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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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被調查人: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需收集證據內容: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在被調查人地籍檔案里合法的國有土地不動產使用權利證書備案檔案資料和合法的地籍調查檔案資料。
收集上述證據原因
1、《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相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是凱特公司。
2、《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凱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其公章和個人簽名、捺印出現在相鄰宗地指界人欄目處。
收集上述證據需證明的事實
《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存在重大法律錯誤,即不應當將凱特公司列為《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
綜上所述,原告本次提出的收集證據內容足以證實《溫江集用(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違背客觀事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存在重大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懇請貴院環資庭予以支持原告申請并調查事實真相,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
申請人(原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