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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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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川0117行初68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20)川0117行初68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行政起訴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二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電話:13881886159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區長)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撤消其2022年4月8日作出的溫復字【2022】第14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稱決定書)。

    事由:

        原告2021年11年 15月向第一被告區規資局郵寄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第一被告向原告公開“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國有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第一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原告回復“我局未制作保存該批復對應‘一登記’相關內容,建議向天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地址:溫江區天府街西段8號,聯系電話028-82630135;現將上述批復及對應‘兩公告’文件復印件提供給你,材料附后”。

        原告按照第一被告區規資局踢出的足球方向,于2021年12年 21月向第二被告天府街辦郵寄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第二被告天府街辦向原告公開“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第二被告天府街辦2022年1月6日向原告回復“經檢索查找,我街辦未制作亦未保存‘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

        原告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懷抱足球如懷孕,有希望的種子,于2022年1月10日又向第一被告區規資局郵寄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第一被告向原告公開“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國有建設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涉及的具體文件內容”,第一被告區規資局于2022年1月25日回復告知原告“涉及公開事項為重復申請,不予重復處理”。可以看出,其花生腦袋堅持不明白就是不明白、沒做就是沒做(你咋的?)、其無端放棄自己的法定職責,讓原告明白了中國足球難以出線的原因,那么,吹黑哨的雜種是誰呢?

        帶著疑問,原告認為,案涉“一登記”及其依法實施,是承上啟下關系民生重要的法定程序,是圓滿完成征地補償安置、穩定社會矛盾重要的一個環節,有如企業財務管理之會計崗位,是第一被告區規資局的法定職責;第一被告作為“一登記”之財務會計和第二被告作為“一登記”之財務出納,在本案中均視“一登記”為兒戲,居然均沒有依法履行實施、備案,其顯然存在涉嫌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挪用或貪污征地補償安置款的情形。故,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對第一被告區規資局和第二被告天府街辦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溫江區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日以原告不具有提起復議請求第1、5項的申請人資格和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第2、3、4項均屬于圍繞合同履行產生的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溫復字【2022】第14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復議申請。但實際情況是,被告在征收案涉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存量國有土地5.727畝時,對相關權利人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或合同權利人陽慶文并未進行補償登記,退萬步講,即便是將上述存量國有土地誤認為集體土地進行征收,也未見被告對某個村民或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登記,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土地權利人在知曉相關土地征收的“兩公告”內容后,有積極、主動到被告處提交“一登記”相關土地權屬資料的義務,但被告作為承上“兩公告”、啟下“一登記”的國家行政機關,“一登記”應當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要不然,國家財政對土地征收撥付下達的應當到達被征收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的土地補償款便去向不明,顯然,被告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規資局和溫江區天府街辦在征收案涉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存量國有土地5.727畝時沒有履行其“一登記”的法定職責、為老百姓做實事。故原告不復,特提起本次行政訴訟。

     

    事實和理由

        、決定書第八頁第二行“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復議請求1、5系對集體土地征收程序以及補償安置的實施不服”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系存量囯有土地,不是集體土地!

        2、原柳林鄉人民政府開辦的鄉鎮企業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破產倒閉后,其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應當被收為國家所有而變為存量國有土地,政府代表國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上述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轄區范圍內,且柳林油廠系原柳林鄉人民政府開辦,故原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作為溫江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應當成為上述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利人。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的5.727畝存量國有土地不是集體土地,與任何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無關!

        3、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作為上述5.727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利人,于2003年8月25日與陽慶文簽定的關于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法律規定。

        決定書第八頁倒數第一行“本案《土地轉讓協議》簽訂于2003 年,性質上系民事合同,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2、3、4項均屬于圍繞合同履行產生的糾紛,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協議。

    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乙方“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是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屬于行政協議協議主體看,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一方系行政機關,因此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是行政協議,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符合法律規定

    就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而言

    甲方承諾:為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甲方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把位于柳林鄉前進村六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2)號文件批準的約3畝存量國有土地轉讓給乙方

