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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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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川01行賠初6號一案

    【概要描述】

    (2020)川01行賠初6號一案

    【概要描述】

    詳情

    行政賠償起訴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

    化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電話:13881886159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因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被確認于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作出財產損害經濟賠償(含人工建造費、災后材料費)106640元人民幣(大寫:壹拾萬零陸仟陸百肆拾元人民幣);

    2請求判令被告因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被確認于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對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侵害作出經濟補償8000元人民幣;

    3請求判令被告因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被確認于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第二原告陽慶文作出精神損害賠償1元人民幣和書面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因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給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及其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害價值106640元人民幣(含人工建造費、災后材料費)。

    1、2003年8月25日,第二原告陽慶文作為自然人與成都市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以下稱柳林鄉政府)(現被告)簽定有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溫江調整鄉鎮行政區劃有關事宜的批復》(成復函【2004】169號)載明:柳林鄉政府已合并到天府街辦。故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轉讓方為被告。

    2、第二原告陽慶文作為投資人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案涉土地上于2003年5月15日向成都市溫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了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即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注冊資金3萬元。

    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作為個體工商戶企業應當承擔無限法律責任,其與第二原告陽慶文自然人在涉及明尼達化工廠企業行為、財產歸屬時,應當歸同一法律主體、承擔相同法律責任。

    3、第二原告陽慶文作為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8月16日在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實際占用土地上依法注冊了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凱特公司與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作為自然人的第二原告陽慶文與凱特公司之間的工商、稅務、財務、企業治理及員工勞動合同等法律關系是:

    1)工商檔案載明:明尼達化工廠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和廠房給凱特公司使用具體而言,案涉被拆除設施所在區域即是凱特公司和明尼達化工廠共用區域

    2)明尼達化工廠生產的水性硅膠前驅體產品僅單向為凱特公司提供、凱特公司再對外銷售,明尼達化工廠不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產品,明尼達化工廠實質是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

    3)明尼達化工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沒有資格申請國家、省、市科研項目研發,也沒有資格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上述創建和構筑兩個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工作在法律上只能由凱特公司承擔。

    4)明尼達化工廠和陽慶文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商標、科技論文等)和生產資質有償提供給了凱特公司使用,反過來凱特公司再利用明尼達化工廠生產資質授權明尼達化工廠生產加工,明尼達化工廠僅作為凱特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渠道供應商。一般情況下,原材料采購價值的10%作為凱特公司使用明尼達化工廠和陽慶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費用和生產資質使用費,由凱特公司按月支付給明尼達化工廠,特別情況除外;特別情況是指:明尼達化工廠須控制核心原材料采購渠道和半成品供應,不對凱特公司其他股東公開,以保障明尼達化工廠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5)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現有員工12人均與凱特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明尼達化工廠的運營系陽慶文借用凱特公司員工來進行。

    4、被告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嚴重破壞了原告合規合法的正常營商環境。

    2019年5月31日上午8:38,被告身著藍衣和工作牌的城管執法大隊工作人員身著尼彩服和工作牌的工作人員帶領20幾個有佩戴紅袖章的涉嫌社會閑雜人員、指揮一輛大型工程推土機,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闖入花園、菜園、葡萄架及相鄰辦公區,在陽慶文的激烈反對下,四名五大三粗佩戴紅袖章的涉嫌社會閑雜人員對陽慶文采取夾持扣押,任由推土機對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上述設施進行了涉嫌涉黑涉惡的暴力強制拆除,嚴重破壞了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作為合法合規的民營企業的正常的經營活動和營商環境。

    5、被告20195月31日對原告實施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之后,導致原告財物被盜。

    由于被告對原告明尼達化工廠造成的近2米高的淤土堆積和相鄰辦公設施被損區域一直未得到清理和修復,導致原告明尼達化工廠財物2019年6月1日晚被盜。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法定代表人陽慶文2019年06月02上午向溫江區天府派出所報了案。該案的《受案回執》全文如下:

     

