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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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上訴人: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稱市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蜀繡西路69號
法定代表人:唐曉東 局長
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稱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上訴請求:
請求審理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并作出裁判。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明顯存在審理遺漏。
1、一審法院僅僅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第三個訴訟請求“因第二被上訴人2019年7月17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338號一案《行政答辯狀》中認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權利人,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另外真實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進行了審理和裁判,實際上,上述第三個訴訟請求僅僅是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的佐證,一審中第二個訴訟請求才是上訴人的核心訴訟請求。
2、顯然,本案的判決結果顯示:就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一審法院對之并未進行審理、裁判,也未對之進行駁回。
3、可以看出,切實與上訴人合法利益相關的核心訴訟請求是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一審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并未對上訴人的核心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作出裁判,僅僅作出“責令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照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上訴人申請提供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證涉宗地圖中相鄰宗地實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身份信息和地籍檔案的事項作出處理”的判決,第二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就判決結果對案涉5.74畝國有土地實際權利人身份和地籍檔案作出處理【請注意:一審判決結果,即責令區規資局做出相應針對一審中第三個訴訟請求補救處理的行政行為,其并未提及所述相鄰宗地實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身份信息和地籍檔案與上訴人是否有利害關系或因果關系,其實質是一審法院明顯存在審理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遺漏】,區規資局完全可能存在對上述人切身利益漠不依法關注、推諉的慢作為、亂作為、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模凌兩可的結果,而進入無謂的死循環。
綜上,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切實合法利益于不顧,涉嫌故意回避上訴人在一審中的第二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涉嫌心領神會地串通第二被上訴人區規資局共同將上訴人當猴一樣耍來耍去,浪費司法資源,戲弄上訴人追求法律公平正義、崇尚法治的認真態度,應當受到社會公序良俗的譴責。
二、第二被上訴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不值得一審法院花心思去串通和維護其歪瓜裂棗的違法嘴臉的,理由如下:
1、就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關聯的上訴人法定代表人陽慶文作為被告在(2020)川0115民初1749號《土地轉讓協議》合同無效糾紛重審一案中,對第二被上訴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天府法庭提交的《回函》作出了質量清晰的《質證意見》,可以證明,在本上訴一案和上述重審一案中,第二被上訴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已完全喪失了上訴人和善良民眾對其基本的信賴;
2、上述《回函》全文如下:
回函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貴院(2020)川0115民初1749號《調查函》收悉。現回函如下。
(一) 2003年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所占土地面積、土地性質、有無辦理權證。經核實,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經溫府函[1998]194號文批準,其2.56畝土地已被征收為國家所有,土地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
(二)現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土地性質。經我局委托四川106地質隊對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一場地,掛兩個公司牌子)實際占用我區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6組土地進行了現場勘測,面積約3.18畝。其中2.56畝已經溫府函[1998] 194號文批準征收為國家所有,剩余為集體土地。
(三)原柳林植物油廠所占土地面積、土地性質、有無辦理權證。經核實,原溫江縣柳林油廠位于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側,原系集體建設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已經成府土[2015] 423號批文批準征收為國家所有,目前已經劃撥給天府游家渡幼兒園項目使用。
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8月18日
3、陽慶文對上述《回函》證詞作出的質量清晰的《質證意見》全文如下: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20)川0115民初1749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重審案
對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20年8月18日《回函》證詞的
質證意見
一、《回函》證詞材料應依法視為無效。