    甲方作為行政機關通過招商引資、轉讓其存量國有土地,與乙方簽署上述行政協議,約定乙方應當“為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

    原告乙方嚴格履行約定,認真遵守契約精神、行《土地轉讓協議》宗旨“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在案涉原柳林鄉政府將前進村6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以下稱長征化工廠)約3畝實際5.74畝存量國有土地上,分別于2003年5月15日、2007年8月16日先后注冊開辦了兩個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成都市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原告、凱特公司自取得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及地面資產殘值后,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取得的知識產權成果如下:

    1、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兩家核心關聯企業以科研、試驗、成果轉換為主營業務。迄今為止,我企業共申請國家原創發明專利7項,其中5項已獲授權:

    1)《有機硅和酶保毛脫毛劑組合物及其對動物皮保毛脫毛處理方法》專利號:  ZL200610021814.9 ,原告:陽慶文,發明人:陽慶文;

    2《水溶性自乳化偶聯型改性硅油組合物及其在制革浸酸鞣制染色中的應用》專利號:ZL200910060330.9 ,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發明人:王雪梅 陽慶文;

    3《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

    ZL201610653973.4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

    4《一種水溶性多胺基硅烷偶聯劑取代酶制劑的硅烷鞣革工藝》 專利號: ZL201710723150.9,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5《一種無鉻生態型硅膠-栲膠結合鞣植鞣皮的硅烷鞣革制造工藝》專利號:ZL201710723148.1,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6《一種聚丙烯酸油脂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兩性離子乳液體系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911210946.X , 原告:陽慶文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詹藝、張顯奎、李喻;

    7《一種堿皮高pH值硅膠前驅體溶膠-凝膠無鉻生態型硅烷鞣革工藝》 申請號:201911211599.2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詹藝、張顯奎、李喻;

        2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即原告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2007年2月2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商標名稱:明尼達,注冊號:5883781,公告期數1185 ,公告日期2009年9月27日,申請日期:2007年2月2日,類別:1,使用商品:皮革翻新化學品;皮革鞣劑;生皮鞣劑;皮革防水化學品;皮革加脂用油;皮革表面處理用化學品;除油以外的皮革修飾材料;硅酮;硅樹脂;聚硅氫;有機硅樹脂;防水銹劑。

       3企業創始人即原告陽慶文已發表的科技論文:

        1)陽慶文.硅皮化小議.西部皮革.2003,25(2):27

    2)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一).西部皮革.2003,25(4):26
    3)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二) —含硅表面活性劑在藍皮

    制革工藝中的緩沖、潤濕、滲透、乳化、增溶和分散.西部皮革.2003,25(6):28-30
        4)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三) —含硅表面活性劑與酶制

    劑在豬反絨、光面二合一藍皮工藝中的應用.西部皮革.2003,25(8):29-30
        5)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四)—硅皮化國產酶制劑清潔化(無毀毛、浸灰、復灰、脫灰、軟化等工序)豬藍皮工藝及高吸收的含硅復鞣、填充工藝(無升溫加脂工序) .西部皮革.2003,25(10):29-30
       6)陽慶文.硅皮化再小議.西部皮革.2004,26(2):19
       7)陽慶文.硅皮化與中和小議.西部皮革.2004,26(4):22-26
       8)陽慶文.硅皮化與無中和工序的復鞣、加脂參考工藝.西部皮革.2004,26(6):26-28
       9陽慶文.有機硅改性芳砜橋型非鉻金屬絡合合成鞣劑TSB100的制備.西部皮革.2004,26(8):33-37
       10)陽慶文.有機硅改性常溫交聯水溶性聚氨酯防水光亮劑的應用及其原理.西部皮革.2004,26(10):39-42,46
       11)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一).西部皮革.2005,27(14):24-26
       12)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二).西部皮革.2005,27(4):19-24
       13)陽慶文.水溶性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已應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精細與專用化學品編輯部 2006.4.20
       14)陽慶文.王紅磊.水溶性高分子封閉多異氰酸酯烴基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中的應用.2006年第十三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會論文集.94-102

