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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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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行初370號增加訴訟請求

    【概要描述】

    (2019)川01行初370號增加訴訟請求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70號

    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世紀環球中心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 羅強 市長   028-86636113

    原告2019年5月11日收到被告向貴院提交的9頁《行政訴訟答辯狀》(以下簡稱《答辯狀》)和長達83頁的《行政案件舉證質證意見》(以下簡稱《舉證質證意見》),發現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向作為利害關系人的陽慶文提供了錯誤的、違法的已被注銷的權利人為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2015年7月15日未能取得的《溫江集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及其證涉《地籍調查表》,而故意隱瞞了2014年1月26日向權利人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頒發的《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及其證涉《地籍調查表》,進一步發現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和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上述《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同樣存在違背客觀事實的虛假信息,故提出本次追加訴訟請求。

    追加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責令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頒發的《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次增加訴訟請求的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舉證質證意見》第67頁第四行:該公司(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是依據2005年12月19日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與前進社區五、六組(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及2014年01月05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與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整協議書》取得案涉宗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用于社區公共服務建設。該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了《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

    該段文字存在違背客觀事實和因此產生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如下:

    1、《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錯誤地包含了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請求貴院對此進行法庭調查。

    2005年12月19日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與前進社區五、六組(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涉及的村民集體土地征地范圍錯誤地將原告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與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原告陽慶文應當優先受讓的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見《全國工業企業普查表(1985年5月)》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企業基本情況】占地5.2405畝劃入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的《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

    故請求法庭調查上述《征地協議》涉及的村民集體土地征地范圍的真實性,即應當不包含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

    2、《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存在以下違背客觀事實的情形:

    1)《質證舉證意見》第65頁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目處存在偽造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簽字、捺印。

    2)《質證舉證意見》第70頁公示圖中相鄰宗地權利人即利害關系人凱特公司印章處沒有與聯合總社印章處“公示無異意(議),譚金燕”對等的“公示無異議,陽慶文”字樣,該公示圖應當無效。

    3)上述《地籍調查表》表涉相鄰宗地權利人不是凱特公司,而應當是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

    3、上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2014年1月26日取得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之后,并于2014年7月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了使用權人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

    但是,原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主任吳海清以行政干預方式,在上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破產、倒閉的情況下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企圖以天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義從代表游家渡社區五、六組廣大村民集體利益的上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受讓取得對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利人身份,于2015年7月15日以天府街道辦事處作為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利人身份編制了虛假的案涉集體土地的《地籍調查表》,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提供給了原告陽慶文.涉嫌故意欺騙原告、隱瞞事實真相。經原告仔細研究,發現該《地籍調查表》存在以下違背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1)宗地圖無凱特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字(被告在《質證舉證意見》第30頁和第31頁之間漏掉了該宗地圖,原告在被告【2019】26號行政復議一案證據復印件中提交過);

    2)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有錯誤(相鄰宗地權利人不是凱特公司,而應當是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

    3)偽造相鄰宗地權利人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捺印等虛假信息。

    可以看出吳海清此人膽大妄為、目無法紀,在嚴重侵害了游家渡社區五、六組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嚴重侵害了自然人原告陽慶文及其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依據2003年8月25日與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應當優先受讓的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5.2405畝作為民營企業化工廠項目用地的合法權益,其目的是將上述5.2405畝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再次違法轉讓給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公立“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從中牟取部門非法利益。現該公立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迄今已成為荒蕪違法建筑近三年,造成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從這個角度看,該公立幼兒園建設用地是非法取得的。

    二、《質證舉證意見》第71頁提供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有“注銷”字樣,該證據與陽慶文經補正后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事項1、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有矛盾,故原告陽慶文特及時向貴院提出本次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懇請貴院予以采納。

    三、被告在其《答辯狀》中認為“陽慶文提起本案訴訟所持理由均不成立”,其包含的三項觀點是錯誤的,理由分別如下:

    1、答辯人認為:駁回陽慶文的行政復議申請適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應當為“受理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原告陽慶文認為答辯人沒有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籠統、不具體地、錯誤地引用了上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原告認為答辯人應當適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內容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予以駁回。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原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比對發現,被告受理原告陽慶文的行政復議后,發現溫江區人民政府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該法定職責即如被告《答辯狀》第7頁第二段原文如下:

