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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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
第一申請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明尼達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三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成都市人民政府(市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世紀環球中心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 羅強 市長 028-86636113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中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錯誤、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以及征收后違法劃撥的情形。
申請事由:
2019年11月12日,申請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公開:
1、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成都市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1】766號;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城鎮建設用地“轉征與實施分離”審批方式試點實施辦法和成都市縮小征地范圍試點實施辦法的批復》(川府函【2012】57號);
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度第18批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復》(川府土【2015】522號);
4、《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成府土【2015】423號)及相關航拍圖和配有土地批復番號的勘測定界圖。
2019年1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工作信息公開辦公室向申請人作出了川府自然資公開告知【2019】92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向申請人提供了《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成府土【2015】423號);申請人并按照《答復書》提示,在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網站(dnr.sc.gov.cn)征地批文查詢欄目取得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度18批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復》(川府土【2015】522號);結合成都市和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的相關航拍圖和勘測定界圖,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866號】一案中提交的《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轉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溫府土發【2015】12號)及其附件,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中存在:
1、審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原前進社區五組和六組建設用地0.3818公頃在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上的法律錯誤;
2、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
3、征收后違法劃撥的情形。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法規規定,特向貴府提起本次行政復議。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錯誤、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以及征收后違法劃撥的情形。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附件“征地情況明細表”中“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一欄標示的(原前進社區五組)建設用地0.1116公頃和(原前進社區六組)建設用地0.2702公頃合計0.3818公頃不實:少了,應當加上與之緊緊相鄰的0.382403公頃(5.74畝)合計為0.764203公頃;其在報征材料中未被注明作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實際合法來源情況,且其中0.1116公頃應當為農用地。理由如下:
(1)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于2002年12月14日以其原有在成都市青羊區注冊的“明尼達”品牌在溫江區環保局轄區即案涉應當全部報征的0.764203公頃土地上依法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2002年12月30日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對《報告表》進行了合法的審批通過。《報告表》載明: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項目占地為早已破產的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相鄰)廠址,其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即0.7337公頃,與案涉應當全部報征的0.764203公頃基本相符。第一申請人陽慶文作為投資人于2003年5月15日,在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冊了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即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2003年5月15日注冊)作為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其法律責任與作為自然人的第一申請人陽慶文的法律責任完全等同關聯。
(2)被申請人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相關航拍圖和配有土地批復番號的勘測定界圖表明:案涉0.3818公頃征地面積范圍覆蓋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實際占地面積0.349366公頃(5.2405畝)范圍,與之緊緊相鄰的是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實際占地即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2003年5月15日注冊)和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2007年8月16日注冊)實際使用的5.74畝(0.382403公頃)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現該5.74畝(0.382403公頃)土地應當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的權利人即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就其權利人身份的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行政復議和不動產頒證的行政訴訟(2018)川0124行初136號仍然在復議和行政再審之中,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對復議不服的在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案號為(2020)川0191行初22號,對頒證不服的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案號為【(2019)川01行申16號】。
第一申請人陽慶文作為自然人于2003年8月25日,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有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
該協議載明:
①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合法受讓了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實際占地(其中2.56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溫府函1998(194)土地批復】確認)和合法優先受讓了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實際占地,二廠緊緊相鄰;
②上述兩個鄉鎮企業均已破產,其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地面資產殘值由中國農業銀行溫江區支行天府營業所處理轉賣給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因租用給第三方至2005年,約定租賃到期后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由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將之作為存量國有土地優先轉讓給第一申請人陽慶文;
③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將上述兩個已破產多年鄉鎮企業的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用土地均以存量國有土地(面積為0.7337公頃)轉讓給第一申請人陽慶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是2007年8月16日在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和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實際占用土地5.74畝上依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凱特公司作為實際占用5.74畝(0.382403公頃)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人身份在2014年1月25日、2014年1月31日溫江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指界圖中相鄰宗地地塊上有明確標示。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因其國有土地面積為5.74畝的權利人身份的行政復議在【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審理之后,第三申請人不服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人決定書》,向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為(2020)川0191行初22號;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證行政訴訟案(2018)川0124行初136號,因承辦法官拒簽拒收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遞交的《行政上訴狀》,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再審案號為【(2019)川01行申16號】。
