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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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世紀環球中心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 羅強 市長 028-86636113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市政府撤銷其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2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請求判令被告市政府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市政府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2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第10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不服,認為其調查事實不清,引用法條不切實際,溫江區政府下屬機構本案第三人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確實未對原告履行公示公告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的法定職責,理由如下:
1、原告應當是本案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以下簡稱《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的合法權利人和指界人。《決定書》第九頁倒數第三行至第十頁第一行,被告市政府將本案第三人成都凱特有機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作為《土地權利證書》權利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被告應當提供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的合法地籍檔案和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如若不能,則應當依法撤銷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的法人公司印章效力。上述利害關系人即相鄰宗地權利人實際應當是原告,因為原告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與本案第三人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區天府街辦)即案涉《土地權利證書》權利人簽定有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
2、《決定書》第八頁第二段第九行至十九行,被告市政府采信了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向本案第三人凱特公司公示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原告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被告市政府認為第三人凱特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間,即2014年2月10日前未提出異議,認為第三人區國土局履行了法定職責,并且在《決定書》最后第十頁第一行隨即卻張冠李戴、移花接木地認為原告陽慶文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了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原告認為,被告市政府錯了:其一、凱特公司不是本案利害關系人(因為迄今第三人區國土局不能出具其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合法的地籍檔案證明資料和相應的不動產權利證書);其二,假使是本案利害關系人,凱特公司也從未在2019年1月24日向被告市政府提出過行政復議申請。
3、可以看出,溫江區政府和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陽慶文作出了原告陽慶文迄今為止不知道其公示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及上述公示圖的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20年。”所以本案最長起訴期限至少從2014年1月25日起20年,請求貴院立案受理。
二、原告陽慶文與本案第三人區天府街辦于2003年8月25日簽訂了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故原告陽慶文應當是本案案涉《土地權利證書》合法的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既然原告迄今為止一直不知曉溫江區政府和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陽慶文作出的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及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那么,但是,而在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卻出現了陽慶文的簽名和捺印,所以,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和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涉嫌偽造原告陽慶文簽名和捺印,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有權向被告市政府提出原告的筆跡和指印司法鑒定,但是被告市政府并未在行政復議案中審查核實,顯然失當。理由如下:
1、《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實,應當為原告陽慶文和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廠)。明尼達化工廠是原告陽慶文作為投資人(負責人)于2003年5月15日在成都市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冊的具有生產資質和合法環評手續的個人獨資企業。原告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與本案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載明:原告陽慶文和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面積包括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面積和原告陽慶文應當優先取得的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均為成量國有土地。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涵蓋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二廠址用地,共7337平方米,約11畝。
本案第三人凱特公司是原告陽慶文作為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8月16日在成都市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研發貿易型企業,其經營場所是由具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和化工生產資質、生產廠房、合法項目用地的明尼達化工廠無償提供和借用。顯然,第三人凱特公司不能成為上述《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所述相鄰宗地權利人應當是原告陽慶文和明尼達化工廠。
2、上述案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不合法,其編制人本案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和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該編制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原告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成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但其未能與所述成量國有土地受讓人即原告陽慶文共同向溫江區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登記。在原告陽慶文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本案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31日單方面在溫江區政府處違法取得了《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3、上述案涉《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程序不合法,其編制人存在偽造、盜用原告陽慶文作為其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筆跡及指紋信息、身份信息的行為:
(1)上述案涉《地籍調查表》表涉2015年7月15日變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公示圖中所顯示的原告陽慶文作為其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簽字并非原告陽慶文本人簽署,公示圖不具公信力;
(2)上述《地籍調查表》表涉“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一欄中所載“該宗地權屬來源合法,本宗地及相鄰宗地法人代表均到現場指界,四至界線清楚,無爭議…”與客觀事實不符,相鄰宗地實際權利人和指界人即原告陽慶文均從未授權任何代理人(即法人代表)辦理相關指界事宜,原告陽慶文從未到現場指界,也從未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涉及的原告陽慶文作為相鄰宗地指界人的簽名和指印不是原告陽慶文本人的簽名和指印;
(3)上述《地籍調查表》表涉2014年1月25日公示的初始地籍調查表中,地籍調查表編制人盜用了原告陽慶文的身份證信息,原告陽慶文不認識在上述身份證復印件上代簽名的“陳婧”,原告陽慶文從未出具合法的授權指界委托書或授權身份證明委托書給予“陳婧”,“陳婧”是何人?原告陽慶文并不認識此人;
(4)原告陽慶文從未收到溫江區政府下屬地籍調查機關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也從未收到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所以,原告在本案中鄭重向貴院提出對案涉《地籍調查表》中出現的原告陽慶文作為本案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和指界人的簽名和捺印進行筆跡司法鑒定,請求貴院予以同意。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市政府在其(2019)第2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書》中審查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利害關系人事實不清,引用法條不切實際,判斷溫江區政府下屬機構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對原告陽慶文履行了公示公告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的法定職責有誤【溫江區政府下屬機構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2014年1月25日只是誤對本案第三人凱特公司作出了上述無效的公告公示行為】,進而判斷原告陽慶文提出行政復議已超過法定期限,有誤(實質是張冠李戴,將不具有本案案涉利害關系人的凱特公司代替了原告陽慶文作為本案利害關系人的實體權利,原告具有2003年8月25日與本案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作為證據證明原告是案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的相鄰宗地權利人),所以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令被告市政府責令溫江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正義。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3月23日
根據穆老師建議修改(2019年3月29日)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 01行初370號案
筆跡、捺印司法鑒定申請書
尊敬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茲請求貴院行政審判庭同意對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出現的兩次“陽慶文”三個字及其一處捺印進行筆跡司法鑒定和指紋鑒定,確認均不是申請人本人簽署和本人指印。
因為上述《地籍調查表》中,陽慶文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鄰宗地指界人,從未到現場指界,從未在地籍調查表上簽過字,也從未收到過需簽字送達回證的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以及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且也從未授權任何代理人辦理上述事宜。
因此,為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判,故特向貴院行政審判庭申請本次筆跡、捺印司法鑒定。
請求予以同意!
致
禮
申請人(原告):陽慶文
日期:2019年4月12日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 01行初370號案
追加第三人申請書
尊敬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因本案審理撤銷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與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有直接利害關系,故根據相關法規申請人特向貴院行政審判庭依法追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均為本案第三人,請求貴院行政審判庭通知其參加(2019)川 01行初 370號一案的行政訴訟。
請求貴院行政審判庭予以準許。
致
禮
申請人:陽慶文(原告)
日期: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