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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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
原 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告: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蜀繡西路69號
法定代表人:唐曉東 局長
第二被告: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撤銷其2019年3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
2、請求判令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撤銷其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成自然資復【2019】5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1、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遞交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要求其向原告補充辦理并頒發《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上相鄰宗地權利人即原告占用土地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區政府責成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 代章)(以下簡稱第二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對原告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書》,原告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第一被告)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即第二被告為原告補充頒發原告占用土地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2、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第一被告成自然資復(2019)5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現第一被告錯誤地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行政機關方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第一被告認為第二被告2019年3月5日對原告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而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原告不服,認為第一被告認定事實不清楚、引用法條失當、關聯邏輯紊亂,理由如下:
(1)原告是向第一被告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的明確的申請人,第二被告是為原告補充頒發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法定的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原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相關法規涉及的相鄰宗地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的定義,其作為《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2019年2月21日向區政府和第二被告申請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的實質是請求其為原告補充辦理和頒發其占用土地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并非是向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第二被告具有對轄區不動產登記申請(包括遺失補正頒發)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2)第二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就原告2019年2月21日提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而向原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第9行至第13行載明:按照《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的規定,不動產登記證書遺失補辦必須依據登記薄已記載信息進行登記補發。經查閱不動產登記薄,截至2019年3月5日無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動產(土地)登記信息,無法辦理不動產證書遺失補證登記。由此可以看出:
① 第二被告并未否認原告是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
② 涉及不動產登記證書遺失補辦必須依據(不動產)登記薄已記載信息進行登記補發,但截止2019年3月5日第二被告查閱不動產登記薄后發現無原告的不動產(土地)登記信息,這充分證明了第二被告內部地藉檔案管理混亂,無意或有意、惡意將原告的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相關的土地初始登記信息資料丟失,造成其無法為原告辦理涉案5.74畝國有土地不動產證書遺失補正登記。
第二被告地藉檔案管理混亂,土地登記程序違規違法的情形,在(2019)川01行初370號、(2019)川01行初371號二案關于《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處》證涉土地登記行為中也有出現,即其程序違法、相關信息違背客觀事實。
3、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交的關于證明原告是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即第二被告2014年1月25日向區天府街道路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合法有效,原告向區政府和第二被告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完全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關于遺失補辦的相關規定,第二被告應當首先依法尊重和承認原告是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這一法律事實,應當因此為其丟失原告取得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之前已依法擁有相關初始地藉登記檔案資料承擔責任,即補正之,完善之,之后,再依此向原告頒發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所以,原告以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向第二被告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并請求其因其遺失原告初始地藉登記檔案而為原告補充辦理和頒發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不動產權利證書,完全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遺失補辦的規定,并且,原告向第一被告提起行政復議,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此種情形,并非如第一被告成自然資復【2019】5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第6頁第二段和第7頁第一段所述,即第一被告錯誤地將原告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認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錯誤地認為原告提交材料不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地藉初始登記的規定,因為在《溫江集用(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藉調查表》中已印證并顯示原告擁有合法的地藉初始登記,但是,因為第二被告將之遺失,導致其無法為原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證書遺失補證登記,責任完全在第二被告。
4、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到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窗口簽收領取了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川0124行初136號行政判決書,其駁回了原告請求判令第二被告為原告補充辦理并頒發原告座落于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占地5.74畝(3824.03平方米)的土地權利證書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即2019年1月3日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向趙波審判長寄出了該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訴狀》,但趙波審判長拒簽拒收。對此,原告不服趙波審判長的拒簽拒收行為,因為其阻止了原告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合法權益救濟渠道,于2019年3月16日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檢察院控審科提起行政監督檢察申請,郫都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受理案件號為川成郫控申控行受【2019】1號。因此,為了及時對該案作出公正、合法審理和判決,懇請貴院及時受理立案,調查事實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5、原告確實應當是本案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利人,理由如下:
(1)原告在第二被告的地籍檔案庫里應當有合法的地籍檔案。原告在溫江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和證涉宗地圖和指界圖中,以相鄰國有土地宗地指界人和利害關系人,即相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出現,并且原告占用的上述相鄰國有土地占地也有第二被告已丈量為5.74畝面積數據為證,故表明:在第二被告的地籍檔案庫里合法貯存有原告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資料。
(2)原告在第二被告的地籍檔案庫里確實應當有合法的地籍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5.2.4.1.3現場指界e)“與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宗地,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單方指界”,可以看出,原告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就上述《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過程中,雙方進行了共同指界,證明原告占用的國有土地在第二被告的地籍檔案里已有確權登記。
(3)原告在第二被告的地籍檔案庫里應當有明確合法的地籍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填表說明A.2 d)3)指界人姓名(簽章)一欄“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可不填寫”,可以看出,《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和證涉宗地圖中,明確出現了相鄰宗地指界人“陽慶文”作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有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的簽名、捺印,并且在第二被告2014年1月25日進行公告的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公示圖中原告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表明原告具有案涉5.74畝國有土地的合法權利主體人身份,以上進一步證明原告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在第二被告的地籍檔案里確實應當有確權登記。
(4)原告請求第二被告補充辦理并頒發其上述“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涉公示圖、宗地圖上明確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即“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的情形,與公民遺失或損毀了身份證后,請求公安機關補辦身份證并頒發之的情形一致,并且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責為公民或組織補充辦理并頒發其遺失或損毀了的合法證件。所以第二被告應當受理原告的申請書并為原告補充辦理、頒發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綜上所述,原告作為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身份人向第二被告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頒發申請書》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第二被告應當為原告遺失補辦相關不動產登記證書。第一被告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成自然資復【2019】5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引用法律失當,不應當維持第二被告因遺失原告初始地藉檔案而無法為原告補辦其案涉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而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不應當錯誤地理解為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初始地藉登記的規定。
所以,原告在《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權利人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宗地面積14563.57平方米的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公示圖以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與原告共同的指界圖中,原告均被明確標示為案涉5.74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人,被告應當為原告補充頒發原告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故原告特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訴訟,請求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原告在本次行政訴訟中作為弱勢群體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與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法院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