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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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152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行政強制“請求確認被告2018年2月9日對原告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一案不服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申請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行申152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仍然不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人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
請求事項:
1、申請人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請求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就上述裁定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并對本案依法進行裁判;
2、請求支持申請人的核心訴訟請求“請求確認被告2018年2月9日對原告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事實和事由:
一、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錯誤認定案涉被申請人2018年2月9日對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的這一所謂過程性行為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認為案涉《通知》的行政相對人是申請人,申請人是案涉《通知》發生法律后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抄送《通知》給溫江供電分公司之前,將相應徹底斷電內容以行政送達告知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以維護、正視申請人作為行政相對人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申訴權,而不應當搞暗箱操作、暗地里搞人黑材料繞過申請人、直接將《通知》抄送給成都市溫江供電分公司作為其自認為的、賤踏公民和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和直接利害關系人應當擁有的基本知情權和申訴權的、無法無天的所謂徹底斷電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通知》并直接抄送給溫江供電分公司授意其對申請人實施徹底斷電,其行文、行為、唆使等言行均對申請人外化形成了具體的程序違法的行政強制突然襲擊暴力徹底斷電行為,顯然對外產生了指令性效力,對申請人賴以生存的辦公、照明、生活用電和機用電使用合法權益產生了明顯的終局性侵害結果。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告知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理由如下:
①案涉《通知》徹底斷電內容應當是被申請人在抄送、授意給溫江供電分公司之前,向案涉《通知》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和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送達告知的文件內容,其顯然是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作出的《限期斷電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②迄今為止,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告知《通知》函涉應當履行、應當限期履行的法律義務并送達《通知》函涉《限期斷電決定書》;
③迄今為止,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書面送達的法院判決的案涉《通知》函涉《強制斷電決定書》。
對案涉行政強制斷電行為而言,申請人僅僅遭遇了成都市溫江區經信局的強制斷電的實施行為,對該實施行為,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為(2019)川行申936號和(2019)川行申937號。上述實施行為之前,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履行了送達告知申請人《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的法定程序職責,因而即缺乏接受民眾和司法機關分階段進行合法性監督和審查的事實基礎,顯然程序違法。
二、一審、二審、再審法院關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行政強制斷電的法律依據均認定錯誤,并對相關行政強制斷電分階段合法性審查均認定遺漏。
案涉《通知》應當作為申請人被行政強制斷電相關分階段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的組成部分,是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為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前提基礎。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是否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限期斷電決定,以及強制斷電行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是判斷強制斷電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斷電程序以限期斷電決定為前提,具體有強制斷電決定和強制斷電實施行為等階段。一審、二審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將針對強制斷電相關行政行為的訴訟劃分為限期斷電決定訴訟、強制執行斷電決定訴訟、強制斷電實施行為訴訟等,分別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是區分上述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在強制斷電行為實施前作出有效的限期斷電決定并送達告知行政相對人,在強制斷電過程中也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并送達了強制執行決定。
如果被申請人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直接強制斷電,一審、二審法院就沒有對本案分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實基礎,顯然存在裁定錯誤,因為對申請人而言,行政強制斷電行為僅僅是強制斷電的實施行為,一審、二審法院和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不應當忽略、隱匿和無視、藐視上述事實基礎,因為申請人不應當被認為只能對強制斷電實施行為提起訴訟。以上觀點敬請參考最高院(2019)最高法院行申11514號《行政裁定書》。
實際上,申請人核心訴訟請求的另一種有效表達方式是“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就其強制斷電實施行為之前未向申請人作出《限期斷電決定書》行政送達告知而程序違法”,懇請貴院予以審查并支持申請人的核心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引用法律均存在錯誤。
三級法院均錯誤地認定案涉《通知》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實際影響。
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也均未發現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遺漏,三級法院均錯誤認定案涉《通知》不是申請人被行政強制斷電相關分階段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的組成部分,沒有將之認定為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前提基礎,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是否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限期斷電決定以及強制斷電行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是強制斷電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
三級法院均錯誤認定與本案行政強制斷電行為分階段程序合法性審查無關的所謂終局性裁判結果羈束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案涉《通知》行政告知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追訴,錯誤認為申請人只能對強制斷電實施行為提起訴訟。因此,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在本案中引用法律條文均產生了錯誤,造成冤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存在錯誤認定案涉過程性行為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否認、忽略或置“案涉《通知》系申請人被行政強制斷電相關分階段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的組成部分”于不顧,沒有將之認定為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前提基礎,故而三級法院均存在引用法律依據失當,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申請人和諧合法的營商環境。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申請人在本次檢察監督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申請時間: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