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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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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川01民終11014號上訴狀

    【概要描述】

    (2020)川01民終11014號上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2020)川0115民初1085

    民事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

    達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稱居委會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小區21號

              負責人:陳光建     職務:主任兼書記   電話:13018289019

              工作人員:蔡樹全   職務:副主任       電話:13882000891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1085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判令被上訴人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第一上訴人、第二上訴人造成財產損失而作出經濟賠償124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所有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上訴人搭建屋檐雨棚和葡萄架、鋪設地面青磚、種植花木和蔬菜的占地范圍在國有土地上,與被上訴人訴稱的侵害其集體土地合法權益無關,并非雙方對于權屬有爭議的地塊。

    被上訴人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范圍在《(2014)溫江集有第6號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2014)溫江集有第461號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指界圖中并未包含上訴人凱特公司下方原成都市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727畝理由如下:

    12015年3月12日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件《關于溫江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載明: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0.3818公頃(5.727畝)即位于上述指界圖凱特公司下方5.727畝范圍內;

    22015年3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規劃管理局《關于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及實際2015年11月24日修改后的施工紅線圖載明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占地為5.2405畝;

    32015年12月22日,經成府土【2015423號文件批準,將原成都市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土地收為國有土地,征收面積5.727(即0.3818公頃),相關“兩公告一登記”工作已完成;

    4、2016年3月7日,經成都市溫江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并同意將該宗土地無償劃撥給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規劃用途為服務設施用地(幼兒園);

    5、2016年4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簽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將該宗土地劃撥給了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該項目于2016年動工建設,2017年竣工,目前還未招生啟用;

    6、上訴人搭建雨棚葡萄架、鋪設地面青磚、種植花木蔬菜的占地范圍在上述5.727畝國有土地范圍內,即5.727畝-5.2405畝=0.4865畝溫江區教育局建設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之后剩余的劃撥國有土地范圍內,顯然與被上訴人訴稱的侵占其集體土地無關。

    二、凱特公司與明尼達廠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廠、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凱特公司之間的工商、稅務、財務、企業治理及員工勞動合同等法律關系是:

    1、工商檔案載明:明尼達廠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和廠房給凱特公司使用,具體而言,案涉被拆除設施所在區域即是凱特公司和明尼達廠共用區域

    2、明尼達廠生產的水性硅膠前驅體產品僅單向為凱特公司提供、凱特公司再對外銷售,明尼達廠不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產品,明尼達廠實質是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

    3、明尼達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沒有資格申請國家、省、市科研項目研發,也沒有資格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上述創建和構筑兩個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工作在法律上只能由凱特公司承擔。

    4、明尼達廠和陽慶文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商標、科技論文等)和生產資質有償提供給了凱特公司使用,反過來凱特公司再利用明尼達廠生產資質授權明尼達廠生產加工,明尼達廠僅作為凱特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渠道供應商。一般情況下,原材料采購價值的10%作為凱特公司使用明尼達廠和陽慶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費用和生產資質使用費,由凱特公司按月支付給明尼達廠,特別情況除外;特別情況是指:明尼達廠須控制核心原材料采購渠道和半成品供應,不對凱特公司其他股東公開,以保障明尼達廠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5、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現有員工12人均與凱特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明尼達廠的運營系陽慶文借用凱特公司員工來進行。

      所以,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僅是侵犯了明尼達廠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侵犯了明尼達廠的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的合法權益。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都有向被上訴人提起民事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應當對凱特公司履行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明尼達廠購買三角梅等價值3800元人民幣的財物交給凱特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陽慶文組織凱特公司員工實施種植、鋪磚、搭建雨棚和葡萄架等施工,強拆前原建人工費和強拆后重建人工費、材料費合計為3800元人民幣。

    花木銷售和二次青磚、種花用沐浴木桶、辦公區鋼架、茶具、收藏瓷器、水具藏品等銷售方均為個體私營主,沒有正規發票,僅有白條、收據,故上訴人僅能提供凱特公司內部報銷單,但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作為合法民營企業均具有合規合法的規范財務管理流程,且上述被損財物有大量現場照片和視頻證明系第一上訴人明尼達廠的合法財物。

    被上訴人應當對上述明尼達廠財物被滅失3800元人民幣給予財產損失賠償,對陽慶文和凱特公司員工在被強拆前原建人工損失4600元人民幣、強拆后辛勤付出的勞動人工費和重建材料費4000元人民幣合計12400人民幣應當給予人工損失和重建材料損失賠償。

    三、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對第一上述人和第二上訴人的民事侵權全面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參與案涉2018年12月17日下午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上訴人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測定界圖”而暗地里對上訴人實施突然襲擊的暴力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案涉強拆行為各自承擔合法合規的民事侵權和行政侵權全面賠償責任,應當各自接受合法合規的全面懲戒,方能在日后的工作中吸取合法教訓并不再超越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法條而導致違法行為,故一審法院可以不必運用法官自由裁量權而逕行裁判被上訴人自行承擔其參與案涉拆除行為的民事侵權全面賠償責任,即其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應當對明尼達廠財物被滅失3800人民幣給予財產損失賠償,對陽慶文和凱特公司員工在被強拆前原建人工損失4000元人民幣、強拆后辛勤付出的勞動人工費和重建材料費4600元人民幣合計8600人民幣應當給予人工損失和重建材料損失賠償總計12400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

    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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