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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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925號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202號
行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區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第二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區天府街辦),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第三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區環保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法定代表人:柯震弟 職務:局長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行政管理“請求判令(確認)被申請人2006年至2007年統規(統一規劃)自建(村民自治建設)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一案不服一審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202號《行政裁定書》)及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川行終925號《行政裁定書》)裁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20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925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作出溫復不字(2019)第4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3、請求判令(確認)被申請人2006年至2007年統規(統一規劃)自建(村民自以為是修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的法律時效認定錯誤。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2006年至2007年對案涉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根本不知道是什么亂七八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所謂的“統規自建”,也根本不知曉該相鄰建設項目會對再審申請人房屋和地平面造成低洼積水產生嚴重侵害后果,并且,本案案涉違法建設項目利害關系相對人即再審申請人,自2005案涉建設項目規劃和建設起,從未收到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建設項目可能對再審申請人相鄰權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行政告知行為決定書或告知書,也就根本談不上被申請人告知再審申請人的起訴期限與否,因此,該情形并不適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合前款規定。”
就三個被申請人統一規劃的上述建設項目,被申請人應當對再審申請人作出書面告知行政行為,即告知再審申請人其統一規劃的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將對再審申請人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涉及再審申請人的基本生存環境有無危害影響,但再審申請人一直未能被書面告知,故,再審申請人在發現案涉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相鄰權合法權益并于2019年1月3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個被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之前,顯然應當被視為一直不知道三個被申請人就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統一規劃事宜向再審申請人作出過任何行政告知行為,所以,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20年。”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是,迄今,再審申請人也不知曉或書面被送達告知:被申請人就其統一規劃的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對再審申請人作為轄區被招商引資入駐的民營企業而非須用小產權房安置的村民造成的相鄰權合法權益被侵害,其應當作出的行政告知行政行為的書面文字內容,故,再審申請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個被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顯然應當視同為再審申請人于2019年1月31日方才知道或應當知道了被申請人統一規劃修建的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對再審申請人相鄰權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侵害,此時,無論引用任何訴訟時效法律條文,再申請人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均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所以法院應當受理立案并進行實質性審查。這種情形充分體現了:無論誰違法亂紀、胡作非為,都逃不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公平公正的追責和法律制裁!!!
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錯誤認定再審申請人未明確指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1、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存在對再審申請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置之不理的不作為行為。
再審申請人的訴求為“請求判令(確認)被申請人2006年至2007年統規(統一規劃)自建(村民自以為是修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本案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確認建設項目是否違法系政府的法定職責,更是人民法院予以最終裁決的的司法職責。
由此看出,第一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作出決定不予受理再審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的行為是錯誤的、是不作為違法的,其至少應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受理之后,依法回復再審申請人,指出案涉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并說明理由,其不應當充耳不聞、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職責、不作為,呆在那兒吃閑飯、占著茅坑不拉屎,浪費納稅人的供養、混吃混喝混日子!!!
2、第二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對案涉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處于其行政轄區,應當承擔行政機關首問責任制涉及的法律擔當。
第二被申請人溫江區天府街辦存在對案涉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假借統一規劃、縱容游家渡社區居民自以為是違反土地規劃和環境評價而修建房屋的違法行為。
3、第三被申請人溫江區環保局對案涉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存在瀆職、失職的情形。
第二被申請人區天府街辦統一規劃的案涉游家渡安置社區小產權建設項目,不具有合法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保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也充分載明了被申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
4、二審法院對三個被申請人就案涉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統一規劃這一具體規劃行政行為存在認定錯誤、置之不理的情形。
二審法院以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過于籠統、沒有明確指向被訴行政機關的某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為駁回理由,對三個被申請人就案涉環評審批和土地審批顯著違法的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前期共同統一規劃許可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客觀事實視而不見、惡意回避之,視法律為兒戲,充分彰顯出其與一審法院、三個被申請人混合而同流合污成封建社會團團伙伙官官相護呲牙咧嘴歪瓜裂棗的司法-行政小丑非自主狀態,其中,個別法官和個別違法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混吃混喝混日子、浪費納稅人供養、視法律為兒戲、信口開合的行尸走肉丑態活靈活現、可見一斑!
三、三個被申請人、一審及二審法院不應當喪失以人為本的人性,不應當對再審申請人的相鄰權合法權益遭受案涉小產權安置房違法建設項目嚴重侵害造成廠區地勢低洼近年夏天雨水成澇的安全隱患置之不理。
第二被申請人區天府街辦濫用統規之名、假借“自建”、實質違法修建的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緊鄰再審申請人修建,與再審申請人墻體之間最近距離不足3米,違反了再審申請人2002年12月14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的再審申請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合法批復的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再審申請人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再審申請人的上述環評文件于2002年12月30日依法獲得了第三被申請人區環保局的合規批復。
第二被申請人區天府街辦的上述違法建設項目給再審申請人的廠區造成低洼之勢,使廠區低于外圍地面30cm-60cm,導致每年夏天積水嚴重,存在嚴重的漏電、電擊安全隱患。附圖片證明。第二被申請人區天府街辦和第三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對再審申請人的生存環境保護置之不理,從未考慮將再審申請人的生活污水和雨水積水并入上述安置小區的污水管網,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基本生存權益。
綜上所述,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明顯存在環評違法和土地違法的情形,明顯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相鄰權合法權益,并且,被申請人從未正當依法書面告知申請人作為轄區企業而非轄區被安置村民應當知道的相鄰權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一審、二審法院不應當認定被申請人曾經已經向申請人作出過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會嚴重侵害申請人相鄰權合法權益的行政告知行為(所以造成一審、二審法院無良法官和被申請人個別無良公務員暗地里戲弄嘲笑申請人:你不搬遷而被迫獲得的廠區地勢低洼夏天雨水成澇安全隱患,是你活該!!!),一審、二審不應當將申請人被動知道或了解案涉小產權房違法建設項目視同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小產權房違法建設項目;被申請人濫用統規之名、假借“自建”、實質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基本法律規定,并且進一步違反了再審申請人環評報告中專家評審意見“要求再審申請人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的合法合規規定,其違法行為無視游家渡社區住戶的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無視再審申請人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款,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相鄰鄰權合法權益,給再審申請人造成嚴重的生產生活安全隱患,再審申請人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申請人在本次再審案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切實改善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判如所請!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再審申請時間: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