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民事起訴狀
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
(下稱游家渡社區居委會)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小區21號
負責人:陳光建 職務:主任兼書記 電話:13018289019
工作人員:蔡樹全 職務:副主任 電話:13882000891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因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對原告造成的血壓驟然加劇升高,導致其頭痛、眼脹等身體、健康傷害作出經濟賠償3萬元(大寫:叁萬元人民幣)。
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 (2019)川0115民初5061號案、(2020)川01民終3864號案僅對案涉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對原告造成的血壓驟然加劇升高,導致其頭痛、眼脹等身體傷害和精神傷害作出經濟補償3萬元(大寫:叁萬元人民幣),進行了審理,而對原告陽慶文身體、健康被侵害產生的如下直接損失27500元未進行審理,故原告提起本次民事身體、健康損害賠償訴訟。
醫療費:憑醫院票據確定16078元
誤工費:14×500=7000元
護理費:14×200元/天=2800元
交通費:502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天=700元
必要的營養費:14×30元/天=420元
合計27500元(大寫:貳萬柒仟伍佰元人民幣)
二、經濟賠償3萬元的事實和理由:
1、被告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蔡樹全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帶領約10人對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房屋的屋檐雨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事實如下:
(1)蔡樹全未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明;
(2)之前,被告未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被告也未向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
(3)原告陽慶文2018年12月17日16:59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周軍強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被告上述暴力強拆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2、被告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陳光建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帶領約20人對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事實如下:
(1)陳光建未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明;
(2)之前,被告未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被告也未向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
(3)原告陽慶文2018年12月18日10:32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曹凱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被告上述暴力強拆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3、 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地面鋪磚的《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的理由如下:
(1)企業房屋年久失修,需加固、維修并適當裝潢;
(2)2007年、2015年修建游家渡安置小區和游家渡幼兒園時造成企業房屋地勢低洼,需在屋檐旁搭建偏棚,將雨水等引入小區污水管網;
(3)區經信局于2018年3月28日對我企業實施斷電后,造成企業目前生產經營危機,為配合溫江區“三醫兩養一高地”產業規劃,明尼達化工廠急需轉產轉向第三產業服務行業,即國家發明專利項目生態皮革展示和光面皮革節水減排、防污美容護理展示,但經費困難,請求支持。然而,針對上述《申請書》,被告迄今為止一直未給予原告回復。
4、上述被告工作人員共十余人2018年12月17日下午在暴力拆除過程中與原告發生言語和肢體沖突,把原告推倒在地兩次,眼鏡脫落,造成原告陽慶文血壓驟然升高加重,頭痛數日,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2018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確認以高血壓癥狀收治入中醫科,入院時血壓高達到192/120mmHg(原日常血壓150/100 + mmHg)。
被告聚眾針對原告作為中老年高血壓患者的一個人,以眾多對單薄的突然襲擊方式實施推搡、追打、刺激、欺負、傷害身體的視頻截圖如下:
上圖中,原告背后的被告“工作”人員還手持棍棒兇器欲對原告行兇、刺激原告精神緊張。
上圖中,被告多名“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追打侵害、刺激原告精神緊張。
上圖中,被告“工作”人員對原告窮追猛抱、刺激原告精神緊張。
上述三張圖片并不是為被告向法庭提供原告因其相關設施被暴力拆除而抗爭、被認定為“碰瓷”的合法證據!!!而是充分證明被告對原告的身體、健康產生了直接傷害。
5、被告2019年1月21日在(2019)川01行初369號一案溫江區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辯狀》證據材料中提供了上述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是其“自治行為”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足以證明被告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具有民事侵權傷害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我方主張如下費用:
醫療費:憑法院票據確定16078元
誤工費:14×500=7000元
護理費:14×200元/天=2800元
交通費:502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天=700元
必要的營養費:14×30元/天=420元
合計27500元(大寫:貳萬柒仟伍佰元人民幣)
綜上所述,被告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定職權,暗地里對原告作為投資人的明尼達廠作出其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而未知曉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圖”,被告未能會同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明尼達廠、被告雙方用地相關宗地圖和指界圖的書面告知“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越權行為,反而暗地里對明尼達廠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該行為侵害了明尼達廠的合法權益,傷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懇請貴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陽慶文
時間:202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