《回函》下方雖然蓋有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稱區規資局)公章,但卻沒有單位負責人和制作《回函》證詞材料工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故,該《回函》證詞材料不應當被法院采納,應作無效。
二、《回函》證詞涉嫌故意隱瞞、混淆事實真相,區規資局涉嫌向法庭提供偽證,已客觀上造成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審理本案。理由如下:
1、《回函》中“經我局委托四川106地質隊對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同一場地,掛兩個公司牌子)實際占用我區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6組土地進行了現場勘測,面積約3.18畝”證詞涉及的3.18畝數據與客觀實事嚴重不符,因為:
(1)無相鄰宗地圖和雙方指界圖說明;
(2)數據來源未提供;
(3)與《溫江集用(2014)字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指界圖中凱特公司實際占用的國有土地面積5.74畝數據矛盾。
2、《回函》中“剩余為集體土地”七個字證詞字面文意含糊不清,涉嫌故意隱瞞客觀實事、混淆視聽,并且與建設用地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若是未曾開發建設過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區規資局應當出具其屬于不可用于非農生產的農用地或某戶村民的自留地或宅基地或林盤地或承包地或牧草地或農田水利設施用地或耕地等的相關證據;若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則其被依法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第(二)款。
故,規資局《回函》中“剩余為集體土地”七個字證詞,涉嫌故意混淆視聽、隱瞞真相,客觀上造成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審理本案,其實質是繼(2018)川0115民初4226號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之后,故意再次誤導人民法院不能查清事實真相,故意再次誤導法庭作出錯誤裁判。
《回函》制作人員藐視法庭,肆意玩弄客觀事實、自相矛盾的瀆職行為,侮辱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的基本智力,客觀上導致浪費司法資源、浪費納稅人的供養,這類不學無術的害群之馬應當從公務員群體中揪出并繩之以法,或將之納入行政機關內部打掃廁所的臨時工人員編制,讓其須大大方方地接受民眾的監督和彈劾。
3、《回函》中“經核實,原溫江縣柳林油廠位于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側,原系集體建設用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已經成府土〔2015〕423號批文批準征收為國家所有,目前已經劃撥給天府游家渡幼兒園項目使用”證詞涉及天府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的情況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文批準征收的5.727畝國有土地應當是被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使用(并非劃撥給天府游家渡幼兒園項目使用,因為天府游家渡幼兒園項目沒有任何合法的工商登記),修建了“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該幼兒園建設項目用地座落在化工地塊上,與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緊緊相鄰,區規資局未能依法為上述幼兒園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幼兒園建設項目迄今也不能依法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典型的違法審批和違法用地的情形。上述違法建設的幼兒園是典型的地下幼兒園。
《回函》證詞中提及的“天府游家渡幼兒園”與上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毫無關系,是地下幼兒園下面的再下層地下幼兒園,即十八層地獄下的幼兒園。區規資局對上述“地下幼兒園”和“十八層地獄下的幼兒園”疑似兩個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規劃在化工地塊上、緊臨明尼達化工廠,其明目張膽、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地下幼兒園的肆意違法修建,只有黑惡勢力方能如此無法無天、目無法紀地修建如此地下幼兒園,故,《回函》證詞中“目前已經劃撥給天府游家渡幼兒園項目使用”證詞涉嫌大搖大擺、振振有詞地充當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懇請法庭傳喚區規資局相關負責人和當事人到庭受審,并另以黑惡勢力保護傘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偵察。
綜上,《回函》證詞因其具體制作材料的工作人員未簽名蓋章的縮頭烏龜、實質暗地里在司法程序中惡意制造麻煩、不學無術、任性濫情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客觀上丑化、抹黑了區規資局政府機關的公眾形象,并且其字里行間多處充滿了大肆藐視、戲弄法律和法庭,侮辱本案一審、二審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的基本智商的情形,客觀上嚴重造成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其大肆浪費了司法資源、肆意阻礙、干擾破壞了辦案人員審理案件的公平正義,質證人強烈請求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1)傳喚區規資局負責人到庭受審;
(2)傳喚《回函》制作人員到庭受審。
三、區規資局涉嫌向人民法庭提供偽證,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妨礙司法公正,并涉嫌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質證人認為起因于以下兩點:
1、區規資局錯誤地、小農意識地、完全置黨中央“四個意識”于不顧地滋生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相應負面的出于地方部門狹隘利益的土地開發觀念,自以為自身躺在了黃金資源上并身披一個金烏龜殼殼便可以違規違法、為所欲為、刀槍不入、死豬不怕開水燙:
其完全不應當一而再、再而三地將實際合法占有5.74畝或應當保證優先實際占用合計約11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置于“不可再生、斷子絕孫、不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境地,
其完全不應當爛人爛事地糾纏、無中生有、一而再再而三胡攪蠻纏地自認為凱特公司實際合法占用的5.74畝存量國有土地其中部分是未曾開發建設過的集體土地處女地(即不可用于非農生產的農用地或某戶村民的自留地或宅基地或林盤地或承包地或農田水利設施用地或耕地等),企圖以之再次掛牌高價拍賣獲取豐厚紙幣GDP虛績,其奇葩的處女情結和過度膨脹的初夜權權力欲望,讓人完全不可理喻!