    陽慶文 

      你(單位)于2019年6月01日報稱的陽慶文戶外辦公財物被盜一案我單位已受理【受案登記文號為成溫公(天)受案(2019)4507號】。

    你(單位)可通過來電或來訪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聯系人、聯系方式:邱晨,028-82630214 

     

    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天府派出所

                             2019年06月06日

    報案人、控告人、

    舉報人、扭送人:

                         

    6、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被告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2019年10月28日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以“‘法無授權不可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中,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實施。訴訟中,被告天府街辦未向法庭提交實施案涉清理及拆除行為的職權及程序依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由,確認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實施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所以,本案中被告不僅侵犯了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合法權益、對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侵權和精神傷害,同時也侵犯了明尼達化工廠的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的合法權益。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全面賠償責任。

    7、本案中被告對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財產侵權損害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明細如下:

    1)被損害、破壞、失滅的財物

    三角梅:75×60元/棵=4500

    桂花樹:22×60元/棵=1320

    巨峰葡萄18×100元/棵=1800元

    紅葉李樹:21棵×20/棵=420元

    鋪地青磚:5600×1元/匹=5600

    種花用沐浴桶:1個×800元/個=800元

    種花用沐浴桶:1個×900元/個=900元

    辦公區鋼架雨棚和葡萄:2000元+2200=4200

    辦公區茶具、收藏瓷器、水具藏品等15000元

    熨臺 1000元+熨臺900元=1900

    栽花用半截塑料桶:25×40/個=1000

    ?砌土用舊汽車輪胎:10×20/個=200

    以上小計:37640元

    2)強拆前修建人工費

    陽慶文人工費:40個工×500元/天=20000

    凱特公司員工人工費:65個工×200元/天=13000

    以上小計:33000.00元

     

    3)被強拆、災后重建費(修建辦公區、清淤土、修排水溝)

    陽慶文人工費:15個工×500元/天=7500

    強拆、災后重建材料費:1000元

    強拆、災后重建凱特公司員工人工費:15個工×200元/天=3000

    以上以上小計:11500.00元

    4)辦公區被破壞后被盜財物:價值24500.00元,證據見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天府派出所《受案回執》【成溫公(天)受案(2019)4507受案登記文號】,見《調查令申請書》,懇請貴院向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天府派出所發出調查令。

    以上合計損失(含人工建造費、災后材料費)為106640元人民幣(大寫:壹拾萬零陸仟陸百肆拾元人民幣);

    二、被告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過程中,雙方產生肢體沖突,被告工作人員對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侵權。

    被告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造成第二原告陽慶文血壓驟升、血糖紊亂,但第二原告陽慶文正氣足、老天庇護、身體體格耐折騰,且沒有訴訟經驗,沒有在案發第二天2019年6月1日前往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身體被傷害檢查,導致證據不足,以致(2019)川0115民初5061號、(2020)川01民終3854號和(2020)川0115民初450號等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糾紛均被駁回,故懇請審判長在本案中使用法官自由裁量權、本著以人為本和行政違法全面賠償的原則,判令被告對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侵害作出經濟補償8000元人民幣,以期從行動上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給予以人為本原則的經濟上的制裁。

    三、被告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過程中,雙方產生肢體沖突,被告工作人員對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精神損害。

    被告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造成第二原告陽慶文精神受到嚴重刺激,請求判令被告向第二原告陽慶文作出精神損害賠償1元人民幣和書面道歉,以期從思想上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給予以人為本原則的精神道義上的懲戒。

     

    綜上所述,被告暗地里對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和第二原告陽慶文及第一原告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實施突然襲擊的暴力強拆,給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和第二原告陽慶文及第一原告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合法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工作環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和破壞,導致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和第二原告陽慶文及第一原告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員工對其周邊沒有安全感的營商環境誠惶誠恐、企業員工無法依規依法向往美好生活。

    在此,根據行政賠償案件中,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賠償的理念,既要體現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懲戒,也要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則,原告懇請貴院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讓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

    第二原告:陽慶文

                      時間: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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