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2022)川0191行初47號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第一被上訴人: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市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世紀環球中心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鳳朝 市長 028-86636113
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稱市科技局)
地址: 成都 武侯區 四川省蜀錦路68號C棟11樓
法定代表人:丁小斌 局長 , 電話: 028-61881720
第三被上訴人:成都市財政局(以下稱市財政局)
地址:成都市錦城大道366號
法定代表人:高翔 局長 , 電話: 028-61882500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22)川0191行初47號《行政判決書》,依法審理上訴人在一審中的第2~第4三個訴訟請求,即以下三個上訴請求,并改判;
2、請求對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曾經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提交申請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且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設立了研發機構、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最后八個字“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并將上述“研發投入持續增長”八個字的字面文意予以撤銷;
3、請求確認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違反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拒絕向申請人落實“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政策”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4、請求判令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依據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向申請人撥付15萬元人民幣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事由:
2021年12月8日上訴人收到了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于2021年12月6日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的[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駁回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上訴人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于2022年1月10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川0191行初47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判決書》):一、撤銷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2022】288-2號);二、責令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依法對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復議請求重新作出處理;三、駁回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其它三個訴訟請求,特提起本次行政上訴。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書》第14頁第一段第八行“本案中,被告市政府在未審查被告市科學技術局、被告市財政局是否為適格共同被申請人,原告是否曾要求被告市財政局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等內容的情形下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2022】288-2號),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駁回原告的三項行政復議請求,系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因原告第二至四項訴訟請求與案涉三項行政復議請求的實質內容一致,被告市政府將對原告的行政復議請求重新作出處理,本院對原告的第二至四項訴訟請求不再予以審查”,上訴人認為該段文字體現了一審法院理解法律條文不精準、邏輯思維不清晰,一審法院涉嫌故意混淆上述法律條文字面文義、故意打太極弄歧義忽悠老百姓,存在溺愛袒護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并與之暗通款曲串通一氣、喜愛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的淫威、對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暗送秋波亂出鬼點子極盡諂媚討好巴結之能事、玩弄文字游戲、空轉司法程序、浪費司法資源、胡亂推萎亂踢皮球、惡意增加上訴人訴累、無視司法公平正義、毫無司法擔當的情形。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的……
結合本案,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審理案涉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上訴人“研發投入未持續增長”、不符合高企獎補條件,進而認為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沒有相應履行向上訴人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同時認為第二被上訴人市財政局也沒有相應履行向上訴人撥付15萬元人民幣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故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駁回原告的三項行政復議請求,此種情形下,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在一審中與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一起構成適格的三共同被告,并無不當。一審法院腦殼是暈的!!!想在這個問題上把水攪渾,顯然失當!!!
至于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在案涉行政復議一案中是否應當適格作為共同被申請人、上訴人是否曾要求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這個問題顯然不應當拿出來鬼扯!!!因為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的前提條件是根據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認定審核審定后公布的高企獎補公示名單,上訴人繞開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或在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未對上訴人高企獎補資格審核審定之前,直接去要求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的申請顯然是無效的,上訴人也不會去做這種不懂規矩的事、去做這種“只認錢不認法定程序”的讓人笑話的蠢事!因為這是簡單的出納服從于會計的財務管理常識,實際上,公務員里出現象周永康李春城徐才厚這些貪污人民的錢上千萬上億的情況,應當就是這些貪官無視基本的財務管理法定程序!一審法院應當頭腦清晰、端正對上訴人的態度,對成都市范圍內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獲得高企認定后,未經第二補上訴人市科技局審定獎補資格,直接要求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另外,上述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在案涉行政復議一案中是否應當適格作為共同被申請人與第一被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駁回原告的三項行政復議請求之后,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與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一審中一起構成適格的三共同被告,二者毫無法律關聯,因為:(1)上訴人提起案涉行政復議,將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列為適格共同被申請個,不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去考慮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是否具有相應向上訴人撥付高企獎補的法定責職;(2)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也不可能根據上訴人是否曾要求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撥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來確認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是否具有相應向上訴人撥付高企獎補的法定責職,再說一遍,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是根據上訴人“研發投入未持續增長”、不符合高企獎補條件,進而確認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沒有相應履行向上訴人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同時認為第二被上訴人市財政局也沒有相應履行向上訴人撥付15萬元人民幣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一審法院腦殼硬是昏頭昏腦、呆呆憨憨的!!!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上訴人提起一審訴訟的爭議焦點在于“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是否應當作為高企獎補的評審性限制條件,一審法院應當胸懷司法擔當,不應當空轉司法程序、將該爭議焦點打回到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手里讓其可能再空轉,不應當回避該爭議焦點、駁回上訴人在一審中的第三個訴訟請求“請求您法院依法對第一被告市政府和第二被告市科技局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曾經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提交申請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且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設立了研發機構、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最后八個字“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
2、一審法院應當認真審理上訴人在一審中的第三個訴訟請求“請求您法院依法對第一被告市政府和第二被告市科技局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曾經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提交申請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且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設立了研發機構、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最后八個字“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
一審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應當在其(2022)川0191行初47號《行政判決書》中,對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中反復提及的“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只字不提,其政治覺悟水平不應當體現在作為民營企業的上訴人之下!
