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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民終8863號調取證據申請街辦油廠

    【概要描述】

    (2019)川01民終8863號調取證據申請街辦油廠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終8863合同無效糾紛上訴一案

    法庭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被調查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需收集證據內容:

    1、一九八五年五月《全國工業企業普查表》涉及的“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基本信息;

    2、上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在2003年8月25日由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轉讓給申請人(本案原告陽慶文)之前已破產倒閉3年以上;

    3、上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作為已破產倒閉3年以上的鄉鎮企業占地被涵蓋于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14日依法編制、2002年12月30日由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合法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項目用地范圍內。

    收集上述證據原因

    1、被調查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區天府街辦)2003年8月25日與申請人(本案原告陽慶文)簽定有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其載明:被調查人區天府街辦已將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占地以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性質優先轉讓給申請人。

    2、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30日經溫江區環保局合法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已破產,其占地經環境影響評價后由明尼達化工廠占用。

    3、2014年1月25日被申請人下屬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無視申請人2003年8月25日與被申請人簽定的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伙同原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申請辦理其《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的過程中,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已約定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優先轉讓給申請人的契約,不顧其占地性質早已是破產了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或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的事實,違法地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視為村民集體土地劃入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

    4、承上,《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登記結果錯誤,導致一審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頁第二段出現了“2019年1月28日,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以下簡稱《回函》)中載明: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所使用土地部分為集體土地,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這一錯誤的描述。針對上述違背法律事實的《回函》,其利害關系人即(2018)川0115民初4226號一案第三人凱特公司已對同案第三人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訴和行政上訴,案號分別為(2019)川0124行初111號和(2019)川01行終923號。

    實際上,上述《回函》正確的描述應當是:

    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使用的土地,由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的兩個鄉鎮企業“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組成,其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或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約11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的規定,被申請人將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或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轉讓給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合法有效,其中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

    收集上述證據需證明的事實

    1、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根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受讓和優先受讓的存量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涵蓋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

    2、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不應當在2005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和前進社區五、六組(現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涉及的集體土地范圍內,也不應當在2014年1月25日被違法重復劃入《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因為在2003年8月25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簽定之前,其已是破產多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根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被申請人已將其優先轉讓給了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該轉讓、受讓行為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法律保護。

    3、2005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與其轄區前進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涉及的原農村集體土地范圍不應當包含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

    4、2014年01月05日被申請人下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與游家渡五、六組簽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整協議書》涉及的原農村集體土地范圍不應當包含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

    5、“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其處分權人在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倒閉之后是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現在的被申請人,而并非集體土地上的眾多每一位村民。

    6、由于《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登記結果錯誤,導致上述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或存量國有土地占地面積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錯誤地出現在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2012年第11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成府土[2012]864號】附件《(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征地情況明細表》最后兩行被征地單位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五組(原前進社區五組)建設用地0.0513公頃和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六組(原前進社區六組)建設用地0.3337公頃合計0.3850公頃即3850平方米(約5.775畝)范圍內,該3850平方米(約5.775畝)應當是原前進村五組和原前進村十組的建設用地指標。

    上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出現在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成府土[2015]423號】附件《(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征地情況明細表》倒數第二和第三行被征地單位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五組(原前進社區五組)建設用地0.1116公頃和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六組(原前進社區六組)建設用地0.2702公頃合計0.3818公頃即3818平方米(約5.727畝)的補充建設用地范圍內,二者相加,即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與3818平方米(約5.727畝)之和合計為7311.66平方米(約10.97畝),這一數據7311.66平方米(約10.97畝)即與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30日經溫江區環保局合法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表涉項目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約11畝)基本吻合。

    申請人本次提出的收集證據內容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區天府街辦在報征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為城鎮建設用地過程中,不應當在其申辦其《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時,錯誤地報征并將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劃入上述《權利證書》證書《宗地圖》范圍內,更不應當將該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指標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錯誤地從【成府土[2015]423號】土地批復挪用到【成府土[2012]864號】土地批復,而應當遵守契約精神,遵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履行完善其2003年8月25日與申請人陽慶文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其應當將上述存量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優先轉讓給申請人”約定。顯然,《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土地登記行為存在重大法律錯誤,本案被告溫江區人民政府對該證頒證行為不當,應當予以撤銷。故申請人特提出本次法庭調查申請,懇請貴院予以采納。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訴人、一審被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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