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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761號
法庭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被調查人姓名:劉永祺,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
被調查人單位: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單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區蜀錦路68號
需收集證據內容:
被調查人2002年12月14日為原告作為投資人的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對本案案涉成量國有土地的周圍環境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請求法庭調查核實該《報告表》載明的本案案涉項目用地占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即《報告表》中載明的包含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廠址占地面積相關的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文件和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收集上述證據原因:
1、劉永祺先生代表具有國家環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于2002年12月14日為原告案涉7337平
方米成量國有土地周圍環境狀況作出的《報告表》合法,其經過了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02年12月30日的合法批復,證明上述《報告表》載明的材料和數據合法、真實有效。
2、承上,上述《報告表》表明被告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曾向劉永祺先生提供過本案案涉成量
國有土地7337平方米占地面積的文件資料,劉永祺先生方能以之作為依據用以確認原告作為投資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占地范圍,該占地范圍即是本案案涉成量國有土地7337平方米占地面積。所以,上述《報告表》才會出現原告案涉項目用地為7337平方米的準確占地面積,即《報告表》中載明的包含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廠址占地面積。
收集上述證據需證明的事實:
原告請求被告應當負責為原告辦理的成量國有土地權利證書證涉的占地面積為7337平方米,即包含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溫江縣柳林油廠二廠廠址占地面積。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陽慶文
時間: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