二、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其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中不應當簒改上訴人凱特公司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第2項請求事項、不應當羞于提及“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一審法院應當旗幟鮮明地予以指正!
上訴人凱特公司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第2項請求事項是:請求對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曾經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提交申請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且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設立了研發機構、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最后八個字“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并對上述“研發投入持續增長”八個字的字面文意予以撤銷。
但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其[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第二頁倒數第五行至倒數第三行篡改轉述為:請求對《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成科字【2020】23號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文面字義進行審查并予以撤銷。
上訴人發現: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羞于提及、不愿意提及“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上訴人認為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涉嫌習慣于多花亂花人民的錢、不習慣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是人民的敗家子!
一個不講精神不講精神信仰不鼓勵民眾為社會公共利益勇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習慣于陰陽人巧立名目丟棄艱苦樸素的偉大延安精神、亂花人民的金錢的政府一定會成為象慈禧太后當權下狗攆摩托不懂科學的腐敗政府,一定會籠罩在國有腐敗分子周永康李春誠徐才厚之流自絕于人民、巧立名目大肆掘取人民利益于己襠下的烏煙瘴氣的流毒之中,成為置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于全然不顧的偽政府!
上訴人進一步發現:
1、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其[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通篇全文中羞于提及、不愿意提及上訴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反復強調提及的“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并將之抹殺,上訴人認為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不應當不講政治不講精神不講精神信仰,還暗地里攀附在周永康李春誠徐才厚之流亂花人民的錢、呈像于人民的敗家子的流毒影子里。
2、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其[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通篇全文不應當對上訴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陳述的以下客觀事實只字不提、置之不理、無動于衷:
自2016年起,上訴人在被溫江區政府核定為“三無企業”而遭遇爛人爛事糾纏的干擾破壞的情況下,于2017年9月12日復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失敗。
被迫終止科技創新活動三年后,上訴人于2019年11月28日以新的發明專利面貌,又首次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
上訴人與其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就企業領先國際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已全方位地規劃、制定了發明專利群框架。
上訴人自2007年8月16日成立以來,一直從事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已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和正在申請的發明專利均是獨立自主研發,并非外購或接受捐贈所得,也沒有借助外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的研發幫助,完全依靠企業自身和創始人勤勞智慧的大腦帶領員工立足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自覺發揚勇于收荒、盤活存量國有土地、舊物廢物利用、變腐朽為神奇的延安精神。
“研發投入持續增長”不應當作為地方政府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而獎勵支持的強制性評審設限條件,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和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未對其政策性負面導向進行實質性審查,顯然失當。
理由如下:
(1)“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是追求科研繁榮的形式主義,這是憑空認為多花錢便可多多獲得科技生產力的形式主義,由此將造成鋪張浪費的壞風氣,有悖于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
單從“研發投入持續增長”出發,這僅僅是個必要條件,并不能保證研發費用被依法用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關鍵應當考察研發投入的終局性結果,即獲得已產業化的高新技術產品。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是應當考察其是否擁有自主研發的可產業化的發明專利作為高新技術生產力這一終局性結果,并且這一終局性結果具有可持續健康發展的特點。
(2)這個硬性條件不利于提倡少花錢多辦事、“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有悖于國家、全社會提倡的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方向。
(3)上訴人認為判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強制性標準應當是確認這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發明專利技術是自主研發獲取,這個核心強制性標準與外購發明專利、或與大專院校合作研發取得發明專利而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二者之間有本質區別,后者容易產生“研發投入持續增長”弄虛作假的情形。
(4)上訴人自2007年8月16日成立以來,一直從事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已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和正在申請的發明專利均是獨立自主研發,并非外購或接受捐贈所得,也沒有借助外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的研發幫助,完全依靠企業自身和創始人勤勞智慧的大腦帶領員工立足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自覺發揚勇于收荒、盤活存量國有土地、舊物廢物利用、變腐朽為神奇的延安精神。
