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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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5061號身體傷害賠償糾紛一案
情況說明
被告對原告實際占用靠近原告房屋屋檐附近土地搭建的實施進行突然襲擊、暴力拆除顯然構成對原告實際占用的財物構成侵權行為,被告的上述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侵權行為對原告的財產造成了直接損害,原告提起本次民事訴訟符合“占有之訴”相關法規規定。
原告被損害的財產清單(含人工建造費)明細如下:
(1)被損害、破壞、失滅的財物
①三角梅:3棵×60元/棵=180元
②桂花樹:4棵×60元/棵=240元
③巨峰葡萄樹:3棵×100元/棵=300元
④紅葉李樹:4棵×20元/棵=80元
⑤鋪地青磚:1500匹×1元/匹=1500元
⑥鋼架、雨棚和葡萄架:1500元
以上小計:3800元
(2)強拆前修建人工費
①栽樹栽花:15個工×200元/天=3000元
②建葡萄架:3個工×200元/天=600元
③鋪地青磚搭雨棚:5個工×200元/天=1000元
以上小計:4600元
(3)強拆、災后重建人工費
①強拆、災后重建人工費:15個工×200元/天=3000元
②強拆、災后重建材料費(含花木、葡萄架、雨棚、青磚等)1000元
以上小計:4000元
以上合計財產損失(含人工建造費)為12400元
故,原告懇請貴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令被告因突然襲擊暴力拆除行為對原告造成財產損失而作出經濟賠償124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貳仟肆佰元人民幣)。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19年11月21日
上一個:
(2019)川0115民初5061號
上一個:
(2019)川0115民初50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