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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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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2)川0117行初85號上訴

    【概要描述】

    (2022)川0117行初85號上訴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2)川0117行初85號

     

    行政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三上訴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區長)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稱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2022)川0117行初85號《行政判決書》并改判;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撤銷其溫復字(2022)第33號《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上訴事由

        上訴人于2022年2月8日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向第三人區規資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郵寄了關于“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第三人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準、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涉及的上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具體面積檔案資料和原長征化工廠、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被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用地情況的《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政快遞單號為“1180781314248”。

    在上述申請表中,上訴人認為:第三上訴人陽慶文與溫江區天府街辦(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03825日簽定《土地轉讓協議》之前,溫江區環保局20021230日批準、批復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時,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是原長征化工廠、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權利人,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應當由第三人區規資局依法制作并保存。

    第三人區規資局于202231日向上訴人作出2022年第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告知書》,載明:經查閱現有資料,上訴人所申請的上述建設用地具體面積檔案資料和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用地情況信息不存在。

        第三人區規資局的上述答復書,上訴人不服,上訴人認為: 第三人區規資局未制作并保存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建設用地地籍檔案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地籍調查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法律規定,未履行其對建設用地進行地籍調查的法定職責,上訴人特對第三人區規資局2022年3月15日向被上訴人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區規資局未依法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而違法。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區規資局依法補充制作并保存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長征化工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

        3、請求判令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

        4、請求判令第三人區環保局補充完善其20021230日批準、批復的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相鄰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相關的環評文件具體建設用地周圍邊界檔案資料。

        5、請求判令第三人區教育局依法騰退其非法占用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合法化工項目建設用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最終歸還于第三申請人陽慶文。

        被上訴人區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以“申請文陽慶文基于《土地轉讓協議》僅取得了債權,并未取得‘物權’意義上的權利,三復議申請人場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與被申請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土地地籍檔案資料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具有要求被申請人制作相關資料的資格,故三申請人不具有提起復議請求第1、2項的申請人資格。天府街辦、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溫江區教育局與本案均無利害關系,無需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同時,三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第3、4、5項系要求責令被申請人以外的人作出具體行為,不屬于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的事項”為由,根據《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溫復字(2022)第33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上訴人不服,于2022年6月1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2022)川0117行初85號,一審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以“三原告不具有復議申請人資格;三原告提出的復議請求第3、4、5項不屬于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的事項;原告復議申請違返了“一行為一訴”的行政訴訟立案受理原則”為由,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通過電子送達平臺收到上述判決書,原告不服,特提起本次行政上訴。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一、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基于《土地轉讓協議》是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其均破產倒閉后轉變而成的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和優先用益物權人,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和第二上訴人凱特公司基于系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在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囯有土地上開辦的兩個民營企業,其二者同樣是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和優先用益物權人。

        1、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基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不僅取得了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債權,并且三上訴人自2003年8月25日和2007年8月16日先后至今一直實際使用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囯有土地物權,其系正當合法的用益物權人和優先用益物權人。

        用益物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自然人即為用益物權人。

        用益物權人的權利:(1)占有的權利。“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占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甪益權人,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所得。(2)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收益”是通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就是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種、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獲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樓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用益物權人的法律保護:《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收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駛的,應當對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

        2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基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作為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和優先用益物權人,與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顯然具有要求第三人區規資局制作保存相關資料的資格!

        結合本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然人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基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對案涉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作為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權利人開辦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二鄉鎮企業破產倒閉后轉變而成的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享有和優先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自然人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基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不是任何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任何正常被使用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但是,自然人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基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恰恰是案涉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作為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權利人開辦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二鄉鎮企業破產倒閉后轉變而成的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實際使用和實際應當優先使用的使用權人,只是第三人區規資局應當依規依法為自然人第三上訴人陽慶文補充辦理前述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建設土地的使用權證!

       二、溫江區天府街辦、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溫江區教育局均與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有利害關系,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溫復字(2022)第33號行政復議。因為就涉及的三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第3、4、5項,被上訴人區政府應當擁有以下法定職能:責令其上述三個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溫江區教育局請求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補充制作保存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并以之完善自身法定工作職責!被上訴人區政府不應當將前述其三個所屬工作部門當作犯了錯誤的未成年人隱藏起來加以溺愛袒護而失去依法正當監護!

        1、溫江區天府街辦(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是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其均破產倒閉后轉變而成的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

        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系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開辦的鄉鎮企業,二鄉鎮企業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破產倒閉后,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及其地面附著物資產即被收歸國家所有,而轉變為待再建的國有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和地面附著物國有資產即地面國有資產殘值。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系代表國家履行囯家行政職權的基層行政機構,二鄉鎮企業又是其開辦的,基于“近水樓臺先得月”這一傳統文化和公序良俗,前述存量囯有土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及其地面國有資產殘值的使用權和處置權顯然應當歸屬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

        故,溫江區天府街辦(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作為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其均破產倒閉后轉變而成的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與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顯然有天大的利害關系!

        2溫江區生態環境局于2002年12月30日依法批準批復的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與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溫江區生態環境局2002年12月30日對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環評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占地面積和綠化面積依法批準批復的法律依據是第三方環評技術機構或前述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權利人向其提供的土地權屬資料。需要說明的是,第三上訴人陽慶文作為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于2003年8月25日與前述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權利人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簽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之前不擁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的土地權屬資料。第三上訴人陽慶文和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熱情招商引資的自然人和民營企業,向前述第三方環評技術機構或向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提供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相關土地權屬資料的提供人應當是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

        如若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第三人區規資局不擁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的土地權屬資料,溫江區生態環境局不可能批復前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精確到1平方米,即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故而,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顯然與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批復前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精確到1平方米,即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有天大的利害關系,要不然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涉嫌弄虛作假無中生有作出前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建設用地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精確到1平方米,即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這一建設用地環評面積!!!

