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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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
第一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第二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三申請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稱區環保局)
法定代表人:柯震弟,局長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區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電話:028-82630906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稱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申請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就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批復涉及的其制作并保存的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界定限制范圍區域的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具體檔案資料,未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2、請求判令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
3、請求判令第三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作為第三方根據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土地權利人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土地確權資料,從環境影響評價界定建設用地限制面積范圍角度,向申請人公開案涉政府信息、向溫江區政府或向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協助函證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的合法有效性。
申請事由: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1日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郵寄了關于“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你局2002年12月30日審核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涉及的上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具體面積檔案資料和原長征化工廠、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被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的用地情況”的《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政快遞單號為“1180781426748”。
經查詢上述EMS郵政快遞物流信息獲知:該快遞于2021年12月23日被送達至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樓下快遞收件地址(時雨便利店),申請人于2021年1月4日上午電話028-8272 2197聯系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其告知申請人其未收到該EMS快遞;
申請人立即聯系EMS郵政投遞員,郵政投遞員于1月4日下午三點到被申請人單位樓下快遞收件地址(時雨便利店)查看,該快遞確實還未被簽收,投遞員再次聯系被申請人,由于被申請人留的是座機無人接電話,投遞員又將此情況告知申請人員工;
申請人員工于2022年1月5日上午11:07電話028-8272 2197聯系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里請求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到樓下時雨便利店簽收該快遞,但仍未被簽收;
申請人于2022年1月13日再次電話028-8272 2197聯系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請其告知工作手機號碼給快遞員以便簽收EMS郵政快遞,但其以公務員手機號碼系個人隱私、要求快遞員送到其辦公室為由仍然拒絕到其樓下簽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EMS郵政快件。
鑒于上述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多次推諉、懶于簽收和拒絕簽收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不作為行為,申請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你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你局依法確認其違法,并請求你局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責令其所屬工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向申請人公開“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被申請人2002年12月30日審核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涉及的上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具體面積檔案資料和原長征化工廠、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被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的用地情況”。
經過你局協調和告知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批評、教育其應當改正其拒簽拒收的不作為行為,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7日向申請人作出了溫環公復【2022】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申請人于2022年2月7日收到。
對被申請人的上述答復書,申請人不服,特就被申請人隨意任性毫無法定職責擔當的草包式行文體現出被申請人思維不清、邏輯混亂、懶政混飯吃、死皮賴臉接受納稅人供養而毫無感恩回饋之心、隨意丟棄自身法定責職的不作為行為,且被申請人涉嫌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惡意妨礙公務、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用存量囯有土地或國有建設用地環境影響界定限制準確范圍的基本管理規范和秩序,申請人特對此提起本次行政復議,對上述答復書予以如下依規依法、邏輯清晰的駁斥!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其答復書第一點載明:
明尼達試驗廠2002年12月14日編制、本機關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審核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稱報告表)第3頁第10行“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中的面積表述由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并由明尼達試驗廠蓋章確認,未提供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本機關審查報告表時,按照當時執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要求,主要審查該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環境治理對策是否合理,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可行等。經本機關檢索,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前述面積具體檔案資料的信息本機關未制作或保存,該信息在本機關不存在。
申請人認為:
1、面積表述由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但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其行政審批機關的法定職責,即對該面積表述代表的建設項目占地面積進行審查核實。
無論是第三方技術機構還是明尼達試驗廠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天府街辦)向被申請人提供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被申請人均應當結合該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對上述面積表述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予以核實、審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方能予以審批通過、批復給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被申請人對“周邊”二字本身就應當有一個法律說明,即環境影響“周圍邊界”的法定限制范圍面積)。
2、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了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之法定職責。
既然案涉報告表已依法由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審查批準批復,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上述其結合案涉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對上述面積表述建設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予以核實、審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之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周邊”二字本身就應當有一個法律說明,即環境影響“周圍邊界”的法定限制范圍面積)。
3、被申請人區環保局迄今并未作出撤銷案涉報告表之決定書,證明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已由第三方行政機關即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作為環境影響界定限制面積范圍予以核準、一直合法有效。
如果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未履行上述其結合案涉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對上述面積表述建設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予以核實、審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占地面積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之法定職責,則證明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就報告表失職、瀆職、審查遺漏,其應當可以作出撤銷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之決定書,或對第三方技術機構和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因提供不真實資料、填寫不真實面積數據、未提供土地確權相關資料作出補正通知或責令改正或處罰決定,但其沒有這些行為和動作,則反證法充分證明其在答復書中鬼扯、撒謊、不老實、是流氓二流子下三濫!
