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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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41號
中止審理請求書
尊敬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因為成都市溫江區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結果“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與被告陽慶文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土地轉讓協議》無效”對本案的審理有重大影響,但本案必須以該案的最終審理結果即“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有效”為依據方能開展“履行案涉《土地轉讓協議》”的審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中止訴訟,即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未審理的。
所以,本案原告特向貴院請求中止本案審理,待貴院(2018)川0115民初4226號上訴審理結果下來之后,再恢復本案訴訟。
懇請貴院予以準許為感。
致
禮!
申請人(本案原告):陽慶文
2019年3月13日