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2)川0117行初68號
行政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下稱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稱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下稱區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以下稱區教育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城大道東段143號
法定代表人:黃曉東 職務:局長 028-82762461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2)川0117行初68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確認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和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就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5.727畝國有土地,未制作亦未保存相應涉及的“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具體文件內容違法;
3、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恢復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囯有土地的本來面目,并向第一上訴人投資人、第二上訴人陽慶文履行其與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陽慶文擁有被保證優先受讓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合同權利人身份”的合同義務;
4、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處置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經溫江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復批準的明尼達試驗廠環評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共9538平方米合14.32畝的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用以向第二上訴人陽慶文和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和第六條合同義務,將上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依法轉讓給第二上訴人陽慶文和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
5、請求判令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依法補充辦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補充登記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為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最終合并登記上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含上述5.727畝國有土地)的權利人為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
6、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將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囯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款歸還于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7、請求判令第三人區教育局立即終止“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違法運營,并依法騰退案涉天府游家渡幼兒園5.727畝國有建設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歸還于第二被上訴人區天府街辦以幫助其遵守契約精神。
事由:
上訴人于2021年11年 15月向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郵寄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第一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公開“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國有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第一被上訴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上訴人回復“我局未制作保存該批復對應‘一登記’相關內容,建議向天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地址:溫江區天府街西段8號,聯系電話028-82630135;現將上述批復及對應‘兩公告’文件復印件提供給你,材料附后”。
上訴人按照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踢出的足球方向,于2021年12年 21月向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郵寄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向上訴人公開“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于2022年1月6日向上訴人回復“經檢索查找,我街辦未制作亦未保存‘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
上訴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懷抱足球如有希望的種子,于2022年1月10日又向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郵寄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第一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公開“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國有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于2022年1月25日回復告知上訴人“涉及公開事項為重復申請,不予重復處理”。可以看出,其堅持不明白就是不明白、沒做就是沒做(你咋的?)、其無端放棄自己的法定職責,讓上訴人明白了原來中國足球難以出線的原因。
帶著疑問,上訴人認為,案涉“一登記”及其依法實施,是承上啟下關系民生重要的法定程序,是圓滿完成征地補償安置、穩定社會矛盾重要的一個環節,有如企業財務管理之會計崗位,是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的法定職責;第一被上訴人作為“一登記”之財務會計和第二被上訴人作為“一登記”之財務出納,在本案中均視“一登記”為兒戲,居然均沒有依法履行實施、備案,其顯然存在涉嫌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挪用或貪污征地補償安置款的情形。故,上訴人于2022年2月8日對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和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上訴人不具有提起復議請求第1、5項的申請人資格和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第2、3、4項均屬于圍繞合同履行產生的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于2022年4月8日作出溫復字【2022】第14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復議申請。但實際情況是,被上訴人在征收案涉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存量國有土地5.727畝時,對相關權利人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或合同權利人陽慶文并未進行補償登記,退萬步講,即便是將上述存量國有土地誤認為集體土地進行征收,也未見被上訴人對某個村民或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登記,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土地權利人在知曉相關土地征收的“兩公告”內容后,有積極、主動到被上訴人處提交相關“一登記”土地權屬資料的義務,但被上訴人作為承上“兩公告”、啟下“一登記”的國家行政機關,“一登記”應當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要不然,國家財政對土地征收撥付下達的應當到達被征收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的土地補償款便去向不明,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土地權利人一直被懸空,顯然,被上訴人在征收案涉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存量國有土地5.727畝時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進行補償登記、為老百姓權利人做實事。上訴人不復,特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僅涉及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涉及過程性行為以及民事行為,且行為主體也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為由,作出(2022)川0117行初6/8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不服,故特提起本次行政上訴。
事實和理由:
