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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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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院行申7118號行政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2021)最高法院行申7118號行政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227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69號

     

     

    第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尼達化工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投資人:陽慶文,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一案不服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69號《行政判決書》及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227號《行政判決書》,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特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69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終1227號《行政判決書》;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區政府撤銷其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錯誤認定被申請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天府街道辦)主體不適格

    1、一、二審法院均未對案涉拆除行為的性質予以鑒定,不應當采信游家渡社區居委會作出的《情況說明》對被申請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天府街道辦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應當回避并給予袒護、包庇。

    2019年1月21日,游家渡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居委會”)作出《情況說明》,載明:由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決定并組織人員,于2018年12月17日、18日對明尼達廠陽慶文違法占地搭建的部分設施進行了排除妨害的拆除。

    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筑的確認機關

    本案中居委會無權對申請人的搭建物認定為違章建筑物,更何況申請人并非轄區居民,天府街道辦行政管轄民營街道企業。居委會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無權對申請人的搭建物認定違建及組織強拆,只能天府街道辦的指示或委托方可執行強拆,故被申請人應當責令天府街道辦承擔行政被訴舉證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街道辦作為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居委員是有對其工作進行協助義務的,根據上述《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可知,居委會在本案中系協助天府街道辦進行強拆。因此,本案中被申請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天府街道辦主體資格適格。

     

    二、二審法院《行政判決書》引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當。被申請人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引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當,該行政機關駁回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因為其未出具再審申請人質證再審申請人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的證據,故溫江區政府引用法律、法規不正確。

    一審法院應當明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案涉拆除行為確認為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協助天府街辦和被申請人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一部分。

    2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川行終1227號《行政判決書》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結合本案,比對上述二審法院進一步增加引用的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樣,同樣存在認定本案重要事實遺漏,一審、二審法院不應當縱容天府街辦和被申請人將其城管行政執法權力轉租或借用給社區居委會,或充當社區居委會冒充行政執法人員肆意尋釁滋事、破壞民營企業合法營商環境的保護傘,而對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支持一審、二審訴訟請求的天府街道辦作為行政執法主體涉嫌租用其行政強拆權力給社區居委會的違法行為情形存在置之不理,無視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未對居委會強拆違法行為進行指導干涉違反法定工作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載明……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根據該條規定,社區居委會對再審申請人執行違規強拆后,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接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下,應當履行其法定工作職責對居委會強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要求其說明理由,而不應當天府街道辦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在其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作出的案涉《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再審申請人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再審申請人在本次再審案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切實改善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判如所請!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再審申請人:陽慶文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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