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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01

    (2020)川01行終347號

    【概要描述】

    (2020)川01行終347號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486號一案

    行政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明尼達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

    投資人 :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上訴人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信局)

    住所地:成都市蜀錦路68C

    法定代表人:陳志勇(局長) 聯系電話:028-61886229

    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撤銷其(2019)川0191行初486號《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并改判;

    2、請求判令第一被上訴人撤銷其20191011日作出的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3、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原告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本案一審原告和二審上訴人應當均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理由如下:

    本案一審起訴和二審上,成都市經信局作為被告或被上訴人的理由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不服成都市溫江區經信局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關于對<請求恢復機用電供電的申請書>回復的函》(下稱《回復函》拒絕履行“對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的法定職責,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2019年8月12日向成都市經信局提起行政復議,成都市經信局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駁回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仍然拒絕履行對明達廠和凱特公司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用電恢復的法定職責。所以明達廠和凱特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一審法院針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書》提起本案一審行政訴訟故本次上訴涉及的上訴人應當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被上訴人是成都市經信局和溫江區經信局。一審法院窗口工作人員錯誤建議將作為原告的凱特公司刪除了,上訴人認為應當補上。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一審起訴屬重復起訴是完全錯誤的。理由如下:

    1、案涉《裁定書》5頁第2段第4行至第8行“本案原告溫江明尼達廠基于其2019年7月12日向被告溫江區經信局提交《申請書》,申請對原告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溫江區經信局回復原告拒絕恢復供電一事,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對該事實認定不清,其與“明尼達廠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受理的(2019)川01行初205號一案中明確訴訟  后形成了兩個新的訴訟請求”這一客觀事實不符,并且與其中“請求判令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恢復機用電供電”該訴訟請求不符(并未涉及關乎民生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

    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是基于上述“形成兩個新的訴訟請求之一的”客觀事實,具體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恢復機用電供電”,并不是基于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2019年7月12日向第二被上訴人溫江區經信局提交《申請書》(申請對原告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而被駁回、拒絕。(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涉及的原告僅有明尼達廠,這與(2019)川01行初205號案中涉及的原告僅有明尼達廠是一致的,但與上述《申請書》涉及的申請人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是不一致的。

    成都市溫江區經信局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關于對<請求恢復機用電供電的申請書>回復的函》涉及的申請人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并非如案涉《裁定書》所述僅有“溫江明尼達廠”,其法律關系與(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和(2019)川01行初205號案二案中的法律關系是不一致的。

    明尼達廠僅僅是在(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中向郫都區人民法院提供了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作出的《回復函》作為證據之一,若是基于對該《回復函》不服而向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那么原告應當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但(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原告僅是明尼達廠,而不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并且,本案一審起訴的被告是成都市經信局溫江區經信局,(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的被告僅是溫江區經信局所以本案一審起訴與(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二者法律關系是不一致的,并且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

    故:

    2019年8月14日明尼達廠在郫都區人民法院對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提起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號(2019)川0124行初152號】,請求恢復機用電供電【并非請求恢復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供電】,明尼達廠旨在盡快恢復生產,該案是基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受理的(2019)川01行初205號一案明確訴訟請求后形成了兩個新的訴訟請求:請求確認溫江區人民政府在2019年1月25日作出131號復議決定之前,核定明尼達為三無企業違法;請求判令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恢復機用電供電。

    針對(2019)川01行初205號一案原來舊的訴訟請求請求確認溫江區政府和溫江區經信局向明尼達廠履行‘因溫江區政府已核定明尼達廠不屬于三無企業后,溫江區政府應當責令溫江區經信局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對明尼達廠予以機用電供電的’法定職責違法,并請求判令溫江區政府和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恢復機用電供電”,明尼達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川01行初205號《行政裁定書》,于2019年8月6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誓死捍衛明尼達廠作為合規合法研發、生產型企業應當擁有機用電供電的自身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針對明確訴請后形成的兩個新的訴訟請求,明尼達廠為了誓死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又發動了2019年8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川01行初987號案2019年8月14日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川0124行初152號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川01行初987號《行政裁定書》,駁回明尼達廠的起訴。明尼達廠不服,于2019年11月6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了與明尼達廠原告的訴訟請求,明尼達廠不服,于2019年12月2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

