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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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行終347號
(2019)川0191行初486號
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2號樓20301室。
法定代表人:趙光強,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蜀錦路68號。
法定代表人:陳志勇,局長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尼達)因與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347號行政裁定,現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2020)川0191行初486號行政裁定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347號行政裁定;恢復增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二原告、第二上訴人、第二再審申請人;
二、指令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三、本案一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 被申請人斷電行為干擾了再審申請人的正常照明、辦公、生活及生產,被申請人應當恢復供電,特別是照明、辦公、生活用電。
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承擔著發展科技,建議祖國的重任,被申請人作為國家機關,本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配合再審申請人進行生產,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及精神需求,但被申請人卻采取突然襲擊暴力斷電的方式,阻礙再審申請人的生產,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故被申請人應當立即停止危害行為,恢復供電,特別是應當依法恢復照明、辦公、生活用電。
- 本案與郫都區法院2019年的152號判決不是重復起訴,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由于本案與152號判決的主體并不相同,兩案件的訴訟請求也不相同,因此兩案并不屬于重復起訴。法諺有云:“正義不僅要實現,更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二審法院以避免程序空轉和減少行政及司法資源的浪費為搪塞借口,不再繼續審理,這是肆意踐踏程序,是對法治的不尊重。中央一再強調要依法治國,而我們的法官卻說依照程序審理是對資源的浪費,這是不尊重程序的體現。程序是保障正義實現的重要保證,實踐中有太多的因為不尊重程序而導致冤假錯案的案例,希望我們的法官引以為戒,不僅要實現正義,更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因此,從程序公正的角度出發,懇請再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指令重審。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