上訴人善于將精細化工行業的庫存廢舊成品,如久置分成的加脂劑、復鞣劑、硅油等殘次品與企業自制核心技術材料水性硅膠前驅體、水性氟化硅膠前驅體經高溫一鍋煮反應自乳化乳液聚合獲得系列硅烷鞣革硅膠填充產品,由此,上訴人已申請國家發明專利《-種聚丙烯酸油脂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兩性離子乳液體系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911210946.X) ,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上訴人同時善于將制革行業的庫存廢舊皮革,如殘次松面皮坯、松面藍皮與企業自制核心技術材料水性硅膠前驅體、水性氟化硅膠前驅體經高溫一鍋煮反應經硅膠填充后獲得軟而不松的正常皮革,由此,上訴人已申請國家發明專利《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ZL201610653973.4)和《一種堿皮高pH值硅膠前驅體溶膠-凝膠無鉻生態型硅烷鞣革工藝》(申請號:201911211599.2 ),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上訴人自2007年8月16日成立之日起與其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始終如一地從事上述發明專利的研發過程,其中,上訴人大量使用庫存廢舊、殘次精細化工產品和皮革產品,這一收荒過程,無法將其費用以正規發票方式列入研發投入。上訴人這種接地氣的下里巴人研發投入方式,大力發揚“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確實不能與某些高校個別無良教授、專家“陽春白雪”、“高大上”的大呼小叫害怕斷奶茍同,其假以團隊合作研發投入,借助外部企業的產業平臺,以虛擬的“產學研”項目大量騙取國家無償撥付的研發經費,從中謀取私利換車、換房、住高檔別墅,絲毫不見產品產業化形成社會生產力,其并未將國家研發經費投入到科技創新、發明創造中為國家和社會做貢獻,而是假公濟私、自我享受,從而形成“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虛擬、虛假狀態,給科研環境和學術風氣造成諸多負面影響。
上訴人研發費用的投入是根據項目技術的規模、技術要求的不同而研發資金的投入也是有多又少的,并不能完全確定只增長不減少,有時技術上的頓悟、突破并非需要大量資金支持,因此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 、研發投入持續增長 ”該八個字的字面文意作為強制性條件是不合理的,違背了國家科技部的初衷,涉嫌存在誤導科研機構財務數據弄虛作假顯示“研發投入持續增長”,從而盲目索要國家無償撥付的科研經費。
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都應獲得國家科技部的認同與支持,不論企業大小都是在為國家、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被上訴人應當大力支持、鼓勵申請人,應當給予上訴人高企獎勵,鼓勵上訴人在科技創新有更大的突破,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更大的貢獻,而不應當以“研發投入持續增長”這種盲目追求GDP增長的形式主義方式,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公益性事業加以評審性設限。
從2015年起,在遭遇溫江區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核定上訴人為“三無企業”、被實施系列不公行政制裁、行政歸零的環境下,上訴人始終堅持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始終堅持“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和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應當將申請人列為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并給予15萬元獎勵。
理由如下:
(1)、上訴人自2007年8月16日成立之日起與其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于2014年10月14日榮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隨后遭遇溫江區政府所屬多個行政機關違法逼遷,致使上訴人2017年9月12日復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失敗。
2015年11月至2017年上半年,溫江區政府及所屬多個行政機關以核定上訴人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為三無企業為由,在相鄰上訴人化工地塊違法修建了公立幼兒園“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幼兒園”,對上訴人賴皮實施爛人爛事違規糾纏的違法逼遷,嚴重干攏和破壞了上訴人正常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活動。上訴人面對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單方面否認《土地轉讓協議》法律效力并突然襲擊強制拆除上訴人花園菜園及戶外辦公區、煽動不明真相的村民干擾破壞上訴人正常的科研、生產活動,面對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生態環保局采取給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名頭方式而對上訴人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實施突然襲擊強制斷電,對上訴人實施違法逼遷等不公行政制裁,上訴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溫江區政府郵寄了《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溫江區政府置之不理,上訴人對溫江區政府的不作為行為,就上述不公行政制裁對上訴人自主知識產權自行實施許可權權益在溫江區行政轄區造成被侵害滅絕的事實,上訴人依次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和上訴,上訴人不服一審、二審不予立案的裁定,于2020年4月25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一審、二審裁定,并請求確認溫江區政府以給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等名頭方式在溫江區對申請人的六項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實施的侵害滅絕行為違法。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于202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申請人于2021年2月28日收到上述(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上訴人依法請求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就上述再審裁定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并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進行審理。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已受理該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案號是川檢行知監(2021)1號。
(2)、溫江區政府及所屬多個行政機關對上訴人實施了系列不公行政制裁,嚴重干擾和破壞了上訴人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導致上訴人于2017年9月12日再次申請核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失敗。
盡管如此,上訴人仍然不忘初心、砥礪前行,在被溫江區政府核定為三無企業等一系列不公行政制裁、行政歸零的基礎上,從頭開始,發揚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化壓力為動力,繼續開展科技創新發明創造活動,繼續申報國家發明專利,正步正念虔誠地拜行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科技興國偉大戰略部署的國策國運之中,進一步地:對內修煉內功,編制了總共46頁的《項目介紹書》,參見《證據材料》;對外宣傳上訴人在溫江區行政轄區的所作所為,宣傳資料包含
1)硅膠-鈣-膠原蛋白 “水溶性硅元素” 預防醫學研發;