    誓死捍衛合法企業和員工自身的合法權益,請求保障企業員工基本民生和合法組織基本生存權利,恢復辦公、照明和生活用電,維護法律尊嚴,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在本案中堅信“請求恢復其辦公、照明、生活用電和機用電”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合法組織基本生存權利保障的,特別是“請求恢復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辦公、照明、生活用電”是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喪失以人為本的人性,不應當不顧人民群眾死活,認為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提起本案一審起訴是“重復起訴”而置之不理。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堅信“有理依法走遍天下”,對一審法院漠視、無理、無情、不以人為本地回避、拒絕判令恢復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辦公、照明和生活用電的濫裁濫判,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將誓死維權抗爭到底,讓一審法院在本案中強奸民意給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造成“有理依法寸步難行”感受的陰陽嘴臉和不作為無地自容!!!讓人民群眾對此噓之以鼻!!!

    2、裁定書5頁倒數第8行之至倒數第2行“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就同一申請、同一回復,向本院提起履行法定職責之訴。雖然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略有不同,但因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被告溫江區經信局對原告申請恢復供電予以拒絕的行為進行了實質審查和判斷,對溫江區經信局是否應當履行職責作出了裁判。本案中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實和相同法律關系,提出履行法定職責之訴”。

    一審法院對該事實認定糊涂,其與上訴人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核心證據客觀事實“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2019年10月15日收到第一被上訴人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完全不符, 因為:

    本案一審原告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提起行政起訴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撤銷其20191011日作出的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原告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是基于:

    1)上訴人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因不服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關于對<請求恢復機用電供電的申請書>回復的函》拒絕履行“對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法定職責而于2019年8月12日向成都市經信局提起行政復議。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對第一被上訴人市經信局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溫江區經信局的《回復函》,駁回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判令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不服,故而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對成都市經信局和溫江區經信局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一審起訴。

    2)本案一審訴訟請求與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52號一案訴訟請求有本質的不同,并非一審法院輕描淡寫地說是“略有不同”。

     本案一審訴訟請求的核心是:請求一審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判令溫江區經信局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公司對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恢復照明、辦公、生活用電予以恢復。

    3)本案一審起訴對比于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52號一案而言并非是“同一事實”和“相同法律關系”。因為:

    本案一審起訴基于的事實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對市經信局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不服;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員工賴以基本生存的應當以人為本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遲遲沒有得到溫江區經信局應當承擔法定職責予以恢復。

    2019)川0124行初152號一案基于的事實是:明尼達廠不服(2019)川01行初205號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明確原訴訟請求后形成的兩個新的訴訟請求之一“請求判令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廠恢復機用電”,而分案到郫都區人民法院起訴,且僅是針對恢復機用電這一事實。在這個分案中,明尼達廠作為唯一原告向郫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與之具有不同法律關系的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兩個申請人2019年7月30日收到的溫江區經信局《關于對<回復函>》作為溫江區經信局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

    本案一審起訴和(2019)川0124行初152號一案基于的法律關系不同,因為一審起訴原告應當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兩個,被告是成都市經信局和溫江區經信局兩個,而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52號一案的原告只有明尼達廠一個,被告只有溫江區經信局一個。

    故一審法院認定一審起訴和(2019)川0124行初152號一案均是基于同一事實和相同法律關系,是糊涂的、是錯誤的!是沒有用心、沒有認真辦案的,是屬于濫裁濫判,是顯然應當糾正的!

    三、基本上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在案涉《裁定書》中引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第一款“有下列情況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六)重新起訴的;”之規定,駁回明尼達廠的起訴,顯然失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案涉《裁定書》中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據,準確適用法律,原告作為行政訴訟中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而不是感受到有理依法寸步難行,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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