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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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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15民初761號追加訴訟請求

    【概要描述】

    (2019)川0115民初761號追加訴訟請求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761號

    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尊敬的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現原告陽慶文訴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土地轉讓協議》“合同履行”糾紛一案【(2019)川0115民初761號】,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提出追加以下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追加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現由溫江區教育局占用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用地,即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案涉《土地轉讓協議》違約金3300萬元+750萬元)×30%=1215萬元人民幣。

    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原告和原告作為投資人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于2003年5月15日注冊的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自被告違約之日2004年2月1日起至今因被告未為原告辦理案涉成量國有土地的合法用地手續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給原告和原告作為投資人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于2003年5月15日注冊的企業明尼達化工廠五年成的個人收入損失和明尼達化工廠直接、間接生產經營損失合計違約賠償金和違約連帶賠償金2130萬元人民幣。

    4、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原告和原告作為法定代表人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2007年8月16日注冊的企業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2014年10月14日取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自被告違約之日2004年2月1日起至今因被告未為原告辦理案涉成量國有土地的合法用地手續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給原告和原告作為法定代表人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于2007年8月16日注冊的企業凱特公司十一年零六個月造成的個人收入損失和凱特公司直接、間接經營損失合計違約賠償金和違約連帶賠償金共2518.5萬元人民幣。

    以上違約金違約賠償金違約連帶賠償金三項合計總額5863.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1、原告陽慶文2001年1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案涉成量國有土地附著物房屋殘值處理總價款15萬元人民幣,進場后,原告根據建設項目先環評,后拿地規劃的原則,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局于2002年12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其明確載明: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相鄰二廠廠址,面積共7337平方米(約11畝)。

        原告陽慶文于2003年5月15日向成都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名注冊成立了“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因明尼達化工廠營業執照和公章在2003年5月-2003年8月處于核名辦理期間,所以,原告陽慶文以明尼達投資人的身份于2003年8月25日與被告簽定了《土地轉讓協議》,并于2003年8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辦理案涉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費用首次款3萬元人民幣。在明尼達化工廠的發展過程中,原告多次催辦和等待被告為原告辦理案涉成量國有土地的合法用地手續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欲以之用于融資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但一直未果。盡管如此,為了在這塊案涉土地上推動當地科技進步,為了申請國家科技部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因明尼達化工廠屬于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沒有主體資格申請上述基金項目,所以原告于2007年8月16日向成都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名注冊成立了“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凱特公司為科技貿易型企業,其生產車間為明尼達化工廠,沒有生產資質,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經營場所為明尼達化工廠提供的部分土地和房屋。因為被告一直未為原告辦理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轉讓對價即案涉成量國有土地權證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所以其經營場所工商備案資料為原告于2003年8月25日與被告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付款憑證和明尼達化工廠無償提供給凱特公司部分土地和房屋的情況說明。

    2、被告與原告簽定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后一直沒有積極履行協議的行為,并且被答辯人對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五條違約后,至今十多年一直無承擔責任的表現,更有甚者,被答辯人于2014年1月31日在申辦其“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土地登記行為中,依照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本應與受讓方答辯人共同向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卻繞過受讓方,在受讓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惜以盜用答辯人身份信息、偽造答辯人筆跡簽名、指印等方式,公然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管理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的法律規定(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被答辯人在上述行為中存在累計多次非善意,由此可以判斷被答辯人取得原告涉案標的十八萬元人民幣之前已有非法占有故意,導致答辯人迄今一直未取得轉讓協議的轉讓對價,即《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并且被告為了否認上述《土地轉讓協議》、違法契約精神,于2018年9月7日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提起了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合同無效糾紛”民事訴訟。可以看出被告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履行過程中構成蓄意性根本違約,故被告應當承擔因違約相應的以下法律責任:

    ?對原告支付違約金法律責任;

    ?對原告作為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和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違約賠償法律責任;

    ?對原告作為投資人的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明尼達化工廠和原告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凱特公司兩個企業的違約連帶賠償法律責任。

    3、本案中,《土地轉讓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是總額的30%。2003年8月15日雙方簽定協議時土地價格為6萬元/畝,7337平方米(約11畝)合計66萬元,地面附著物價值為15萬元,協議標的總額為66萬元+15萬元=81萬元,2004年2月1日被告違約后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為88萬元×30%=26.4萬元;但被告從2004年2月1日起一直違約,構成蓄意根本違約至今15年,而今土地評估價格為300萬元/畝,11畝合計價值為3300萬元,地面附著物按1500平方米房屋計現已增值至5000元/平方米,合計價值為750萬元,現在《土地轉讓協議》標的總額為3300萬元+750萬元=4050萬元,被告違約至今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違約金4050萬元×30%=1215萬元

    4、因被告違約,原告陽慶文作為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明尼達

    化工廠的投資人,從2004年2月1日起造成每年個人經濟收入損失10萬元/年;因被告違約,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明尼達化工廠從2004年2月1日起,造成每月直接生產經營損失3萬元/月和每月間接生產經營損失8萬元/月。故至今十五年來被告因違約應當賠償給原告陽慶文作為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的個人經濟收入損失違約賠償金和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成立于2003年5月15日)的直接和間接生產經營損失違約連帶賠償金合計為:10×15+(3+8)×12 ×15=150+1980=2130(萬元)人民幣。

    5、因被告違約,原告陽慶文作為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2004年2月1日起造成每年個人經濟收入損失15萬元/每年;因被告違約,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凱特公司從2004年2月1日起造成每月直接經營損失5萬元/月和每月間接經營損失12萬元/月。故至今十一年零六個月來被告因違約應當賠償給原告陽慶文作為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經濟收入損失違約賠償金和原告在案涉土地和房屋上開辦的企業凱特公司的直接和間接經營損失違約連帶賠償金合計為:15×11.5+5+12)×12 ×11.5=172.5+2346=2518.5(萬元)人民幣

    以上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懇請貴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予以采納。

    禮!

    原告陽慶文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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