(3)被申請人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附件“征地情況明細表”涉及原前進社區五組和六組的建設用地面積與實際情況不符,不應當僅是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0.3818公頃,而應當是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實際占地【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實際占用的5.74畝(0.382403公頃)存量國有土地】面積和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實際占地【案涉報征土地0.3818公頃(5.727畝)】面積之和,即0.382403公頃+0.3818公頃=0.764203公頃(合計11.46305畝),況且,原長征化工廠實際占地、即第三申請人現實際占地5.74畝其中還包含溫府函【1998】194號土地批復確認的2.56畝國有土地。
2、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中存在少征多占的情形。理由如下:
(1)少征多占是指:應當征收0.7337公頃或0.764203公頃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實際占地面積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實際占地面積之和),而案涉土地批復實施方案僅征收了0.3818公頃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其應當一并報征、征收另外與之緊緊相鄰的0.7337公頃-0.3818公頃=0.3519公頃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實際占地、現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實際占地在《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指界圖相鄰宗地中已被溫江區規資局明確標示為5.74畝(0.382403公頃)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亦即化工企業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作為上述存量國有土地5.74畝(0.382403公頃)使用權利人的化工地塊。
但是,實際上,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并未向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出示并頒發上述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對此:
①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因被申請人2019年7月17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338號一案《行政答辯狀》中認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權利人,申請人不服,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并確認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另外真實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案號為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
②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36號一案提起行政再審申請,請求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為再審申請人補充辦理并頒發再審申請人座落于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道游家渡社區占地5.74畝(3824.0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案號為(2019)川01行申16號。
(2)根據第一申請人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合同約定,案涉0.3818公頃土地(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優先轉讓過戶給第一申請人陽慶文,且不應當被從兩個相鄰一體的已破產鄉鎮企業廠址分割出來單獨報征。
(3)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無視并隱瞞了上述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繼而為自己違法創造了少征多占的條件,導致溫江區規資局錯誤地將緊鄰上述化工地塊(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和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作為化工企業的實際占地)的案涉0.3818公頃土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劃撥給了溫江區教育局修建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
3、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中涉及本案的0.3818公頃土地被征收后,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應當將其作為“科教用地”無償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上述公立幼兒園。理由如下:
(1)案涉0.3818公頃土地被征收后,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合同義務,遵守契約精神,將它過戶轉讓給第一申請人陽慶文。
(2)“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迄今未能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違規違法的根源在于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中,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面積錯誤和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并且,被申請人在其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中也未能審查出溫江區政府及相關部門侵害第一申請人“優先受讓案涉0.3818公頃存量國有土地”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也未能審查出與案涉0.3818公頃征地緊鄰的化工地塊被作為“科教用地”用于建設公立幼兒園的違法性。理由如下:
①溫江區教育局于2016年8月緊鄰申請人建成的公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至2019年9月近三年一直成為荒蕪建筑,迄今該幼兒園建設項目無合法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溫江區發展和改局批復的立項審批文件,現建設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上的上述幼兒園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根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屬于第一申請人陽慶文應當優先受讓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溫江區規資局和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16年4月13日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違反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將之劃撥給了溫江區教育局修建公立幼兒園。導致溫江區教育局違反了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2002年12月14日依法編制的、溫江區環保局2002年12月30日依法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保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未成年人集中的公立幼兒園更是不應當在此范圍內修建),并且,再進一步導致溫江區教育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該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造成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溫江區教育局于2019年10月初在該違法違章建筑房屋內啟動了“天府游家渡幼兒園”(應當屬于地下幼兒園)的開園運營,申請人多次向成都市市長公開熱線12345“成都市網絡理政平臺”舉報投訴此事,并向溫江區檢察院遞交了《行政公益訴訟申請書》。
②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辦其轄區《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的過程中隱瞞了其與第一申請人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合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單方面違法地將第一申請人陽慶文應當優先受讓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劃入其中,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不應當把早在六十年代就已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當作農用地對待,此情形的實質是重復報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錯誤的,其侵害了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和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根據《土地轉讓協議》依法獲得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已破產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對此,第一申請人陽慶文作為原告“請求判令溫江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的行政訴訟案(2019)川01行初752號仍在審理之中。
③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在申報其上述轄區游家渡社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報批過程中,隱瞞了其與第一申請人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合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并且無視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和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作為合規合法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與案涉0.3818公頃土地緊緊相鄰的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化工地塊的合法存在,導致溫江區規資局錯誤地將案涉0.3818公頃案涉土地以國有土地性質按照5.2405畝(0.349366公頃)面積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無償劃撥給了溫江區教育局修建公立幼兒園,其完全從部門利益出發,目無法紀、亂作為,導致溫江區教育局在緊鄰系化工企業的仍在合法運營的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的化工地塊旁修建了公立幼兒園。該幼兒園建設項目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該幼兒園新建房屋自2016年8月建成后至2019年9月成為荒蕪建筑三年零1個月,2019年10月溫江區教育局將該幼兒園作為地下幼兒園開園運營,造成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溫江區教育局違反了《中華人名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該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對此:
