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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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初726號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被上訴人: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市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世紀環球中心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 羅強 市長 028-86636113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其(2020)川01行初726號《行政判決書》并依法改判;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市政府撤銷其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288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依法受理。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在本案判決中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川01行初726號《行政判決書》第5頁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凱特公司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但,上訴人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就上訴人提出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財政局未履行對上訴人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在一審和案涉行政復議中,均存在舉證不能的情形。
故,一審法院不應當迫于被上訴人的淫威而人云亦云、毫無主見,視法律為兒戲。
理由如下:
上訴人在2020 年8月26日郵寄遞交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事由”一欄闡明了“應‘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和《成都市技術交易資助管理辦法(試行)》(文號:成科字[2020]23號)的通知(2020年4月30日)’要求,上訴人于2020年5月19日經由成都市溫江區新經濟和科技局電話通知推薦,向市科技局提交了2020年度《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申報書》,申請獎補類型:重新認定5.00萬元人民幣,2020-05-21 15:46:43(成都市科技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的杜柳的審核意見為:審核通過,已受理”,證明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已就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行政行為對上訴人作為行政相對人作出了已受理的備案并應當作出履行落實上述獎補政策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但迄今為止,市科技局公布的《成都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擬立項項目的公示》中未見有上訴人,該《公示》證明市科技局未向上訴人履行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也未就此向上訴人說明理由;并且上訴人銀行對公賬戶中也未收到市財政局應當撥付給上訴人的5萬元人民幣高企獎補資金,這兩點足以充分證明二局未向上訴人履行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上述二局應作出書面回復而未回復已是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表現。因此,被上訴人針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對上訴人的不作為行為,應當受理上訴人對上述二局不服而申訴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0)川01行初726號《行政判決書》中第5至第6頁的判決,上訴人作出以下反駁。
1、《行政判決書》中“其(上訴人)……不能證明其通過‘成都市科學技術局(cdst.chengdu.gov.c進入《成都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進行有關申報行為的基本事實”。
該段文字與客觀事實嚴重下符!!!理由如下:
上訴人所填寫的高企獎補申報書系根據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的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政策文件公告進行申報的,有憑有據全國聯網可查證,并非上訴人自制子虛烏有的申報書。
一審法院不應當耳不聰眼不明地置上訴人清晰明了的、一目了然的證據于不顧,硬生生地袒護溺愛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的不受理、不作為,或不應當在本案中迫于被上訴人逍遙應對行政訴訟的淫威和違法霸道而口齒不清、行尸走肉、混飯吃、浪費納稅人的供養!!!
2、《行政判決書》載明“其次,《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申報書》附有‘成都市溫江區新經濟和科技局’、‘政務中心窗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等單位字樣的審核意見,不能證明市科技局或者市財政局對其作出過有關審核行為”。
這段文字太無聊太牽強了,讓上訴人感受到: 一審法院、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共同將國家財政部撥付下發或責令撥付下發的用于高企獎補推動社會公共利益進步的資金,視同為其私人包包里的零花錢或其小團體團團伙伙用以維護既得利益的維穩小金庫,而違法地極不情愿地拿出來獎勵、鼓勵上訴人發揚新時代延安精神、兩彈一星艱苦奮斗追求科技成果國際領先的科研自信精神,其作為應當推動社會科技進步、貫徹落實科技興國戰略國策的國家行政機關,上訴人作為依法納稅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此深感遭遇爛人爛事纏繞、深感莫名其妙的不可理喻!!!!!!
上訴人擁有應當獲得高企獎補政策支持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榮譽資質,這是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抹殺涂改不了的合法證據。
高企獎補政策是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公告的,證明實施該高企獎補政策的直接主管負責單位是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而上訴人也是按照政策要求相應的相關網站網址進行填報的,至于網站中為何是“成都市溫江區新經濟和科技局”、“政務中心窗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等單位字樣的審核意見,而不是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的審核意見,這并不屬于上訴人應該去追究討論、舉證的責任(實際上,“政務中心窗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顯然直指的是“成都市政務中心窗口”、“成都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成都市溫江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僅僅是基層推薦單位),恰恰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十三條: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均應當就上訴人的案涉申訴承擔相應的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也應當責令其相應舉證。上訴人作為推動社會科技進步、誠實無欺的高企獎補申報單位顯然沒有干預過問行政部門內部工作安排部署的職權。
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對上訴人提交的高企獎補申報書存在置之不理、疑似漠視藐視打擊上訴人依法從事科技創新的情形和其“自認為未對上訴人作出高企獎補審核審批行政行為”舉證不能的情形;一審法院調查事實不清,案件審理存在張冠李戴的基本邏輯錯誤。
3、《行政判決書》載明“……重新認定5.00萬元”非凱特公司在行政復議申請中主張的15萬元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這段文字非常地無比牽強,其比較切實策略地反映出一審法院審判長疑似無聊的視法律為兒戲的小商小販在金錢里轉來轉去、不知何為“科技創新推動社會公益事業進步”、不知何為“科技興國戰略國策”而悠然擁有皇糧既得利益自甘墮沉不求上進庸庸碌碌混飯吃的行尸走肉的混日子心態,其完全喪失了依法為合規合法的納稅人服務的基本素質。
上訴人從2008年8月16日成立之日起,一直自主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迄今,上訴人擁有自主首創的發明專利,已有三項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局授權,還有三項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2014年10月14日上訴人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但自2016年起,上訴人在被溫江區政府核定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而遭遇爛人爛事糾纏的干擾破壞的情況下,于2017年9月12日復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失敗,被迫終止科技創新活動近三年后,上訴人于2019年11月28日以新的發明專利面貌,又首次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所以上訴人應當主張15萬元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另: 就上訴人上述表現出來的不屈不撓的科技創新、追求科技成果國際領先的科研自信精神,上訴人迄今為止一直認為: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對上訴人一直未予以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原因是,其將上訴人作為特例上報給被上訴人,請示是否應當提高對上訴人高企獎補的規格。
上訴人迄今一直靜候佳音,等待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回心轉意,在本案中切實回歸到推動社會科技進步、貫徹落實科技興國戰略國策的依規依法的正兒八經的太陽光線充足的光明軌道上來。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令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其(2020)川01行初726號《行政判決書》、判令被上訴人撤銷其【2020】288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邀約被上訴人攜其所屬工作部門成都市科技局和成都市財政局一起共同前往上訴人現場考察、履行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法定職責、為上訴人切實營造依規依法的積極向上的科技營商環境。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