       15)陽慶文.王雪梅.水溶性高溫分子硅烷偶聯劑及其在制革領域的應用.2014第十七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論文。

    4、凱特公司擁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凱特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獲得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批準,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 2019年11月28日以新的發明專利面貌,又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

    可以看出

    原告在取得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后,庚即以原告為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先后注冊了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兩個民營科技型企業,并且,迄今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證明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原告與被告、溫江區政府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同時,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于20141014日、20191128日先后兩次將凱特公司評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故而,凱特公司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同樣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

    原告在取得案涉存量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后,努力發揚艱苦樸素的新時代延安精神,倡導技術先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效益帶動經濟效益兩手都要抓,2003年8月25日被告簽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努力盤活所購破產鄉鎮企業至今近18年來專心經營成現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積累了系列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被告行政轄區創新創業產業化的合法權益。

    原告并未將從被告處取得的存量囯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及其地面資產殘值用于倒賣、獲取高額紙幣用于個人消費、揮霍、享樂,而是全身心地將之投入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企業和社會技術進步的正當公共事業中,顯然,溫江區天府街辦與原告簽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這一行為是典型的行政行為,即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典型的行政協議,因為溫江區天府街辦轉讓案涉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面資產殘值給原告,并非是在一次性處理廢品獲得少量紙幣用于自身小金庫暗發獎金,原告也并非收荒匠購買案涉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面資產殘值后變賣成紙幣用于吃喝嫖賭個人消費等民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5年5月1日修訂版】1989年4月4日首次發布1990年10月1日首次實施),經由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對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行政協議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71日修訂版】,經由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據此,2017年7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類案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是對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行政協議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

    所以,結合本案,原告與溫江區天府街辦在2015年5月1日之前,于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典型的政府行政機關進行招商引資的、具有行政協議性質的協議,因2015年5月1日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此類協議屬于民事協議,此類協議也未約定選擇民事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糾紛。在此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尊重原告對訴訟類型的選擇權。 

    故,被告作為行政復議司法機關,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尊重原告對案涉行政協議違約違法提起行政復議的訴訟選擇權,予以受理并進行實質性審查。

        上述情況請參看最高法判例:當事人于2015年5月1日前與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并非一律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案號:(2020)最高法行再16號。

        決定書第八頁倒數第八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申請人基于《土地轉讓協議》僅取得了債權,并未取得‘物權’意義上的權利。因此,二申請人與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和補償安置實施并無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復議請求1、5項的申請人資格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原告未與任何村民、任何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過任何土地租賃協議或土地買賣協議或土地轉讓流轉協議,故,原告基于同代表國家的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是以取得相關存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為標的,不可能希望從任何村民、任何集體經濟組織手中取得任何民事意義上的“債權”!

        2、基于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系典型意義上的行政協議,基于原溫江區柳林鄉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出于招商引資、盤活存量國有土地,與原告簽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其作為案涉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將國家所有的存量國有土地轉讓給原告,該行為顯然是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顯然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

        

        以上情況,敬請各位看官進入原告中英文官方網站www.hansenscience.com觀看。

     

         綜上所述,被告溫江區政府不應當袒護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在征收存量國有土地時應當履行的“兩公告一登記”其中“一登記”的法定職責,即便土地權利人沒有及時將土地權屬資料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實施土地征收的土地管理部門也應當依法調查、清楚其自身應當為民辦實事的政府服務意識,落實被征地塊應當依法登記補償的權利人身份,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應當在其2021年11月11日就陽慶文向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的投訴事項(受理編號:202110042)向原告陽慶文作出的“回復意見”第一頁第六行“游家渡幼兒園用地于2015年12月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兩公告一登記’已完成”謊稱“一登記”已完成;被告溫江區政府不應當將溫江區天府街辦出于招商引資、盤活存量國有土地,與原告陽慶文簽定的行政協議《土地轉讓協議》認定為民事協議,將溫江區天府街辦應當承擔的作為存量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合同法律責任和契約精神推諉給莫須有的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故,請求你法院基于倡導基本契約精神、弘揚基本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陽慶文

                                                時間: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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