協議簽定后,乙方在五日內付給甲方人民幣叁萬元正,甲方即開始辦理用地手續(即國有土地出讓證、規化用地許可證,用期伍拾年),甲方在 140(壹佰肆拾)日內將土地兩證辦好交給乙方后,乙方在 70(柒拾)日內付清余款,超期付款視為乙方違約”,迄今未將案涉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附著物房屋產權證負責辦理過戶給原告,還多次單獨騷擾、破壞和暗中煽動、伙同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騷擾、破壞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合法的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和科技創新活動,公然顯著違反《土地轉讓協議》第三條“用地協調:用地協調由甲方負責,保證乙方施工及生產正常運行”,導致原告及其兩個民營科技型企業在案涉存量國有土地上的施工和生產不能正常運行、不能安心專心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而是疲于一系列行政訴訟、陷于一系列遭遇爛人爛事糾纏之中,證據如下:
(1)被告于2018年9月7日就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土地轉讓協議》核心問題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首先對原告發動了居心不良的民事訴訟(2018)川0115民初4226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企圖以認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被轉讓和被保證優先轉讓的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宙實際5.74畝和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合計約7畝實際11.467畝(7337平方米)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是未曾開發建設的集體土地農用地處女地為由,主張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無效,進而企圖迫使原告及其兩個民營科技創新型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騰退土地,無端侵害原告對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擁有的使用權合法權益,其花生腦袋的歪瓜裂棗反悔嘴臉、偷換概念、混淆視聽、混淆是非、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法)》的言行,有如惡俗不良賣淫女為騙取高額嫖資和高額初夜費而反悔、修復并惡意制作虛假處女膜一樣,令人發嘔惡心!!!
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終886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上述(2018)川0115民初4226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發回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重審,溫江區人民法院川0115民初1749號《民事裁定書》以土地權屬爭議應當首先向人民政府提交仲裁為由,駁回了被告溫江區天府街道辦的起訴,原告已于2021年5月向你府提交了《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
(2)被告作為基層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其轄區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非但沒有引導其合法發展、服務其合法壯大的民權民生理政意識,反而于2006年以“統規自建”名義,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相關法規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相關法規規定,在沒有取得任何住房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情況下,違法組織或煽動、伙同、唆使其行政轄區游家渡社區居委會轄管廣大村民以疑似農民暴動的方式在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實際合法占用和應當合法占用的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周圍大規模修建了違法的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其14號樓緊臨明尼達試驗廠僅不足三米,被告花生腦袋的謀略是:迫使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因其化工性質處于安置小區影響村民身心健康而陷于被動、不義,利用村民對兩個化工企業的化工氣味異味舉報而對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聯合各行政管理部門或暗地里聯合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聯動執法,意在滅絕兩個民營企業的存在,逼迫原告屈服、放棄《土地轉讓協議》正義正當宗旨,
殊不知,被告歪瓜裂棗、彎腳桿螺圈腿式的拍打花生腦袋的屁股行政行為,不僅以統一規劃違法建設行為顯著違反了“先來后到”的社會公序良俗,并且還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相鄰權合法權益,導致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生活生產區域地勢比安置小區外圍地勢低洼近60厘米,每年夏天雨水積水形成內澇,存在嚴重水電安全隱患,并且導致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的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被堵死,被迫用潛水泵將之泵入小區污水管網,簡直處于水深火熱之中,民權民生狀況堪憂!!!豬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之感油然而生。
更殊不知,原告及其兩個科技型民營企業,化被打壓力為科技動力,堅持技術先行的科學發展觀,不在乎被告花生腦袋的腐朽腐敗的強權霸權,堅持發揚新時代艱苦樸素和努力抗爭腐敗不公的收荒匠延安精神,不斷完善全球領先的硅烷鞣革和水性氟化硅膠前驅體——硅膠-鈣-膠原蛋白用于人體碳基生命硅基化改性的預防醫學處女地空白技術,堅信技術先行的科學發展觀必將讓公平正義大白于天下!!!