4、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對“面積表述由明尼達試驗廠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并由明尼達試驗廠蓋章確認”該陳述舉證!
報告表的批復時間是2002年12月30日,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的注冊成立時間是2003年5月15日,明尼達試驗廠并未于2002年12月30日之前在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的案涉面積表述文件上蓋章確認,否則,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不應當隱瞞上述資料、應當提供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的案涉面積表述文件上存有明尼達試驗廠蓋章確認的證據材料,否則,被申請人純粹是顛三倒四、毫無行政擔當、為了推御法定責任口不擇言!
二、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其答復書第二點載明:
“《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的用地表述由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并由明尼達試驗廠蓋章確認,(未提供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該報告表為建設項目建設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本機關審查報告表時,按照當時執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要求,主要審查該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等。經本機關檢索,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用地情信息本機關未制作或保存,該信息在本機關不存在。
申請人認為:
1、用地表述由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但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其行政審批機關的法定職責,即對該用地表述代表的建設項目占地由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構成進行審查核實。
無論是第三方技術機構還是明尼達試驗廠或天府街辦向被申請人提供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被申請人均應當結合該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對上述用地表述“《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予以核實、審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占地面積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方能予以審批通過、批復給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被申請人對“周邊”二字本身就應當有一個法律說明,即環境影響“周圍邊界”的法定限制范圍面積)。
2、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了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占地面積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之法定職責。
既然案涉報告表已依法由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審查批準批復,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上述其結合案涉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對上述用地表述建設項目“《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予以核實、審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情況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之法定職責(被申請人對“周邊”二字本身就應當有一個法律說明,即環境影響“周圍邊界”的法定限制范圍面積)。
3、被申請人區環保局迄今并未作出撤銷案涉報告表之決定書,證明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表述“《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已由第三方行政機關即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作為環境影響界定限制面積范圍予以核準、一直合法有效。
如果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未履行上述其結合案涉土地確權的相關資料對上述建設項目用地表述“《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予以核實、審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制作報告表涉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情況檔案資料作為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范圍界定的環評資料重要數據加以保存之法定職責,則證明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就報告表失職、瀆職、審查遺漏,其應當可以作出撤銷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之決定書,或對第三方技術機構和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因提供不真實資料、填寫不真實面積數據、未提供土地確權相關資料作出補正通知或責令改正或處罰決定,但其沒有這些行為和動作,則反證法充分證明其在答復書中鬼扯、撒謊、不老實、是流氓二流子下三濫!
4、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對“用地表述由明尼達試驗廠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并由明尼達試驗廠蓋章確認”該陳述舉證!
報告表的批準、批復時間是2002年12月30日,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的注冊成立時間是2003年5月15日,明尼達試驗廠并未在2002年12月30日之前在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的案涉面積表述文件上蓋章確認,否則,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不應當隱瞞上述資料、應當提供第三方技術機構填寫的案涉面積表述文件上存有明尼達試驗廠蓋章確認的證據材料,否則,被申請人純粹是顛三倒四、毫無行政擔當、為了推御法定責任口不擇言!
三、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案涉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應當曾經向第三方技術機構或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過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土地確權的相關權利人地籍資料。這是本次行政復議的焦點!