2)凱特有機硅 歡迎您,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擬籌建新公司:四川遠為水性硅膠前驅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PPT;
3)四川遠為水性硅膠前驅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區 2020年5月 源自“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PT,參見《證據材料》,實現了原材料采購全部國產化,進一步開拓了水性硅膠前驅體國外市場,并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認定,故,被上訴人應當將上訴人列為首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并給予15萬元獎勵,以鼓勵上訴人繼承、發揚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以大力獎勵、鼓勵上訴人追求發明專利領先國際的原創性、首創性、為國爭光的科研自信精神。
一審法院應當在其(2022)川0191行初《行政判決書》中對前述情況予以適當提得,而不應當喪失公平正義亂解法律條文、攪渾水、極盡諂媚地幫助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亂解圍亂找臺階下。
三、上訴人認為:
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一審法院和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不應當漠視、抹殺、遺忘中國共產黨建黨建國歷程中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和革命精神,
不應當不講政治不講精神不講精神信仰、羞于提及艱苦樸素的延安收荒匠精神,而暗暗地攀附在周永康李春誠之流亂花人民的錢、呈像于人民的敗家子的流毒影子里,
不應當忘了根本、忘了初心,將“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置之于腦后和臀部下面,
不應當盲目崇尚、信仰“有錢能使鬼推磨”這種人不人鬼不鬼的類似美國政府大肆亂印美鈔的冥鈔發展觀念和拜金主義,而堂而皇之、虛之以“研發投入持續增長”這種盲目追求GDP虛增長的形式主義,
不應當對小微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健康壯大發展、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的公益性事業加以評審性設限,
不應當對上訴人“研發投入未持續增長”、堅持以發揚“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仍然能正常運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這一艱苦樸素的創造精神予以評審性設限、拒之門外、潑冷水,
不應當將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置于下位法“《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成科字【2020】23號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這一地方性法規規定之下,
“研發投入持續增長”不應當作為被上訴人地方政府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而獎勵支持的強制性評審設限條件,被上訴人應當對該地方法規規定的政策性負面導向進行實質性審查,并予以撤銷。
四、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社會和企業科技進步這一大是大非方向上,不應當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形成對抗。一審法院應當對此予以明示并向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予以嚴厲釋明。
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與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同時,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作為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所屬工作部門于2014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先后兩次將申請人評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故而,凱特公司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同樣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
因此,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不應當自己打自己的臉、并逼迫或慫恿或袒護或嘲笑其所屬工作部門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和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自己打自己的臉,背叛與凱特公司的上述親密合作關系、背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政府基本法定職責,顯著地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形成對抗關系,將被上訴人自身陷于不義,顯著擾亂、破壞、否認了行政機關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基本法定職能。
一審法院應當對上述情況予以向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嚴厲釋明!
五、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推崇、信仰的“《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成科字【2020】23號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這一地方性法規規定,作為下位法,不應當與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形成對抗,一審法院應當對此予以研判!
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其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第八頁第六行至第九頁第五行,雖然對“《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成科字【2020】23號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這一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立法程序進行了審查,但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對上述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具體立法內容并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即:
1、對“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未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
2、就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曾經頒發相關“研發投入持續增長”這一地方性法規規定,導致對上訴人作為囯家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評審性設限、客觀上造成打擊了上訴人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客觀上消極阻礙了上訴人企業技術進步,進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未對此進行違法性實質審查。
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流于形式、空轉司法程序、浪費司法資源,對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又盲目、變態霸權地作出[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顯然失當!!!