為了捍衛自身的相鄰權合法權益,作為反擊,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就被告以“統規自建”之名組織、煽動、唆使、放任村民貌似農民暴動、違法搶占國有土地房地產商品房建設用地、違法大規模自行修建小產權房群落、實質是被告組織的違法建設行為,對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1285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檢行監(2020)51010000204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20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925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初79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行終46號;
(3)被告作為基層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其轄區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非但沒有引導其合法發展、服務其合法壯大的民權民生理政意識,反而暗地里慫恿、支持其轄區游家渡社區居委會以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非法占有社區居委會集體土地為借口,于2018年12月17、18日先后兩次對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在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游家渡公立幼兒園之后剩余的存量國有土地上栽種的花木、蔬菜及萄萄架搭建物等實施了突然襲擊的暴力強制拆除,狗拿耗子多管閑事地干擾破壞了明尼達試驗廠的正常營商環境,給原告帶來了嚴重的身心傷害。
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不服,對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提起了民事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5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4號;
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不服,對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97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25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69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29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227號。
(4)被告作為其層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其轄區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非但沒有引導其合法發展、服務其合法壯大的民權民生理政意識,反而于2019年5月31日再次牽頭正式出面帶領其轄區游家渡社區居委會人員約二十人,仍然以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非法占有被告和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所謂集體土地為借口,動用大型推土機對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在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游家渡公立幼兒園之后剩余的國有土地上栽種的花木、蔬菜及萄萄架搭建物等再次實施了突然襲擊的暴力強制拆除,狗拿耗子多管閑事地干擾破壞了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正常營商環境,給原告帶來了嚴重的身心傷害。
原告及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不服,對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提起了民事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6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3號
原告及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不服,對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0)川0124行賠初6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行賠終52號。
(5)被告作為基層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其轄區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非但沒有引導其合法發展、服務其合法壯大的民權民生理政意識,反而暗地里違反《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侵害原告對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依法擁有的優先受讓權,伙同或誘騙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通過一系列違規騷操作將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違法修建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公立幼兒園,該幼兒園實質是不能依規依法運營的地下幼兒園。
被告秉承其花生腦袋小商小販狹隘的烏煙瘴氣部門冥鈔利益,殘忍地、毫無法治底線地將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誘騙到違法亂紀的陰溝里,將之陷于涉嫌在化工地塊上施毒于祖國幼兒花朵的不仁不義!!!
上述地下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迄今不能依法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溫江區發改局批復的項目立項文件,而成為典型的地下幼兒園違法運營并持續侵害原告對該幼兒園占地合法的優先受讓權。
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不服,對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游家渡地下幼兒園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53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596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900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1284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檢行監(2020)51010000206號
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不服,對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是: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1313號。
(6)被告作為基層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其轄區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非但沒有引導其合法發展、服務其合法壯大的民權民生理政意識,為了違法逼遷原告及其兩個民營企業,反而暗地里伙同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在溫江區教育局修建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中“周圍環境狀況”一欄無端將凱特公司核定為擁有待拆遷廠房的待拆遷企業,而順利地將游家渡公立幼兒園建設座落于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旁邊而成為三無地下幼兒園;溫江區環保局并于2018年2月8日對明尼達試驗廠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并將該文書提供給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限期斷電決定書》的法律依據組成部分。
原告及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不服,對溫江區環境局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0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153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行初135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終1158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1284號
(7)被告作為基層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其轄區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非但沒有引導其合法發展、服務其合法壯大的民權民生理政意識,反而暗地里伙同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誘使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于2018年2月9日對明尼達試驗廠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作為《限期斷電決定書》的法律依據組成部分,但是,明尼達試驗廠根本不是“散亂污”企業!!!證據是溫江區環保局在2018年7月18日向明尼達試驗廠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點:你廠所申請的將你廠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
在這種張牙舞爪、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在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并沒有向原告企業明尼達試驗廠送達《限期斷電決定書》、也沒有向明尼達試驗廠送達《強制斷電決定書》和人民法院下達的《強制斷電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相關法規規定,伙同溫江電力供電分公司帶領近二十名配戴紅色袖套的疑似社會閑雜人員動用高架工程車于2018年3月28日對明尼達試驗廠賴以生存的機用動力電、辦公照明及生活用電電線桿下桿線接頭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剪斷的徹底斷電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有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馮舸(聯系電話:13981702688)2018年3月28日原告被斷電后親筆批字“同意今天恢復生活用電”為證據(但實際上至今明尼達試驗廠賴以生產經營的機用動力電未被恢復,而照明、辦公、生活用電被迫臨時搭接在相鄰土地違法、環評違法的小產權安置房村民照明用電戶頭上,搞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還不如違法村民和違法村委會,還要借助他們違法亂紀的低俗珠光寶氣來維持生存、繼續從事科技創新發明創造,難啊,怪哉!作為凱特公司所屬行政轄區主管部門的被告和溫江區經信局的政策水平高啊、高聳入云如虛假惡心的注水乳房,輕飄飄的,真他媽像站街妓女一樣,出爾反爾、一甩一甩的,太輕浮了!!!!!!!!!)
