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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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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15民初761號 民事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15民初761號 民事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起  

     

        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電話:028-82630906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其2003年8月25日與原告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負責為原告辦理上述轉讓協議約定的原告受讓和優先受讓的7337平方米(約11畝)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附著物房屋產權證。標的:11畝×6萬元/畝=66萬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本案案涉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1984年至1998年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6組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相鄰的“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二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現已規劃為被告行政區轄范圍。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2、原告與被告2003年8月25日簽定有合法的成量國有土地《土地轉讓協議及

    用于開辦民營企業即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的用地目的。該《土地轉讓協議》載明:原告和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面積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面積和原告應當優先受讓取得的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面積相鄰二廠土地轉讓性質均為成量國有土地原告于2001年12月28和2003年8月27日按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受讓房屋全款15萬元受讓和優先受讓的成量國有土地首付款3萬元,但原告迄今一直未取得上述轉讓協議的轉讓對價,即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的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

    3、明尼達化工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局于2002年12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其明確載明: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相鄰二廠廠址,面積共7337平方米(約11畝)

    4、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條第二款載明:原告受讓和優先受讓的相鄰二廠(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的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均由被告負責為原告辦理。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原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民事訴,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陽慶文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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