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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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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溫江法院質證材料

    【概要描述】

    (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溫江法院質證材料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川0115民初4226號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201922510:00---11:00天府法庭庭審結束后,關于對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2019128

    給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回復的《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的

     

    被告質證補充材料

     

    一.關于問題1:溫江集建用(2014)字第461號該宗土地在2003825日之前的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該描述之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能成立。因為:

    該宗土地包含了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而該廠在1984年至1998年期間已經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在2003825日本案原告天府街辦進一步將該廠占地作為成量國有土地轉讓給被告陽慶文。所以,上述《溫江集建用(2014)字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應當除去上述植物油廠的占地面積之后的占地在2003825日之前才屬于集體土地。上述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應當被撤銷,對此,被告于201916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起行政復議,已被受理,受理號為【201926號。

    二.關于問題2:“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所占土地不屬于溫江集建用(2014)字第461號的土地范圍,該描述之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能成立。因為:

    凱特公司使用土地的權利主體是被告和被告作為投資人于2003515日注冊成立的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廠)凱特公司是原告陽慶文作為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8月16日在成都市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研發貿易型企業,其經營場所是由具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和化工生產資質、生產廠房、合法項目用地的明尼達化工廠無償提供和借用部分土地和廠房。顯然,凱特公司根本不能成為上述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所述相鄰宗地權利人應當為被告陽慶文被告作為投資人的明尼達化工廠。

    三.關于問題3:凱特公司所使用的土地部分為集體土地,部分(2.56畝)為原溫江縣人民政府批準給原長征化工廠(溫府函(1998194號)使用的國有土地,該描述之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能成立。因為:

    1.承問題2,凱特公司根本不能成為上述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所述相鄰宗地權利人應當為被告陽慶文被告作為投資人的明尼達化工廠。

    2.被告作為投資人的明尼達化工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局于2002年12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其明確載明: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相鄰二廠廠址,面積共7337平方米(約11畝)。請求法庭調取上述環評文件并核實劉永祺先生(現任職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編制上述環評文件時引用的案涉土地面積7337平方米(約11畝)的溫江區政府文件依據。

    3.被告作為投資人的明尼達化工廠是被告陽慶文2003年5月15日依據上述被批復的環評文件在成都市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冊的具有生產資質和合法環評手續的個人獨資企業。被告陽慶文作為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2003年8月25日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載明:陽慶文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面積包括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占地面積和陽慶文應當優先取得的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均為成量國有土地。

    所以被告陽慶文和被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受讓和優先受讓應當取得的項目用地地面積應當為7337平方米(約11畝),凱特公司包含在其中,土地性質均為成量國有土地。

                                                           

    被告:陽慶文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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