2、區規資局和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本案一審、二審、重審中多次胡攪蠻纏地、違法地欲置實際合法占用5.74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于“不可再生、斷子絕孫、不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境地,對應地,以其之道而順之:
其完全不應當由此錯誤地誘導民眾誤認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不可再生、斷子絕孫的場所”,讓善良年青姑娘和上進帥小伙子的年青人們望而卻步,造成優質人口不可持續健康再生而反人類的嫌疑,造成區規資局作為政府行政機關堆積如山地藏納很多不學無術、任性濫情的渣人而使青年人才青黃不接、墮落不止的誤會場景,恐怕要丟盡黨和政府的臉、滋生出馳名中外、貽笑大方的國際玩笑。
綜上所述,
《回函》完全無效,并且,區規資局和原告過度強調其變態的集體土地處女地的處女情結大失偏頗,其不應當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凱特公司實際合法占用的5.74畝或應當保證優先實際占用合計約11畝的存量國有土地其中部分是不可用于非農生產的集體土地處女地,不允許他人開發建設使用,即使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從國家利益出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依法受讓了破產、倒閉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也不行,其寧可將原植物油廠早已破產、倒閉而占用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約11畝-5.74畝=約5.26畝即實際應當保證優先轉讓給被告用于開辦民營化工企業的存量國有土地,再造為集體土地處女地,坐上花轎,經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再違法劃撥給溫江區教育局修建地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并唆使、放任黑惡勢力去運營該土地嚴重違法且改頭換面的“天府游家渡幼兒園”建筑物,也再所不惜充當其保護傘。規資局和原告離譜的初夜權權力欲望讓人瞠目結舌,具體而言,其作為面向社會、導向社會的政府公信力機關涉嫌將會誤導溫江區大學城部分大學一年級女生盲目過度追求低俗高額初夜費而喪失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而可能不可再生優質人口的遺憾社會現象。
溫江區規資局和原告鑄成上述諸多錯亂行為的根源在于其均出于部門虛榮和虛利,違法地、過度地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第(一)款有關集體土地處女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不允許任意開發買賣的闡述,而嚴重忽略了上述《土地管理法》第63條第(二)款有關開發土地的目的是明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壯大民營企業、切實發展民生、切實解決就業的闡述。
就此,質證人發現,區規資局及其《回函》制作工作人員作為本案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涉嫌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供偽證,企圖通過訴訟方式侵害質證人(被告)的合法權益,企圖違法收回質證人及其兩個民營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合法占用的存量國有土地,
故懇請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的胡攪蠻纏,并且當庭宣告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出于壯大民營企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完全有效,以切實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保障質證人(被告)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并對區規資局涉嫌提供偽證予以警告、罰款,對《回函》制作工作人員予以拘留處罰,并對其涉嫌充當地下幼兒園運營的黑惡勢力保護傘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在此,質證人強烈呼吁和請求中國的所有司法人員進一步切實肅清前中央政法委王八蛋書記周永康的流毒和余毒,把諸如李永康、趙永康、張永康等王八蛋永康之流阻礙溫江區科技進步和法治建設進程、涉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渣類公務人員,依法揪出來予以雙規、再入籠八規,并像審判周永康一樣掃進歷史的垃圾堆,為民除害!
質證人(被告):陽慶文
2020年9月16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不應當對上訴人的第二個核心訴訟請求審理遺漏,不應當對第二被上訴人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暗送違規秋波,涉嫌惡意致使上訴人作為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擁有合法身份信息和地籍檔案的合法權益被挖坑設陷、被侵害。
故,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在一審中明確提出的第二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進行審理、裁決,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讓上訴人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在行政訴訟中享有基本的公平正義和獲得感。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