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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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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2)川0117行初86號上訴狀

    【概要描述】

    (2022)川0117行初86號上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2)川0117行初86號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三上訴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稱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區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電話:028-82630906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稱區環保局)

    法定代表人:柯震弟,局長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以下稱區教育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城大道東段143

                法定代表人:鄢亮 局長  028-82762461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7行初86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未依法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而違法。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依法補充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

        4、請求判令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向 被上訴人區環保局提供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

        5、請求判令第三人區環保局補充完善其20021230日批準、批復的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相關的環評文件具體建設用地周圍邊界檔案資料。

       6、請求判令第三人區教育局依法騰退其非法占用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合法化工項目建設用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最終歸還于第三上訴人陽慶文。

    上訴事由

        上訴人于2022年2月8日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向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郵寄了關于“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第三人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準、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涉及的上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具體面積檔案資料和原長征化工廠、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被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用地情況的《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政快遞單號為“1180781314248”。

    在上述申請表中,上訴人認為:第三上訴人陽慶文與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03825日簽定《土地轉讓協議》之前,第三人溫江區環保局20021230日批準、批復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時,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是原長征化工廠、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權利人,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即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依法制作并保存。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于202231日向上訴人作出2022年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告知書》,載明:經查閱現有資料,上訴人所申請的上述建設用地具體面積檔案資料和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用地情況信息不存在。

        對被上訴人的上述答復書,上訴人不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未制作并保存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建設用地地籍檔案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地籍調查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法律規定,未履行其對建設用地進行地籍調查的法定職責,上訴人特對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向溫江區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

        溫江區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以“申請文陽慶文基于《土地轉讓協議》僅取得了債權,并未取得‘物權’意義上的權利,三復議申請人場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與被申請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土地地籍檔案資料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具有要求被申請人制作相關資料的資格,故三申請人不具有提起復議請求第1、2項的申請人資格。天府街辦、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溫江區教育局與本案均無利害關系,無需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同時,三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第3、4、5項系要求責令被申請人以外的人作出具體行為,不屬于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的事項”為由,根據《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溫復字(2022)第33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上訴人不服,除對溫江區政府向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上述溫復字(2022)第33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的行政訴訟外,在此另向郫都區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和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區環保局、區教育局提起本次行政訴訟。

        

    上訴理由:

       一、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而違法,其應當依法補充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相關的地籍檔案資料。

        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第三人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準、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稱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的面積表述報告表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的用地表述均一直合法有效。

        上述合法有效的用地表述和面積表述,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檔案室依法保存有原始檔案資料。

     

       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在第三人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準、批復的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時和之前,應當是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其應當依法通過第三方環評技術機構向第三人區環保局提供過相應的土地確權資料。

        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的投資人即本案第三上訴人陽慶文與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轄區行政機關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土地轉讓協議》,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是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是該《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合同轉讓權利人

        因為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系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工商戶,第三上訴人陽慶文作為明尼達試驗廠的自然人投資人,其個人自然人投資行為與明尼達試驗廠的企業投資行為一致、等同,第三上訴人陽慶文自然人或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均是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合同受讓權利人

        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六條載明: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轉讓和保證優先轉讓給陽慶文的存量國有土地包含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這與報告表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表涉建設用地用地表述一致。

        盡管上述用地面積表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在第三人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準、批復的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被予以依法確認,但是,上述建設用地面積表述在本案中未由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和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依法確認一致,可以看出,第三人區環保局和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三方動作不協調、各自為政、各自搞成團團伙伙不履行法定職責,故,本案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是:請求你府依法責令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第三人區環保局齊心協力、依法對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用于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存量國有面積表述統一口徑,依法公平公正地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區環保局應當依法向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和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出具協助函,證明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面積表述和用地表述系“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

        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第三人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準、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稱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的面積表述報告表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的用地表述均一直合法有效。

     

       、第三人區教育局應當立即終止“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非法運營,并依法騰退其非法占用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即案涉天府游家渡幼兒園5.727畝國有建設土地歸還于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再履行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依法轉讓給第三上訴人陽慶文。