一、 為了使本案事實和法律清晰明了,現上訴人特在第6項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增加一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或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未依法就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對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登記發放征地補償安置款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故而,可以看出,一審法院認定以下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錯誤的。
一審中,原告就“兩公告一登記”其中的“一登記”這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兩個被告區規資局和區天府街辦,提起一審起訴,一審起訴并未涉及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此相關的訴訟請求有三個:
一是請求確認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和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就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5.727畝國有土地,未制作亦未保存相應涉及的“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具體文件內容違法;
二是請求判令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依法補充辦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補充登記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為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最終合并登記上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含上述5.727畝國有土地)的權利人為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
三是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將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囯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款歸還于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2、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涉過程性行政行為是錯誤的。
并非僅僅因“一登記”這一所謂不可訴的過程性行政行為,原告才提起一審起訴,實際上,前述第三個訴訴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將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囯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款歸還于第二上訴人陽慶文”,顯然是針對被告區天府街辦未對第二上訴人陽慶文進行征地補償安置這一終局性結果的不作為違法行為提起的一審行政賠償起訴。至此,上訴人就“一登記”行政行為正式補充一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或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未依法就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對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登記發放征地補償安置款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民事行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關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的(2022)川0117民初62號一案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典型的行政協議作了詳細的論述。
4、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是錯誤的。
一審中,原告就“兩公告一登記”其中的“一登記”這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兩個被告區規資局和區天府街辦,提起一審起訴,并未涉及除兩個被告區規資局和區天府街辦之外的行政機關,兩個被告區規資局和區天府街辦應當對征地行為涉及的“兩公告一登記”其中的“一登記”這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即承擔相應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
至于第三人區教育局并非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的多個行政機關之一,其是應當在上述兩個被告區規資局和區天府街辦對征地行為涉及的“兩公告一登記”其中的“一登記”這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承擔相應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基礎上,應當承擔相應行政賠償責任。
故,一審法院應當節省司法資源、進入實質性審查,不應當盲目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起訴,盲目抬出“一案一訴的行政訴訟原則”,增加上訴人的訴累!
二、在第二個上訴訟請求和新增上訴請求的基礎上,即對“一登記”和對第三上訴人陽慶文發放征地補償安置款承擔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之后,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區天府街辦和第三人區教育局應當承擔相應行政賠償責任,即對上訴人的另外五個上訴請求負責:
1、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恢復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囯有土地的本來面目,并向第一上訴人投資人、第二上訴人陽慶文履行其與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陽慶文擁有被保證優先受讓上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合同權利人身份”的合同義務;
2、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處置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經溫江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批復批準的明尼達試驗廠環評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共9538平方米合14.32畝的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用以向第二上訴人陽慶文和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和第六條合同義務,將上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依法轉讓給第二上訴人陽慶文和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
3、請求判令第一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依法補充辦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補充登記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為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最終合并登記上述9538平方米合14.32畝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含上述5.727畝國有土地)的權利人為第一上訴人明尼達試驗廠;
4、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依法將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存量囯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款歸還于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5、請求判令第三人區教育局立即終止“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的違法運營,并依法騰退案涉天府游家渡幼兒園5.727畝國有建設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歸還于第二被上訴人區天府街辦以幫助其遵守契約精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不應當肓目認定事實、錯誤使用法律,第一被上訴人天府街辦不應當違背契約精神,置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于不顧,不應當毫無誠信、友善、公正、法治、文明、和諧,不應當鐵定非善意喝民血刮地皮、得意妄形遺忘初心持續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二被上訴人區規資局不應當放棄自身“一登記”的法定職責,不應當對案涉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兩個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上的實際權利人遺漏遺忘、不深入實際作出實際調查,即便土地權利人沒有及時將土地權屬資料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實施土地征收的土地管理部門也應當依法調查、清楚其自身應當為民辦實事的政府服務意識,落實被征地塊應當依法登記補償的權利人身份,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應當在其2021年11月11日就陽慶文向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的投訴事項(受理編號:202110042)向上訴人陽慶文作出的“回復意見”第一頁第六行“游家渡幼兒園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兩公告一登記’已完成”謊稱“一登記”已完成;第三人區教育局不應當死皮賴臉地非法侵占申請人的合法化工建設用地用于營運地下幼兒園。故,請求貴院基于倡導基本契約精神、弘揚基本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時間: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