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行政起訴狀
第一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三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一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世紀環球中心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 羅強 市長 028-86636113
第二被告: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簡稱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 李炯 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撤銷其成府土【2015】423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撤銷其溫國土資函【2015】20號《關于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 被告成府土【2015】423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以下簡稱征地批復)涉及的《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明細表》中,被征地塊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原前進社區五組0.1116公頃和原前進社區六組0.2702公頃合計0.3818公頃,覆蓋在第一原告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合法簽定《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一部分,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同時也覆蓋在第二原告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依法編制、2002年12月30日依法經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項目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范圍內,即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以下簡稱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以下簡稱植物油廠)相鄰二廠廠址占地、面積共7337平方米(約11畝)的范圍內的一部分,即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上述兩次覆蓋,侵害了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的合法權益。
上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的土地性質在1985年5月起即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該廠因經營不善、破產倒閉,于2003年8月25日第一原告陽慶文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合法簽定《土地轉讓協議》之后流轉給了第一原告陽慶文,該轉讓、受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第二款的法律規定,故其土地性質應當轉變為如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此時第一被告對案涉土地0.3818公頃的征收存在重復報征的情形。從另一方面看,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0.3818公頃依第一被告征地批復被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應當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將其過戶給第一原告陽慶文,故第二被告不應當將其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幼兒園,因其違反了受《合同法》保護的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六條。
2、第二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和第三原告凱特公司現在實際占用的土地實際0.382403公頃即3824.03平方米(約5.74畝)與上述報征土地范圍緊緊相鄰,并且即是原長征化工廠占用土地。原長征化工廠占用土地的性質已由1998年11月5日由溫江縣人民政府溫府函【1998】194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補辦征地土地的批復”定性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第二被告不應當將上述原溫江區柳林公社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該幼兒園占地與第二原告和第三原告的化工企業地塊緊緊相鄰,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3、上述第一被告對案涉土地0.3818公頃的征收存在重復報征的錯誤導致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2015年3月12日溫國土資函【2015】20號《關于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以下簡稱《預審函》)將上述重復報征的土地0.3818公頃錯誤地劃撥給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修建公立幼兒園“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造成該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至今已成為荒蕪建筑三年未能掛牌開園招生營運,致使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第二被告對案涉土地0.3818公頃的錯誤劃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點,第二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對溫江區教育局已提起了行政訴訟、上訴和再審申請,一審、二審案號分別為(2019)川0124行初53號、)(2019)川01行終596號。
4、由于上述第一被告重復報征和第二被告錯誤劃撥,造成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對溫環建評【2015】096號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建設單位建設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作出了錯誤的審批通過,因為:
《登記表》周圍環境狀況一欄“......項目北面為空地、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存在錯誤的描述,第三原告已就此對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其撤銷上述《登記表》,一審、二審案號分別為(2019)川0124行初81號、(2019)川01行終971號。
綜上所述,被告對案涉0.3818公頃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存在重復報征和錯誤劃撥的情形,由此造成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并且導致溫江區教育局修建公立幼兒園“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律規定且侵害了第三原告凱特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該公立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至今三年未能掛牌開園招生,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故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陽慶文
第二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三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