    第三人區教育局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0.3818公頃即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原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在建成后即成為典型的地下幼兒園,導致其建筑物迄今在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讓成都市教育局國家投資1032.29萬元不能合法成為囯有資產。

    上訴人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發現:

        迄至20211214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未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在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

        迄至20211117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在成都市溫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存在;

        迄至2021126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在成都市溫江區發展和改革局現有檔案信息中不存在;

        迄至20211217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存在。

        初心建設項目“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被篡改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最終由成都市教育局國有資產地上投資轉化為典型的資產不明晰、運營手續違法的非法地下幼兒園,實際情況如下:

        2015年底,本案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在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區17號化工地塊旁,即緊臨上訴人明尼達化工廠承建了成都市教育局民生工程項目“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總投資1032.29萬元,建設面積2216平方米;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選址明顯不當、環評顯著違法,2016年底建成后于20178月被中央環保督察組叫停;但溫江區教育局不思悔改、拋棄教育之誠實守信初心,弄虛作假地將原幼兒園建設項目名稱“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篡改成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實質是涉嫌抹殺、銷毀或莫名其妙地吞掉成都市教育局國有資產投資1032.29萬元,導致國有資產投資1032.29萬元不能在國有資產檔案里呈現、流失,神操作地將柳岸錦城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混同于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并且拱手將“舉辦單位”名頭的法律責任也借給了柳岸錦城幼兒園使用,導致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出現了“舉辦單位 成都市溫江區柳岸錦城幼兒園”這一明顯的低級法律錯誤!第三人溫江區教育局當上了縮頭烏龜,同時扮演了對上述游家渡公立幼兒園國有資產監守自盜的內鬼角色;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從事教育工作的靈魂工程師首領,不應當從上述游家渡公立幼兒園選址嚴重不當開始,繼續錯上加錯、一錯再錯,帶領其他一大片行政機關沖到陰溝里去、持之以恒堅持錯誤,干出這么多讓別人再給它揩屁股換開襠褲的偷雞摸狗的爛事,并傲然于201910月偷偷摸摸違法違規地運營了兩個班的幼兒,將未成年人幼兒放置于不法環境中,讓幼兒們時時被懸掛于法律安全隱患和身心安全隱患密布之危險場景,對未成年人幼兒存在嚴重的身心健康安全隱患,應當予以立即糾正!

       故,第三人區教育局不應當死皮賴臉地非法侵占上訴人的合法化工建設用地用于營運地下幼兒園,其應當依法騰退案涉天府游家渡幼兒園5.727畝國有建設土地歸還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再依法轉讓給上訴人;三人區教育局應當立即終止“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違法運營。

     

       五、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就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在本案中向第三方環評技術機構或向第三人區環保局提供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予以核實,并結合其自身應當依法制作并保存的相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比對,予以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以此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對解決案涉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依法為第三次全國囯土調查作出應有的貢獻!

        鑒于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就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行政宗旨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背契約精神,置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于不顧,毫無誠信、友善、公正、法治、文明、和諧的種種劣行,其不應當涉嫌鐵定非善意喝民血刮地皮、得意妄形遺忘初心持續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不應當故意隱匿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第三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旗幟鮮明地履行自身的法定職責,依法補充制作、完善上述土地確權地籍資料,并對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應當曾經向第三方環評技術機構或向第三人區環保局提供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囯有土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以此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對解決案涉土地歷史遺留問題,依法為第三次全國囯土調查作出應有的貢獻!

         

        綜上所述 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應當依法補充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其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應履行自身的法定職責,對案涉建設用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以此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應當向第三人區環保局提供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第三人區環保局應當補充完善其20021230日批準、批復的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相關的環評文件具體建設用地周圍邊界檔案資料;第三人區教育局應當依法騰退其非法占用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合法化工項目建設用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最終歸還于第三上訴人陽慶文。

        故請求貴院基于倡導基本契約精神、弘揚基本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時間: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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