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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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請書
申請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區國土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第二被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追加被申請人為第三人參加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川0115民初4226號上訴訴訟。
申請理由: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川0115民初4226號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訴申請人陽慶文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案涉第一被申請人區國土局在其‘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以下簡稱《回函》)’中載明:第二被申請人凱特公司所使用的土地部分為集體土地,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
申請人認為:(1)上述《回函》涉及第一被申請人區國土局,其對一審案件當事人雙方的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并且一審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第一被申請人區國土局應當成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2)上述《回函》涉及第二被申請人凱特公司;其對一審案件當事人雙方的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并且一審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第二被申請人凱特公司應當成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申請追加第一被申請人區國土局和第二被申請人凱特公司為第三人參加本次上訴訴訟。請求貴院予以準許。
此致
四川省成都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陽慶文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