    答辯人(被告)認為:陽慶文申請行政復議認為溫江區政府地籍調查程序不合法,導致該地籍調查對相關土地使用情況的確認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確認違背客觀事實,損害了陽慶文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1月25日發布的公告“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凱特公司用地位置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公示期間,溫江區政府及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未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以上簽章應當視為公司行為及其真實意思表示。陽慶文于2019年1月24日向答辯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申請行政復議期限。

    但原告陽慶文認為:

    1)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1月25日在“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向相鄰宗地權利人即利害關系人凱特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告行政行為與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無關,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且后者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其于2003年8月25日和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涵蓋凱特公司用地的《土地轉讓協議》有直接關系,而凱特公司與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毫無關系。

    溫江區國土資源局錯誤地對凱特公司作出了案涉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證涉集體土地公示圖的公示行政行為,而并沒有對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作出上述公示行政行為,即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可以看出,被告錯誤地駁回了原告陽慶文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陽慶文反證認為: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發現本案并不存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內容相關的情形,即被告受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之前,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并沒有履行其向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作出上述公示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故被告引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駁回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的本案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顯然失當。

    所以,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向上述公示圖中相鄰宗地的實際用地權利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履行上述公示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實際上,溫江區國土資源局2014年1月25日向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暗地里作出了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迄今一直未能知曉的公示行政行為(即使有陽慶文三個字的偽造簽名字樣,也僅僅是表明陽慶文作為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而非另一法律主體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受到了告知公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算起(計算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而迄今為止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并沒有履行其向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作出上述公示行政行為的法定職責,所以,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顯然沒有超過申請行政復議期限。

    1. 承上,被告應當提供上述公示圖中相鄰宗地權利人凱特公司在溫江區國土資源局貯存的作為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合法的地籍登記檔案資料,如若不能,則證明《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有重大法律錯誤。在此,原告陽慶文特向貴院申請對凱特公司作為《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及其證涉地籍登記檔案進行法庭調查。

    所以,被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權利人違法侵占的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2405畝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案涉相鄰宗地成量國有土地5.74畝的受讓人和優先受讓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完全有合法理由提起本案訴訟。

    2、被告認為:權利人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擁有的《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和《溫江集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證涉公示圖是面向社會受眾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但原告陽慶文認為:《質證舉證意見》第70頁公示圖中相鄰宗地權利人即利害關系人凱特公司印章處沒有與聯合總社印章處“公示無異意(議),譚金燕”對等的“公示無異議,陽慶文”字樣,且公示圖上錯誤地出現了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也沒有其實際合法使用權利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本人簽字,該公示圖應當無效。

    所以,被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權利人違法侵占的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2405畝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案涉相鄰宗地成量國有土地5.74畝的受讓人和優先受讓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完全有合法理由提起本案訴訟。

    1. 被告認為:陽慶文主張“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行為不能代表陽慶文的行為不能成立,陽慶文是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注冊住所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鎮柳林前進六組”,且實際使用與溫江區天府街道辦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相鄰的土地,公司蓋章確認的法律行為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具有拘束力。

    但原告陽慶文認為:凱特公司實際使用與溫江區天府街道辦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相鄰的土地是由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無償提供和租用(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場所登記備案),凱特公司不能成為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利人應當是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和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凱特公司印章確認的行為只能對凱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具有約束力,而對案涉集體土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合法的實際權利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和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無約束力。

    所以,被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權利人違法侵占的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2405畝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案涉相鄰宗地成量國有土地5.74畝的受讓人和優先受讓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完全有合法理由提起本案訴訟。

    綜上所述,被告于2019年3月6日駁回原告2019年1月24日(經補正后)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過程中,存在調查事實不清,核對相關證據邏輯關系紊亂、引用相關法律條文失當的情形,且其下一級政府機構組織溫江區人民政府前后兩次頒發的案涉《溫江集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被告在其答辯狀中向法庭提交的《溫江集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有“注銷”字樣,該權利證書不能作為本案有效證據,只能證明原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主任吳海清及代表的行政機關行政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違法行為,在這個問題上,被告涉嫌故意混淆法庭視聽;并且,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溫江集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和《溫江集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二證及其證涉2014年1月25日、2014年7月(?日期不詳)編制、被審核和審批的《地籍調查表》中存在明顯法律錯誤和諸多違背客觀事實的虛假信息,故懇請貴院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原告在本次行政訴訟中作為弱勢群體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和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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