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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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4159號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3號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6號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書
第一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二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董事長。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18號樓,主要負責人:陳光建,主任
事由:
申請人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因其他行政行為一案,不服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3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申請人于2021年6月3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川民申415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申請人于2021年9月4日收到上述【2021】川民申4159號《民事裁定書》。申請人不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申請人依法提出本次行民事訟檢察監督申請。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4159號《民事裁定書》和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3號《民事判決書》,請求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就上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終11013號《民事判決書》,并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進行審理: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共計829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二審法院錯誤認定案涉申請人搭建物占地在被申請人游家渡社區居委會享有管理權的集體土地上。申請人搭建屋檐雨棚和葡萄架、鋪設地磚、種植花木和蔬菜的占地范圍處于溫江區教育局用于修建公立幼兒園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被申請人對該國有建設用地沒有管理權。
申請人搭建屋檐雨棚和葡萄架、鋪設地面青磚、種植花木和蔬菜的占地范圍與被申請人無關,并非雙方對于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塊。
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范圍在《(2014)溫江集有第6號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2014)溫江集有第461號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在2015年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文件批準之后,并未包含申請人凱特公司下方原成都市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理由如下:
1、2015年3月12日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件《關于溫江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載明: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0.3818公頃(5.727畝)即位于上述指界圖凱特公司下方5.727畝范圍內;
2、2015年3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規劃管理局《關于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及實際2015年11月24日修改后的施工紅線圖載明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占地為5.2405畝;
3、2015年12月22日,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將原成都市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土地收為國有土地,征收面積5.727畝(即0.3818公頃),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工作已完成;
4、2016年3月7日,經成都市溫江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并同意將該宗土地無償劃撥給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規劃用途為服務設施用地(幼兒園建設用地);
5、2016年4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簽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將該宗土地劃撥給了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該項目于2016年動工建設,2017年竣工;
6、申請人被強拆物所處地塊與被申請人訴稱的申請人侵占其集體土地無關。申請人搭建雨棚和葡萄架、鋪設地面青磚、種植花木和蔬菜的占地范圍在上述5.727畝國有土地范圍內,即5.727畝-5.2405畝=0.4865畝溫江區教育局建設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之后剩余的劃撥國有土地范圍內。
二、二審法院錯誤認定被申請人于2019年5月31日拆除的行為系自力救濟行為。
自力救濟的前提是在緊迫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或減輕損害,對他人的自由和財產施以拘束、扣押或毀損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在情況緊急,來不及申請國家公權力救濟,若不采取緊急措施將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才能采取自力救濟。而本案中申請人搭建的葡萄架、雨棚等搭建物并非處于被申請人享有管理權的集體土地上,且并未達到不立即拆除就對任何人的生命、財產造成緊迫威脅,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訴除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能是對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沒有權利對搭建物進行強制拆除,故被申請人在2019年5月31日對明尼達廠、凱特公司的搭建物進行拆除系違法行為,并非系二審法院所認定的屬于被申請人在其享有管理權的集體土地上的自力救濟行為。
三、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全面承擔違法強拆造成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應當承擔全面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此次違法強拆行為給明尼達廠造成財物滅失折合人民幣26400元、財物被盜折合人民幣24500元,對陽慶文和凱特公司員工在被強拆前原建人工損失28000元人民幣、強拆后辛勤付出的勞動人工費和重建材料費4000元人民幣,總計82900元人民幣(大寫:捌萬貳仟玖佰元人民幣)。
被申請人參與案涉2019年5月31日上午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暗地里作出申請人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圖”而暗地里對申請人實施突然襲擊的暴力強制拆除行為,已被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確認違法,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案涉強拆行為各自承擔合法合規的民事侵權和行政侵權全面賠償責任,應當各自接受合法合規的全面懲戒,方能在日后的工作中吸取合法教訓并不再超越、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法條而導致違法行為,故二審法院逕行裁判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系錯誤裁判。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錯誤認定申請人被強拆物所處地塊在被申請人擁有管理權的集體土地范圍內,申請人搭建雨棚和葡萄架、鋪設地面青磚、種植花木和蔬菜的占地范圍在案涉2015年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文件批準的0.3818公頃合5.727畝國有土地范圍內,即5.727畝-5.2405畝=0.4865畝溫江區教育局建設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之后剩余的劃撥國有土地范圍內,故請求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公正司法,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時間: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