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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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判無效后締約責任完全過錯方的被上訴人涉嫌合同詐騙
應當被移送溫江區紀委監察委立案審查的
陳述(2)
1、就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當庭出示本案案涉土地作為成量國有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溫府函(1992)號文件、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及中國農業銀行溫江區支行天府營業所核實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地面資產殘值處理意見報告。
2、若鑒于被上訴人作為轉讓方不能出示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必須的上述三個核心要件,并且鑒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定《土地轉讓協議》后并無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沒有為全部或大部分履行合約積極尋找資源聯系業務等,并且被上訴人對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五條違約后,至今十多年一直無承擔責任的表現,更有甚者,被上訴人于2014年1月25日在申辦其下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土地登記行為中,依照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本應與受讓方的上訴人共同向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卻繞過受讓方,在受讓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惜以盜用上訴人身份信息、偽造上訴人筆跡簽名、指印等方式,公然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管理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的法律規定(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被上訴人在上述行為中存在累計多次非善意,并且在本案中,所謂案涉土地物權實際處分權人游家渡社區五、六組全體村民并沒有主張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下,無處分權的被上訴人反而“好像出于公益目的跳出來”主張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無效,讓人感覺萬分蹊蹺,涉嫌賊喊捉賊,其中一定在掩蓋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由此可以充分判斷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涉案標的十八萬元人民幣之前已有非法占有故意,導致上訴人迄今一直未取得轉讓協議的轉讓對價,即《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所以,上訴人請求法庭將本案附帶合同詐騙刑事審理,并且同時,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賠償上訴人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1)上訴人將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作為行政協議另案行政起訴,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因合同詐騙對上訴人造成的十多年的個人經濟、精神損失進行賠償;
(2)上訴人將以案涉《土地轉讓協議》作為行政協議另案行政起訴,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因合同詐騙對上訴人在案涉土地上合法擁有的機器設備和地面房屋經營場所范圍內,作為企業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兩個企業因本案被上訴人以虛假“招商引資”為詐騙借口而造成十多年來生產經營所有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
上訴人:陽慶文
日 期: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