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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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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府復中〔2019〕804號不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請求書

    【概要描述】

    川府復中〔2019〕804號不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請求書

    【概要描述】

    詳情

      川府復中〔2019〕804號原級行政復議

    不應當中止行政復議

    應當繼續盡快審理行政復議的

     

    求 書

                                             

    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請求人于2020年3月14日收到你室川府復中〔2019〕804號的《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你室認為2003年8月25日請求人陽慶文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的有效與否應當作為本次原級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故你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第一款第(七)項“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規定,于2020年3月12日起中止了本次原級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但實際占用案涉土地其中5.74畝國有土地的第三請求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認為: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與川府復受〔2019〕804號原及行政復議的請求事項無關。理由如下:

    一、川府復受〔2019〕804號的《原級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事項是“請求被申請人(四川省人民政府)確認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

    二、上可以看出,無論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有效與否,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始終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因為:

    1、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下,第三請求人凱特公司即便在將來因案涉5.74畝國有土地被征收而騰退了所述5.74畝國有土地,但是,追溯至2003年8月25日第一請求人陽慶文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時,第二請求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廠)受讓項目土地涉及的兩個鄉鎮企業“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業已破產倒閉多年,故而,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將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已破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是在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違法重復報批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已破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情形下作出的,實際上,《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上涉及的任何集體經濟組織(例如: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沒有任何破產倒閉的跡象,故,成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將上述《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其中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以征收為國有土地的方式無償劃撥給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版)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版)第63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即上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2003年8月25日第一請求人陽慶文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上述《土地轉讓協議》之前已是破產倒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性質(即存量國有土地性質),并非村民集體土地性質。可以看出,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下,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始終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始終存在違規報征國有土地和違規報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情形;換言之,無論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效與否,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均不應當存在上述審查遺漏和違規報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違規分割報征國有土地的錯誤行為,均應當先整體報征,即應當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和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二鄉鎮企業破產后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先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根據情況,再決定是否應當將征收后的國有土地轉讓給第一請求人陽慶文,此時,才會涉及到討論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效與否的問題;顯然,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效與否之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始終存在上述土地報征、報批違規問題,你室應當對此及時予以復議糾正。

    2、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有效的情形下,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始終存在對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面積審查遺漏和對案涉土地報征、報批違規問題,并且,額外地,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應當承擔因違反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對第一請求人陽慶文和第一請求人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第一請求人陽慶文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違約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參見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761號)。

    3、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論有效與否和無效與否,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成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始終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溫府土發【2015】12號《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始終存在少征多占(即僅征收了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破產后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為國有土地,而擅自將第三請求人凱特公司實際占用的5.74畝土地標示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16年4月13日簽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劃撥給了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修建了公立幼兒園“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始終存在違法劃撥的情形,導致“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迄今未能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迄今未有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迄今未有獲取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并且該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導致該公立幼兒園建筑房屋成為荒蕪建筑3年零2個月,導致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于2019年10月將該公立幼兒園以地下幼兒園的方式偷偷摸摸開辦了2個幼兒班,致使國有資產1032.29萬元蒙羞受損。

    三、無論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或無效,即無論第一請求人陽慶文、第二請求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是否合法取得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存量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請求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始終是《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指界圖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該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資料的給付之訴在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2號案審理之中,該權利人即第三請求人凱特公司請求判令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補充辦理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的補辦證件的給付之訴在【2019】川01行申16號案審理之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實施方案、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溫府土發【2015】12號《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始終存在少征多占(即僅僅征收了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破產后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為國有土地,而擅自、任性、目無法紀、程序嚴重違法地將第三請求人凱特公司實際占用的5.74畝土地標示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其法律后果是:僅僅從部門小團體利益出發,不惜違法亂紀,瞞繳漏繳土地出讓金,其實質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貪污腐敗行為,同時,嚴重侵害了請求人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故而,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存在審查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即未審查出上述下級行政機關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你室不應當以第一請求人于2003年8月25日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為由,中止川府復受〔2019〕804號原級行政復議,你室應當旗幟鮮明地追究和糾正四川省人民政府成府土【2015】522號土地批復審查原集體土地來源和面積遺漏、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溫府土發【2015】12號《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少征多占的違法行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16年4月13日簽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違法劃撥的情形,你室應當中止“川府復中2019〕804號原級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涉及的慢作為行為,請求你室旗幟鮮明、及時對該原級行政復議涉及的個別行政機關行尸走肉的任性違規違法行政行為盡快予以繩之以法、鞭尸還魂,給第三請求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民眾老百姓一個青山綠水、原滋原味的公正的交代。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第一請求人:陽慶文

    第二請求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三請求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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