原告及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強烈不服,對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提起了系列行政訴訟,案號是: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152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川成檢行監(2021)143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行初89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終1387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936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行賠初8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賠終4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937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川成檢行監(2021)60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52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終29號
2、被告顯著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二條第二款:地面的附著物購買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乙方已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付給甲方,附著物相關廠房、設備、房屋產權手續甲方在二○○三年十月交給乙方,并由甲方另行出據轉讓手續給乙方。
理由如下:
迄今,被告沒有將案涉存量國有土地附著物相關廠房、設備、房屋產權手續交給原告,其也并未另行出據轉讓手續給原告。
3、被告顯著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五條;付款方式:協議簽定后,乙方在五日內付給甲方人民幣叁萬元正,甲方即開始辦理用地手續(即國有土地出讓證、規化用地許可證,用期伍拾年),甲方在 140(壹佰肆拾)日內將土地兩證辦好交給乙方后,乙方在 70(柒拾)日內付清余款,超期付款視為乙方違約。?
理由如下:
原告于2001年12月28和2003年8月27日按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受讓房屋全款15萬元、受讓和優先受讓的存量國有土地首付款3萬元,但原告于2003年8月27日支付給被告案涉存量國有土地轉讓首付款3萬元后,被告在 140(壹佰肆拾)日內并未將土地兩證辦好交給原告,被告持續違約至今。
4、被告顯著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所述轉讓用地相鄰的植物油廠占地約 4 畝,鑒于現由長江氣門廠租用至二○○五年,甲方保證兩年后若需出讓優先出讓給乙方,轉讓性質同長征化工廠,手續辦理為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用期伍拾年。在這兩年內如乙方發展需要,甲方負責租賃原長征化工廠相鄰土地約 10 畝給乙方使用。
理由如下:
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載明:原告受讓和保證優先受讓、用于明尼達試驗廠的項目用地面積涵蓋2003年8月25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簽定之前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長征化工廠占地約3宙實際5.74畝和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約4畝實際5.727畝合計約7畝實際11.467畝(7337平方米)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相鄰二廠土地轉讓性質均為存量國有土地。
原告于2001年12月28和2003年8月27日按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受讓房屋全款15萬元、受讓和優先受讓的存量國有土地首付款3萬元,但原告迄今一直未取得上述轉讓協議的轉讓標的,即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的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
并且更為離奇的是:被告目無法紀、見利忘義、膽大妄為,伙同溫江區教育局、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溫江區環保局,在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原告簽名,
編制了虛假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
騙取了溫江區人民政府向其頒發了《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
致使原告就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應當被保證優先受讓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約4畝實際5.727畝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被劃入《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
進一步地,被告伙同或誘騙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騙取了成府土(2015)第423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和川府土(2015)第522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度第18批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復》有關案涉11.46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審查內容,將其中5.727畝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重復報征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巧妙地”將上述5.727畝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名正言順”地劃撥給了溫江區教育局;
再誘騙溫江區環保局審批通過了溫江區教育局建設的“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溫環建評【2015】096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造成上述公立幼兒園建造座落在原告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合法化工用地塊上的惡果;
再誘騙原溫江區規劃管理局審批通過了《關于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審批通過了上述公立幼兒園選址,使其座落于原告合法化工用地塊上,其確定的工作紅線圖靠近明尼達試驗廠一側的工作紅線穿破了明尼達試驗廠化工車間庫房的地界,肆意鬧出國際玩笑;
導致溫江區教育局于2016年違法建成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
致使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迄今無法向公眾提供合法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溫江區發改委的立項審批文件而成為名符其實的地下幼兒園;
致使該公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使用的門牌號“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區17號”沒有任何相應的房屋不動產登記信息;
致使該公立幼兒園現運營負責人郭文君(電話180 3050 3510)擁有了虛假的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地下公立幼兒園建設用地系化工地塊且緊臨現有明尼達化工廠,將會給就讀幼兒身心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安全隱患,并且同時嚴重侵害了原告和明尼達試驗廠化工項目應當保證優先受讓上述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合法權益。
上述地下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已成建筑物作為典型之典型違法建設,應當由溫江區行政綜合執法局報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拆除、責令溫江區教育局將案涉幼兒園建設項目5.727畝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還于原告,并由被告向民眾依法作出合法解釋!!!