報告表的批復時間是2002年12月30日,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的注冊成立時間是2003年5月15日,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的投資人陽慶文與建設用地轄區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天府街辦)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土地轉讓協議》。
因為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系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工商戶,陽慶文作為明尼達試驗廠的投資人,其個人自然人投資行為與明尼達試驗廠的企業投資行為一致、等同,陽慶文自然人或明尼達試驗廠均是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存量國有土地的合同權利人。
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一條、第六條載明: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辦轉讓和保證優先轉讓給陽慶文的存量國有土地包含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這與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用地表述“《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一致。
可以看出:2003年8月25日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的投資人陽慶文與建設用地轄區行政機關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簽定《土地轉讓協議》之前,即2002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批準、批復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界定限制范圍區域的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之時,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權利人是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第三人區天府街辦,被申請人區環保局審查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面積表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和用地表述“《報告表》第3頁倒數第4行“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所試驗廠決定利用已破產的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相鄰)廠址新建皮用含硅鞣劑、含硅加脂劑生產線及皮化產品應用研究試驗場”涉及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用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界定限制用地范圍時,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對明尼達試驗廠和陽慶文的招商引資主體行政機關、作為破產倒閉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和地面資產的權利人,其應當依法向第三方技術機構或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了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土地確權相關的地籍資料,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依法根據該建設用地占地面積地籍資料制作并保存了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環境影響界定限制的用地范圍,即建設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的環評用地范圍,亦即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依法制作并保存的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環境影響界定限制的用地范圍“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應當就是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面積范圍。
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不應當隱瞞上述客觀事實,即隱瞞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破產倒閉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及其地面資產的權利人,其已經向第三方技術機構或已經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過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的地籍檔案資料這一客觀事實!
即便如若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檔案管理不善、丟失上述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亦應當態度誠懇、公平公正地彌補其工作失誤,向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索要案涉建設用地土地確權相關資料,用以完善案涉應當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同時,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在本案中作為破產倒閉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及其地面資產的權利人,亦應當依法配合向被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或向溫江區人民政府或向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相關土地確權資料!
四、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案涉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在本案中應當依法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土地確權的相關權利人地籍資料作為協助函,協助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作為第三方從環境影響評價界定建設用地限制面積范圍角度,補充完善制作并保存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相關檔案資料,并向申請人公開該政府信息、向溫江區人民政府和溫江區規資局提供該政府信息。
即便如若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檔案管理不善、丟失案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作為案涉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在本案中應當依法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土地確權的相關權利人地籍資料作為協助函,協助被申請人區環保局作為第三方從環境影響評價界定建設用地限制面積范圍角度,補充制作并保存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相關檔案資料,并向申請人公開該政府信息、向溫江區人民政府和溫江區規資局提供該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態度誠懇、公平公正地彌補工作失誤,其應當作為第三方從環境影響評價界定建設用地限制面積范圍角度,向申請人或向溫江區政府或向溫江區規資局出具協助函證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的合法有效性!
五、第三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就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在本案中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以此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對案涉土地歷史遺留問題,依法為第三次全國囯土調查作出應有的貢獻!
鑒于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就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行政宗旨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違背契約精神,置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于不顧,毫無誠信、友善、公正、法治、文明、和諧的種種劣行,其不應當涉嫌鐵定非善意喝民血刮地皮、得意妄形遺忘初心持續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三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旗幟鮮明地履行自身的法定職責,對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曾經向第三方技術機構和在本案中依法向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提供的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以此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對案涉土地歷史遺留問題,依法為第三次全國囯土調查作出應有的貢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應當就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批復涉及的其制作并保存的第一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界定限制范圍區域的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具體檔案資料,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其涉嫌故意隱瞞、妨礙公務的不作為行為,不應當呈像出其吃皇糧辦黃事、混吃混喝的吊兒郎當態度。即便如若被申請人區環保局檔案管理不善、丟失上述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相關法律規定,其亦應當態度誠懇、知錯即改、公平公正地彌補工作失誤,向本案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索取案涉建設用地土地確權資料,補充制作、保存完善案涉政府信息,向申請人公開該政府信息,并作為第三方從環境影響評價界定建設用地限制面積范圍角度,向溫江區政府或向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協助函,證明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綠化面積2201平方米”的合法有效性!在這一過程中,第三人區規資局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應履行自身的法定職責,對案涉建設用地相關土地確權地籍資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以此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成溫規自(受)【2021】字第0001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
故請求你局基于倡導基本契約精神、弘揚基本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司法局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一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申請人:陽慶文
時間: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