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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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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川0115民初1085號答辯意見

    【概要描述】

    (2020)川0115民初1085號答辯意見

    【概要描述】

    詳情

    辯論意見

     

    原告1: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原告2: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辯論意見:  

    1. 原告是被侵犯財產的合法占有人;

        根據工商檔案資料顯示,兩原告的辦公地址相同,共同擁有辦公地址范圍內財產的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共同財產的利益,原告有權啟動法律程序,要求國家保障合法財產。

    1. 被告作為居民委員會無強制拆除的權力,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9)川0124行初140號判決:確認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19531日對原告實施孤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由于居民委員會參與了該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居民委員會積極參與、教唆、幫助街道辦實施的違法行為直接造成了原告財產的損失,故應當對侵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3、關于賠償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根據原告的市場調研,被告共計造成原告82900元損失,被告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答辯人: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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