一審法院不應當對上述情況避而不談,不審理不研判!!!
六、盡管上訴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座落于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行政轄區營商環境極其惡劣的陰暗潮濕的水深火熱之中,上訴人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仍然一如既往、砥礪前行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為國爭光的陽光明媚的康莊大道上:
1、上訴人凱特公司的企業核心價值觀是:
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在中華民族老祖宗《易學》國學正心正行正能量的指引下,發揚新時代延安收荒匠精神和老一輩科學家兩彈一星艱苦樸素的自主科研精神,以倡導技術先行為企業科學發展基本理念,堅信“倡導技術先行為基礎的政治活動是最大的和最有效的經濟活動”這一理念是中華民族實現“兩個一百年”偉大復興必須的國家發展重要戰略思維和中國國民基本生活方式,堅持以社會效益帶動經濟效益,輕松開心地削弱“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非高層次非高素質人性獸性化亂投胎的生命周期率怪圈死循環封建思想殘余和“有錢能使鬼推磨”人不人鬼不鬼的冥鈔消費和發展觀念,
提出問題 分析問題 創造答案和方向
一、鵝卵石是如何形成的?恐龍的肉去哪兒了?
碳基人類是不是硅基恐龍的硅基基因共軛漸進變異體?
為什么接地氣、入土壤的植物壽命有長達上千年上萬年、而動物沒有?僅傳說千年烏龜
......…探源硅基生命與碳基生命之歷史演變,弄清楚恐龍丟下碳基生命于地球墮落向太陽
高溫燒烤自生自滅、而其自身變成了更高維四維含四維以上空間的硅基生命離開
了地球的原因;
二、硅原子3d空軌道與軌道能級共軛穩定、電子云歡暢躍遷流動、
原子組裝生命體生物電經絡暢通放電,
......…探索恐龍硅基生命體體格強健、體型龐大而靈活自如、延年益壽之奧秘,
三、芯片植入與人類食用硅膠-鈣-膠原蛋白、碳基生命的硅基化改性
......…探尋開發人體剩余的99%疑似恐龍或外星人大腦潛能,發射硅基腦電波高維量子
信號,與外星人交朋友,離開地球,進入外星人朋友圈,
......…傳承硅烷鞣革千年企業、追尋外星人萬年答案意義重大,
充分完善企業內部管理、順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對機制,積極響應中國實現“兩個一百年”戰略復興目標體現在中國國民身上的“大健康”基本首要利好。
2、上訴人凱特公司的企業預想未來是:
讓全世界所有水性材料應用領域
都用上水溶性高分子硅烷偶聯劑
讓全人類和其他生物鏈動物食品
都用上硅膠-鈣-膠原蛋白鍵合絡合有機硅雜化聚合物
作為食物強身劑
3、上訴人凱特公司的企業核心目標是:
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在中華民族老祖宗《易學》國學正心正行正能量的指引下,為依法維護自身研發基地的合法權益,強烈不服溫江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天府街道辦事處信仰地方財政冥鈔發展理念惡人先告狀地發動民事訴訟主張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土地轉讓協議》無效,故而原告持續反擊、持續啟動行政訴訟,為取得明尼達試驗廠項目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企業長遠戰略規劃:將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舊址“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區17號”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打造成為硅烷鞣革全球發源地愽物館和硅烷鞣革知識產權永久靈堂、行政訴訟犯三元歷史恥辱柱、接收外星人信息的硅基生命文化研發會所天鵝量子糾纏信號天眼發射臺,建設成為硅烷鞣革(溫江全球總部)研究院水性氟化硅膠前驅體院士輸出基地和傳承硅烷鞣革國際領先理念的休閑養老型研發企業,持續發揚新時代延安收荒匠精神和兩彈一星科研精神、愛祖國愛人民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持續堅持以企業社會效益帶動企業經濟效益、強有力彰顯以技術先行為首導的科學發展觀。
上訴人及其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試驗廠自2003年8月25日迄今仍然屹立于案涉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上,自2003年5月至今一直為15~25名員工提供穩定的工作崗位、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至今仍然繼續為溫江區文化建設和經濟建設添磚加瓦、默默貢獻、依法納稅:
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最近四年員工工資社保福利及納稅情況表
年度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1月-9月) |
小計 |
社保(元) |
158098.08 |
175294.07 |
90087.64 |
156165.30 |
579,645.09 |
工資(元) |
386224.00 |
347830.00 |
474631.00 |
485483.00 |
1,694,168.00 |
繳稅(元) |
154600.88 |
29360.34 |
115666.27 |
56796.93 |
356,424.42 |
福利費(元) |
66803.20 |
61364.42 |
90814.10 |
44330.30 |
263,312.02 |
合計 |
765726.16 |
613848.83 |
771199.01 |
742775.53 |
2,893,549.53 |
以上正常自然現象充分證明了:
1、正氣存內 邪不可干,一審法院在其(2022)川0191行初47號《行政判決書》中、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在其[2020]288-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通篇全文中羞于提及上訴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反復強調提及的“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并將之抹殺置之于本案之外,有悖于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顯然屬于邪;“《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成科字【2020】23號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這一地方性法規規定,作為下位法,其凌駕于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之上,展現了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出于地方政府變態地方保護主義的違法行為,也顯然屬于邪;
