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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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1313號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
行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董事長。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一(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法定代表人:李炯局長
被申請人二(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蜀繡西路69號,法定代表人:唐曉東 局長
再審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及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131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 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再審請求
一、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行政判決書》第一條判決、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1313號《行政判決書》《行政判決書》;
二、依法改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認為,本案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并應支持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實際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的請求判決錯誤。
二審法院均認為被申請人一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主張的申請人不符合利害關系人身份申請查詢條件,但就此事并未向法院提供相應材料證明告知申請人,也未告知需提供相應的材料,系未依照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作出處理。根據該項事實認定,一、二審法院在此有義務查明申請人系查詢申請的利害關系人事實,并根據該事實作出責令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提供符合申請的材料,并非僅責令其依照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供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實際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的事項作出處理,該項判決實質上并未正面對申請人的請求作出判決。
二、申請人確系該查詢申請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查詢事項相關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5.2.4.1.3現場指界e) “與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宗地,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單方指界”,可以看出,申請人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在相關《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過程中,雙方進行了共同指界,證明申請人占用的國有土地在被申請人一的地籍檔案里已有確權登記或相關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填表說明A.2 d)3)指界人姓名(簽章)一欄“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可不填寫”,可以看出,《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和證涉宗地圖中,明確出現了相鄰宗地指界人“陽慶文”作為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有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的簽名、撩印,并且在被申請人一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14年1月25日進行公告的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公示圖中申諸人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表明申請人具有案涉5.74畝國有土地的合法權利主體人身份,以上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在被申請人一的地籍檔案里已有確權登記或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行政判決書》第一條判決、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1313號《行政判決書》《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實際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時間: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