綜上,可以看出:
申請人開辦的兩個民營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自申請人2003年8月25日與被告簽定《土地轉讓協議》至今仍然屹立不倒于案涉7337平方米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上,自2003年5月至今一直為15~20名員工提供穩定的工作崗位、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至今仍然繼續為溫江區文化建設和經濟建設添磚加瓦、默默貢獻、依法納稅:
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最近四年員工工資社保福利及納稅情況表
年度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1月-9月) |
小計 |
社保(元) |
158098.08 |
175294.07 |
90087.64 |
156165.30 |
579,645.09 |
工資(元) |
386224.00 |
347830.00 |
474631.00 |
485483.00 |
1,694,168.00 |
繳稅(元) |
154600.88 |
29360.34 |
115666.27 |
56796.93 |
356,424.42 |
福利費(元) |
66803.20 |
61364.42 |
90814.10 |
44330.30 |
263,312.02 |
合計 |
765726.16 |
613848.83 |
771199.01 |
742775.53 |
2,893,549.53 |
以上正常自然現象充分證明了:
(1)、正氣存內 邪不可干,被告就案涉《土地轉讓脅議》諸多肆意違約、違法行為,顯然屬于邪;
(2)、天若有情天亦老 人間正道是滄桑,科技高潮 浩浩蕩蕩 順之則昌 逆之則亡,原告及其兩個民營科技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自2003年8月25日以來一直行進在1-4-7-10正東正西正南正北正兒八經的科技興國康莊正道上,顯然屬于正;
(3)、原告、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堅持奉行中華民族老祖宗《易學》囯學倡導正心正行正能量的指引下,
屹立于案涉7337平方米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上,
被浸泡在南(天府街辦游家渡地下幼兒園)北(游家渡小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夾擠、誠惶誠恐被逼違法、被暴力強制徹底斷電、被暴力強拆花園菜園戶外辦公區、被逼騰退土地的水深火熱邪氣中,
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堅持技術先行科學發展”和“崇尚法治潤澤企業和員工”、“八項規定禁令”、“八榮八恥道德重塑”的偉大號召,
悉心耐心真心正心打造硅烷鞣革知識產權永久靈堂和行政訴訟歷史恥辱柱,
堅信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必將對在案涉7337平方米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一系列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予以撥亂糾正,恢復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和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即原告對案涉7337平方米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合同權利人身份,追究被告區天府街辦(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資“勾誆鋸”的下三濫言行公然放棄誠實守信原則和契約精神的違法行為,保障原告陽慶文和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依規依法用地、合規合法進行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上述毫無誠信、毫無友善、毫無公正、毫無法治、毫無文明、毫無和諧的種種劣行,其鐵定非善意漸行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原告請求你人民法院基于倡導基本契約精神、弘揚基本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平公正地明確確認被告就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行政宗旨及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違約而違法,以之切實教育、扶持、力挽其回頭是岸、懸崖勒馬并依法回頭履約!!!使之切實重溫并增強與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密切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強有力維護彰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法律尊嚴!!!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原告:陽慶文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