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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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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民終8863號中止審理申請書

    【概要描述】

    (2019)川01民終8863號中止審理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終8863

    中止審理申請書

     

    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袁藝法官

    1、一審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的依據是(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頁第二段“2019年1月28日,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復’中載明: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所使用土地部分為集體土地,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

    2、本案經開庭調查和調解,上訴人發現:上訴人主張的上訴人和凱特公司受讓的長征化工廠占地和實際占用的國有土地面積5.74畝與被上訴人主張的上訴人受讓的長征化工廠國有土地面積2.56畝存在重大差異;

    凱特公司作為上訴人在上訴人受讓和優先受讓的案涉地塊上合法注冊經營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其因國有土地面積為5.74畝的權利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尚在另案【(2019)川0124郫行申01號】和另復議【(2019)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審理之中,尚不明晰凱特公司占地的土地性質,部分(是否是100%)是國有土地,部分(是否是0%)是集體土地;

    為了減少訴累,上訴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中止訴訟,即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未審理的”,上訴人特向貴院申請中止本案審理,須待【(2019)川0124郫行申01號】和【(2019)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案結果出來之后,再恢復本案審理。

    懇請貴院及袁藝法官予以準許為感。

     

     

    禮!

     

     

    上訴人:陽慶文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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