        3、溫江區教育局死皮賴臉地在化工地塊上占用著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的化工項目建設用地即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開辦的原柳林油廠鄉鎮企業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上運營地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與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包含前述原柳林油廠鄉鎮企業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1)原柳林油廠占地作為存量國有土地,在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載明:原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若需轉讓原柳林公社油廠約4畝存量國有土地,保證優先將之轉讓給陽慶文,故針對原柳林油廠的5.727畝土地,其依法被涵蓋在《土地轉讓協議》的轉讓范圍內。

        另,2002年12月30日溫江區環保局批復的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原柳林油廠占地作為存量國有建設土地,也在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范圍內。

        2)溫江區教育局在原柳林油廠的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建設起來的游家渡幼兒園,是成都市教育局投資國有資金1032.29萬元、溫江區教育局承建的一家公立幼兒園,幼兒園相關國有資產建設項目的民生性和公益性,并不能證明溫江區教育局使用該宗地不存在違法用地的情形,也不能證明相關建設項目不存在違法建設的情形。理由如下:

     溫江區教育局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0.3818公頃即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原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在建成后即成為典型的地下三無幼兒園,導致其建筑物迄今在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讓成都市教育局國家投資1032.29萬元人民幣不能合法成為囯有資產而被隱匿國資委之外!!!

    申請人陽慶文經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發現:

        迄至20211214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未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在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任何不動產登記資料;

        迄至20211117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在成都市溫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存在;

        迄至2021126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在成都市溫江區發展和改革局現有檔案信息中不存在;

        迄至20211217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存在。

        初心建設項目“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被篡改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最終由成都市教育局國有資產地上投資轉化為典型的資產不明晰、運營手續違法的非法地下幼兒園,實際具體情況如下:

        2015年底,溫江區教育局在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區17號化工地塊旁,即緊臨第一上訴人明尼達化工廠承建了成都市教育局民生工程項目“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總投資1032.29萬元,建設面積2216平方米;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選址明顯不當、環評顯著違法,2016年底建成后于20178月被中央環保督察組叫停;但溫江區教育局不思悔改、拋棄教育之誠實守信初心,弄虛作假地將原幼兒園建設項目名稱“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篡改成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實質是涉嫌抹殺、銷毀或莫名其妙地吞掉成都市教育局國有資產投資1032.29萬元,導致國有資產投資1032.29萬元不能在國有資產檔案里合法呈現、被違法流失,神操作地將柳岸錦城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混同于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并且拱手將“舉辦單位”名頭的法律責任也借給了柳岸錦城幼兒園使用,導致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出現了“舉辦單位 成都市溫江區柳岸錦城幼兒園”這一明顯荒唐的低級法律錯誤!溫江區教育局當上了縮頭烏龜,同時扮演了對上述游家渡公立幼兒園國有資產監守自盜的內鬼角色;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從事教育工作的靈魂工程師首領,不應當從上述游家渡公立幼兒園選址嚴重不當開始,繼續錯上加錯、一錯再錯,帶領其他一大片行政機關沖到陰溝里去、持之以恒堅持錯誤,干出這么多讓別人再給它揩屁股換開襠褲的偷雞摸狗的爛事,并傲然于201910月偷偷摸摸違法違規地運營了兩個班的幼兒,將未成年人幼兒放置于不法環境中,讓幼兒們時時被懸掛于法律安全隱患和身心安全隱患密布之危險場景,對未成年人幼兒存在嚴重的身心健康安全隱患,應當予以立即糾正!

        故,溫江區教育局不應當死皮賴臉地非法侵占明尼達試驗廠的合法化工建設用地用于營運地下幼兒園,其應當依法騰退案涉天府游家渡幼兒園5.727畝國有建設土地歸還給溫江區天府街辦,溫江區天府街辦再依法轉讓給陽慶文溫江區教育局應當立即終止“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違法運營。

        綜上,對溫江區教育局建設前述公立幼兒園的一系列違法行為的探源和研判,應當追溯到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包含前述溫江區教育局使用的原柳林油廠鄉鎮企業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及制作保存的合法性問題上,應當追溯到案涉涉《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以之確認溫江區教育局侵害了第三上訴人陽慶文被保證優先受讓原柳林油廠鄉鎮企業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益,故而,本案中溫江區教育局與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包含前述溫江區教育局使用的原柳林油廠鄉鎮企業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及制作保存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綜上所述 被上訴人區政府不應當于法無據、違背客觀事實地認定“第三上訴人自然人陽慶文不是溫江區天府街辦(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作為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柳林油廠二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其均破產倒閉后轉變而成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前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和優先用益物權人;被上訴人區政府應當確認溫江區教育局是前述存量國有土地其中5.727畝的非法用益物權人!!!被上訴人區政府不應當空口白牙、目無法紀、變態霸道、死豬不怕開水燙地作為潑婦型家長袒護自家的未成年人小孩一般,精神麻木毫無羞恥地認為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天府街辦、溫江區生態環境局、溫江區教育局均與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是否制作保存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案第三人區規資局應當履行制作保存案涉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相關地籍檔案資料這一法定職責!!!

        故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特請求貴院基于倡導基本契約精神、弘揚基本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時間: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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