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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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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民終8863號調取證據申請街辦油廠

    【概要描述】

    (2019)川01民終8863號調取證據申請街辦油廠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9)川018863合同無效糾紛上訴一案 二審新證據之四

    溫江區人民法院一審2018)川0115民初4226號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法庭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被調查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代理人:何浩13980480288

     

    需收集證據內容:

    1、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和申請人(上訴人、一審被告)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涉及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占地在案涉《土地轉讓協議》2003年8月25日簽定之前是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且該鄉鎮企業在2003年8月25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簽定之前已倒閉多年。

    2、全國工業企業普查表1985年5月)涉及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的企業基本情況。

    3、2005年12月19日被上訴人與其轄區前進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涉及的原農村集體土地范圍不包含原溫江縣柳林油廠占地。

    4、2014年01月05日被上訴人下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與游家渡五、六組簽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整協議書》涉及的原農村集體土地范圍不包含原溫江柳林油廠占地。

    5、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占地,即原溫江縣柳林油廠倒閉之后的處置權屬于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現在的被上訴人,而并非集體土地上的眾多每一位村民。

     

    收集上述證據原因

    1、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載明:被上訴人2003年8月25日將原溫江縣柳林油廠占地以成量國有土地性質優先轉讓給申請人。

    2、申請人(上訴人、一審被告)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30日經溫江區環保局合法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載明: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已破產,其占地經環境影響評價后由明尼達化工廠占用。

    3、2014年1月25日被上訴人下屬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無視申請人(上訴人)2003年8月25日與被上訴人簽定的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伙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申請辦理其《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的過程中,違反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已約定將原溫江縣柳林油廠優先轉讓給申請人的契約,不顧其占地性質早已是破產了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事實,違法地將原溫江縣柳林油廠占地視為村民集體土地劃入上述《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關于這一點,申請人(上訴人)陽慶文作為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請求判令被告區政府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頒發的《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核心理由:一是被告錯誤地將凱特公司核定為該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即本案案涉成量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人;二是被告將申請人應當優先從被上訴人受讓取得的其破產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錯誤地核定為村民集體土地劃入上述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以維護申請人(上訴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應當擁有本案案涉成量國有土地的合法權益,案號(2019)川01行初371號,現該案出于審理之中。

    4、承上,《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登記結果錯誤,導致一審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頁第二段“2019年1月28日,本案第一第三人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在‘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以下簡稱《回函》)中載明: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所使用土地部分為集體土地,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實際上,上述“《回函》”正確的描述應當是:

    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申請人(上訴人、一審被告)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使用的土地,由2003年8月25日之前早已破產的兩個鄉鎮企業“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油廠”組成,其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占地面積7337平方米(約11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的規定,被上訴人將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轉讓給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合法有效,其中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

    收集上述證據需證明的事實

    1、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根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受讓和優先受讓的成量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涵蓋原溫江柳林油廠占地。

    2、溫江縣柳林油廠占地不應當在2005年12月19日被上訴人和前進社區五、六組(現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涉及的集體土地范圍內,也不應當在2014年1月25日被違法重復劃入《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因為在2003年8月25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簽定之前,其已是破產多年的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根據案涉《土地轉讓協議》,被上訴人已將其優先轉讓給了申請人和申請人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明尼達化工廠,該轉讓、受讓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情形。

    3、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川0115民初4226號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提供的《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應當歸于無效。

    申請人本次提出的收集證據內容足以澄清上述《回函》之不真實、不清晰,故申請人特提出上述二審新證據,懇請貴院環資庭予以采納。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

                                                 

     申請人(上訴人、一審被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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