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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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明尼達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 :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告: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信局)
住所地:成都市蜀錦路68號C棟
法定代表人:陳志勇(局長) 聯系電話:028-61886229
第二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撤銷其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成經信復字(2019)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原告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恢復;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原告不是“散亂污”企業!!!證據是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點:你廠所申請的將你廠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證據不存在。
2、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復議的焦點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來電時間2018-09-14 10:36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回復之來電情況和辦理結果表明:如原告具備相關合法資質可向被告和溫江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進行核定,經核定原告不再屬于“三無企業”后,被告應當履行以函告方式通知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予以機用電供電的法定職責!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溫復(2018)第131號《行政復議申請書》表明:原告自2019年1月25日起已不再是“三無企業”!
3、原告是合規合法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2003年5月15日合法注冊)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8月16日合法注冊)目前作為民營科技型小微企業已申請和擁有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共5項,2014年10月14日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2015年11月與我企業南面緊鄰的案涉地下幼兒園開始動工修建以來,嚴重干擾和破壞了我企業合法正常的營商環境,導致2017年9月我企業再次評審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失敗。2019年9月11日我企業又再次申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初審已經通過。
4、與原告南面相鄰的“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是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于2015年11月滯后于原告12年(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于2003年8月25日入駐溫江)修建的地下幼兒園,其建設項目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該建設項目迄今無溫江區發改局審批的立項文件,無土地使用規劃許可證,無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施工許可證),其系在化工地塊上建設的幼兒園,并且其相鄰10年前即存在合規合法的化工企業即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其周圍環境狀況尚未合法整治,其開園運營的條件不具備,為此:原告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涉及該幼兒園的(2019)川行申900號和(2019)川行申1284號二案分別提起了《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判令溫江局教育局停止該幼兒園的開園運營行為,以此洗刷被告和溫江區經信局無端扣予原告的“散亂污”企業的污蔑之詞,該污蔑之詞其實質是被告和溫江區經信局為了協同、聯動掩蓋溫江區教育局的違法違規行為。
5、與原告北面相鄰的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小產區安置房是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07年滯后于原告4年(原告明尼達化工廠于2003年8月25日入駐溫江)修建的違法建設項目,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已就此:
(1)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提起相鄰權民事糾紛賠償,案號為(2019)川0115民初3926號;
(2)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一審案號為(2019)川01行初202號];
(3)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為(2019)川行申1285號[一審案號為(2019)川0214行初38號,二審案號為(2019)川01行終813號];
旨在追訴溫江區天府街道辦的違法行為,以此洗刷被告和溫江區經信局無端扣予原告的“散亂污”企業的污蔑之詞,該污蔑之詞其實質是被告和溫江區經信局為了協同、聯動掩蓋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的違法行為。
6、2013年8月19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第一原告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明尼達廠需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即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原告認為:2005年原告所在轄區已被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和溫江區人民政府規劃為住宅安置小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被調規;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2007年滯后于原告4年(原告明尼達廠于2003年8月25日入駐溫江)修建的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可以證明上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行為。所以,原告明尼達廠自2005年投產以來曾多次提出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均被拒或被告知“不要投入,等待搬遷”,造成我明尼達廠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并不是原告明尼達廠的原因;并且,2017年7月26日溫江區環保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停止排污,其并未能出具原告明尼達廠排污超標的證據!溫江區環保局也并未將原告明尼達廠核定為“散亂污”企業!!!
綜上所述,被告和溫江區經信局在本案中錯誤領會和執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關于環境違法違規“散亂污”企業實施強制停電措施的通知》(川環[2017])28號)文件精神和規定,給原告扣下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帽子,嚴重破壞和損害了原告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形象,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原告作為行政訴訟中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