2、天若有情天亦老 人間正道是滄桑,科技高潮 浩浩蕩蕩 順之則昌 逆之則亡,上訴人及其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試驗廠自2003年8月25日以來一直行進在1-4-7-10正東正西正南正北正兒八經的科技興國康莊正道上,顯然屬于正;
3、上訴人及其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試驗廠堅持奉行中華民族老祖宗《易學》囯學倡導正心正行正能量的指引下,
屹立于案涉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上,
被浸泡在南(天府街辦游家渡地下幼兒園)北(游家渡小區14號樓小產權安置房)夾擠、誠惶誠恐被逼違法、被暴力強制徹底斷電、被暴力強拆花園菜園戶外辦公區、被逼騰退土地的水深火熱邪氣中,
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堅持技術先行科學發展”和“崇尚法治潤澤企業和員工”、“八項規定禁令”、“八榮八恥道德重塑”的偉大號召,
悉心耐心真心正心打造硅烷鞣革知識產權永久靈堂和行政訴訟犯三元歷史恥辱柱,
堅信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50年或100年后,中國民眾會發現在成都市溫江區曾經有一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一個科技工作者自然人公民不畏地方政府顯著違反公序良俗、喪心病狂的變態行政霸權,會發現這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這個科技工作者自然人公民對周永康李春誠徐才厚等自絕于人民的歷史垃圾堆流毒嗤之以鼻,會發現這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這個科技工作者自然人公民經營的兩個民營企業在喝民血、刮地皮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的白色恐怖的營商環境中打造的行政訴訟犯三元歷史恥辱柱上呈像出周永康李春誠徐才厚之流自絕于人民的歷史垃圾堆流毒隨著歷史的推移而徹底遷入了慈禧太后阻礙中國科技進步而遭遇五雷打丁六字不排隊的陰宅;
堅信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最終,溫江區人民政府必將對與上訴人密切相關的案涉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上一系列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予以撥亂糾正,恢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對案涉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總計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利人身份,保障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自然人公民依規依法用地、合規合法進行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合法權益!
以上情況,敬請各位看官進入申請人中英文官方網站www.hansenscience.com觀看。
綜上所述,
作為中國共產黨正確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一審法院應當旗幟鮮明地審查審理一審中的第三個訴訟請求“請求您法院依法對第一被告市政府和第二被告市科技局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曾經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提交申請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且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設立了研發機構、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最后八個字“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應當旗幟鮮明地大力支持提倡“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以之彰顯其政治覺悟水平不在作為民營企業的上訴人之下!
第一被上訴人市政府不應當羞于提及“少花錢多辦實事”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
不應當對上訴人在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非常惡劣的營商環境中仍然砥礪前行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的康莊大道上運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視而不見,
不應當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上訴人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行為予以鼓勵、支持,
更不應當將其頒發的成都市政府地方性法規凌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之上,
第二被上訴人市科技局不應當堅持“研發投入持續增長”這一形式主義作為強制性條件,而以“上訴人研發投入未連續增長”為由,將上訴人排斥在其(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涉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被獎勵扶持范圍之外,阻礙撥付給上訴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獲得的金錢獎勵和榮譽獎勵;
第三被上訴人市財政局應當立即兌現對上訴人的高企扶持獎勵政策,應當立即履行撥付15萬元人民幣作為首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義務。
懇請貴院協調一審法院和三被上訴人深入基層前往上訴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現場考察并敦促三被上訴人履行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切實鼓勵推動企業和社會科學技術進步,順應于新時代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