1)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于2019年7月9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提起行政再審,案號為(2019)川行申900號,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53號《行政裁定書》,讓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入合法審理程序,讓民眾對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違法行為進行合法有效的舉報和監督;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596號《行政裁定書》,讓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入合法審理程序,讓民眾對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違法行為進行合法有效的舉報和監督;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侵占再審申請人應當優先受讓的合法化工項目用地【即被申請人建設項目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占地(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違法、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再審申請人合法化工項目用地地塊上修建公立幼兒園違法。
2)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提起行政再審,案號為(2019)川行申1284號,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號《行政裁定書》并改判;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號《行政裁定書》并改判;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撤銷溫江區教育局2015年8月3日編制的、被申請人2015年9月1日審批通過的溫環建評【2015】096號“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 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2002年12月14日依法編制、2002年12月30日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依法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項目占地為7337平方米(0.7337公頃)的相關國土部門用地預審文件和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應當由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責令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供,用以作為本案案涉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審批和實施征地相關實際面積和來源的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和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本著先環評、后拿地的建設項目基本原則,第一申請人陽慶文和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于2002年12月14日以其原有在成都市青羊區注冊的“明尼達”品牌在溫江區環保局轄區即案涉應當全部報征的0.764203公頃土地上委托第三方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研所劉永琪先生依法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2002年12月30日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對《報告表》進行了合法的審批通過。《報告表》載明:上述建設項目占地面積為0.7337公頃(7337平方米)。
2、劉永祺先生現就職于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單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區蜀錦路68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
3、劉永祺先生代表具有國家環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于2002年12月14日為第一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化工廠投資占用上述7337平方米(或0.764203公頃)存量國有土地周圍環境狀況作出的《報告表》合法,其經過了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02年12月30日的合法批復,證明上述《報告表》載明的材料和數據合法、真實有效。
4、承上,上述《報告表》表明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曾向劉永祺先生提供過本案案涉存量國有土地7337平方米占地面積的土地相關資料,即其相關的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文件和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劉永祺先生方能以之作為依據用以確認第一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占地范圍,該占地范圍即是本案上述存量國有土地7337平方米占地面積。所以,上述《報告表》才會出現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建設項目用地為7337平方米的準確占地面積,即《報告表》中載明的包含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廠址占地面積。
故,上述《報告表》表涉項目占地7337平方米(0.7337公頃)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二廠占地)面積應當是本案案涉土地批復涉及的征收土地面積,而不是0.3818公頃。
綜上所述,在涉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城鎮建設用地“轉征與實施分離”審批方式試點實施辦法和成都市縮小征地范圍試點實施辦法的批復》(川府函(2012)57號)中《成都市城鎮建設用地“轉征與實施分離”審批方式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在成都市五城區以外的14個區(市)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城鎮建設用地(不含原城市、鄉鎮建設用地下同)‘轉征與實施分離’審批方式改革試點,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征與實施分離’是指將擬報批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含未利用地轉用,下同)和土地征收的審批與實施相分離,即先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集中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總規模,再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核準其具體實施方案的審批方式”的審批行政行為時,被申請人根據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中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其中涉及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五組和六組的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本案征收土地合法來源和面積上存在重大法律錯誤和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并且侵害了第一申請人優先受讓案涉0.3818公頃存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地導致溫江區規資局錯誤地將上述緊鄰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和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化工地塊的本案案涉0.3818公頃土地無償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作為“科教用地”修建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現成為“地下幼兒園”違法開園運營,給幼兒身心健康造成嚴重隱患,故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復議,懇請貴府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判如所請!
另,2019年11月28日接到“全國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科技火炬中心代章)《關于公示四川省2019年第二批擬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的通知》獲知,第三申請人凱特公司又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第一申請人陽慶文于2019年12月2日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創造名稱為《一種聚丙烯酸油脂
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兩性離子乳液體系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為201911210946.X;第二申請人明尼達廠于2019年12月2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創造名稱為《一種堿皮高pH值交聯的無鉻生態型節水減排“一鍋煮”硅烷鞣革“傻瓜工藝”》,申請號為201911211599.2。
故,懇請貴府和尹力省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和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的法規規定,責成、責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切實保障和優化申請人自主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實施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創新創業合法權益和合法營商環境,讓申請人能夠在溫江區實施“硅烷鞣革百年企業”的愿景而依規依法安身立命、安居樂業,讓“硅烷鞣革”全球首創技術理念在溫江區作為發源地源頭扎根下來,讓申請人肩負好“硅烷鞣革百年企業”的歷史使命。
此致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申請人:陽慶文
第二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三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