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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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稱居委會)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小區21號
負責人:陳光建 職務:主任兼書記 電話:13018289019
工作人員:蔡樹全 職務:副主任 電話:13882000891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因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造成財產損失而作出經濟賠償124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凱特公司與明尼達廠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廠、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凱特公司之間的工商、稅務、財務、企業治理及員工勞動合同等法律關系是:
1、工商檔案載明:明尼達廠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和廠房給凱特公司使用,具體而言,案涉被拆除設施所在區域即是凱特公司和明尼達廠共用區域;
2、明尼達廠生產的水性硅膠前驅體產品僅單向為凱特公司提供、凱特公司再對外銷售,明尼達廠不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產品,明尼達廠實質是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
3、明尼達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沒有資格申請國家、省、市科研項目研發,也沒有資格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上述創建和構筑兩個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工作在法律上只能由凱特公司承擔。
4、明尼達廠和陽慶文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商標、科技論文等)和生產資質有償提供給了凱特公司使用,反過來凱特公司再利用明尼達廠生產資質授權明尼達廠生產加工,明尼達廠僅作為凱特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渠道供應商。一般情況下,原材料采購價值的10%作為凱特公司使用明尼達廠和陽慶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費用和生產資質使用費,由凱特公司按月支付給明尼達廠,特別情況除外;特別情況是指:明尼達廠須控制核心原材料采購渠道和半成品供應,不對凱特公司其他股東公開,以保障明尼達廠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5、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現有員工12人均與凱特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明尼達廠的運營系陽慶文借用凱特公司員工來進行。
所以,本案中被告不僅僅是侵犯了明尼達廠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侵犯了明尼達廠的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的合法權益。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都有向被告提起民事賠償的權利,被告應當對凱特公司履行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居委會工作人員蔡樹全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帶領約10人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事實如下:
1、蔡樹全未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明;
2、之前,被告未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被告也未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
3、陽慶文2018年12月17日16:59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周軍強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被告上述暴力強拆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三、被告居委會工作人員陳光建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帶領約20人對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事實如下:
1、陳光建未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明;
2、之前,被告未提前15日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被告也未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
3、陽慶文2018年12月18日10:32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曹凱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被告上述暴力強拆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四、 2018年12月4日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向被告提交過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地面鋪磚的《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的理由如下:
1、企業房屋年久失修,需加固、維修并適當裝潢;
2、2007年、2015年修建游家渡安置小區和游家渡幼兒園時造成企業房屋地勢低洼,需在屋檐旁搭建偏棚,將雨水等引入小區污水管網;
3、區經信局于2018年3月28日對我企業實施斷電后,造成企業目前生產經營危機,為配合溫江區“三醫兩養一高地”產業規劃,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急需轉產轉向第三產業服務行業,即國家發明專利項目生態皮革展示和光面皮革節水減排、防污美容護理展示,但經費困難,請求支持。然而,針對上述《申請書》,被告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迄今為止一直未給予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回復。
五、上述被告工作人員共十余人2018年12月17日下午在暴力拆除過程中與陽慶文發生言語和肢體沖突,把陽慶文推倒在地兩次,眼鏡脫落,造成陽慶文血壓驟然升高加重,頭痛數日,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2018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確認以高血壓癥狀收治入中醫科,入院時血壓高達到192/120mmHg(原日常血壓150/100 + mmHg)。
六、被告2019年1月21日在(2019)川01行初369號一案溫江區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辯狀》證據材料中提供了上述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是其“自治行為”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足以證明被告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具有民事侵權傷害性質。
七、被告對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實施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對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的財產侵害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明細如下:
1、被損害、破壞、失滅的財物
①三角梅:3棵×60元/棵=180元
②桂花樹:4棵×60元/棵=240元
③巨峰葡萄樹:3棵×100元/棵=300元
④紅葉李樹:4棵×20元/棵=80元
⑤鋪地青磚:1500匹×1元/匹=1500元
⑥鋼架、雨棚和葡萄架:1500元
以上小計:3800元
2、強拆前修建人工費
①栽樹栽花:15個工×200元/天=3000元
②建葡萄架:3個工×200元/天=600元
③鋪地青磚搭雨棚:5個工×200元/天=1000元
以上小計:4600元
3、強拆、災后重建人工費
①強拆、災后重建人工費:15個工×200元/天=3000元
②強拆、災后重建材料費(含花木、葡萄架、雨棚、青磚等)1000元
以上小計:4000元
以上合計財產損失為12400元,被告應當對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作出經濟賠償12400元。
綜上所述,被告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實施突然襲擊的暴力強拆,給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合法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和破壞,導致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對周邊沒有安全感的營商環境誠惶誠恐,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自身合法的權益和財產缺乏安全感。
被告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定職權,暗地里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作出其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而未知曉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圖”,被告未能會同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第一原告、第二原告、被告雙方用地相關宗地圖和指界圖的口頭告知“第一原告、第二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越權行為,反而暗地里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該行為侵害了第一原告、第二原告的合法權益,傷害了陽慶文的身體健康,給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合法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和破壞,導致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對其周邊沒有安全感的營商環境誠惶誠恐,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自身合法的權益和財產缺乏安全感。
在此,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懇請貴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令被告因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造成財產損失而作出經濟賠償124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
同時,第一原告、第二原告在此謹懇請貴院依據全社會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黑惡勢力的第四種情形“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而共同形成合力,將被告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定職權,冒充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人員,打著“‘兩拆一增’拆違建、拆圍墻、增綠化”的旗號,涉嫌黑惡勢力、對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正常合法的營商環境實施突然襲擊暴力拆除,破壞原告員工工作生活環境、顯著降低原告員工工作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煽動聚眾鬧事的打砸行為及其保護傘(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移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掃黑徹底、除惡務盡!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